2022-04-09 06:49:14檸檬子
路霸(17)依法
小不忍則亂大謀,匹夫之勇招敗北
平心氣和拆解鎖,伺機而動重反擊
怒火並未因…
黎明掀開沉默暗黑夜
稍感平靜、祥和
不斷提醒自己…
暴躁之火無濟於事
冷靜思考才是上策
回想出庭當日路霸3人組的陳訴
於是針對出庭當日陳報補充說明
陳報狀寫道:
壹、追加路霸2號告訴理由:
芭樂市地檢檢察官不起訴第二頁寫道:
被告路霸2號辯稱王八段4447地號土地上樓房
是路霸1號其父在三十年前蓋好了,
伊跟路霸1號說要作倉庫使用他同意後
我與他共同繳納補償金等語。
原告舉證路霸2號在王八段4447地號樓房
是以倉庫使用不是僅放置私人物品,
並非出庭當日法官所說僅放幾支羅賴拔
而是放整屋子的羅賴拔…
貳、被告路霸1號陳訴不合邏輯
出庭當日被告路霸1號說明樓房並非他所有等詞,
原告舉證芭樂市地檢檢察官不起訴第二頁寫道:
路霸1號辯稱樓房是其父在三十年前蓋好,
伊於5年前向國有財產署承租,
父親死亡後樓房由伊使用作倉庫,
4年前才給路霸2號使用等語。
原告疑惑樓房若非路霸1號持有
為何能當倉庫使用長達數十幾年?
路霸2號為何必須向路霸1號言商
需使用樓房?
更奇怪路霸1號為何以持有人的身份
向國有財產署承租呢?!
原告更不解?檢警何須造假?
造假對他們有什麼好處?!
顯然被告等人都在說謊!
參、車庫為路霸3號所蓋的舉證與說明
原告舉證車庫是往生路霸3號所蓋,
故責任歸屬由繼承者共同承擔,
芭樂市地檢檢察官不起訴第二頁寫道:
被告路霸3號辯稱芭樂市王八街74巷44號建築物旁
車棚是伊在83年左右蓋的。
路霸3號在世時
製作警察筆錄和在偵查庭均表示他蓋,
原告不解?檢警已查證
路霸3號蓋車棚的事實
有什麼好爭辯?
寫完訴狀後雙掛號寄出
不安的思緒又開始挑逗我的擔憂
恐龍會依法
(民法225條第二項請求基礎事實同者)
將徹告的被告加回來嗎?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