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09 06:49:14檸檬子

路霸(17)依法

小不忍則亂大謀,匹夫之勇招敗北

平心氣和拆解鎖,伺機而動重反擊

怒火並未因

黎明掀開沉默暗黑夜

稍感平靜、祥和

不斷提醒自己

暴躁之火無濟於事

冷靜思考才是上策

回想出庭當日路霸3人組的陳訴

於是針對出庭當日陳報補充說明

陳報狀寫道:

壹、追加路霸2號告訴理由:

芭樂市地檢檢察官不起訴第二頁寫道:

被告路霸2號辯稱王八段4447地號土地上樓房

是路霸1號其父在三十年前蓋好了,

伊跟路霸1號說要作倉庫使用他同意後

我與他共同繳納補償金等語。

原告舉證路霸2在王八段4447地號樓房

以倉庫使用不是僅放置私人物品,

並非出庭當日法官所說僅放幾支羅賴拔

而是放整屋子的羅賴拔

貳、被告路霸1號陳訴不合邏輯

出庭當日被告路霸1號說明樓房並非他所有等詞,

原告舉證芭樂市地檢檢察官不起訴第二頁寫道:

路霸1號辯稱樓房是其父在三十年前蓋好,

伊於5年前向國有財產署承租,

父親死亡後樓房由伊使用作倉庫,

4年前才給路霸2號使用等語。

原告疑惑樓房若非路霸1號持有

為何能當倉庫使用長達數十幾年?

路霸2號為何必須向路霸1號言商

需使用樓房?

更奇怪路霸1號為何以持有人的身份

向國有財產署承租?!

原告更不解?檢警何須造假?

造假對他們有什麼好處?!

顯然被告等人都在說謊!

參、車庫為路霸3號所蓋的舉證與說明

原告舉證車庫是往生路霸3號所蓋,

故責任歸屬由繼承者共同承擔,

芭樂市地檢檢察官不起訴第二頁寫道:

被告路霸3號辯稱芭樂市王八街7444號建築物旁

車棚是伊在83年左右蓋的。

路霸3號在世時

製作警察筆錄和在偵查庭均表示他蓋,

原告不解?檢警已查證

路霸3號蓋車棚的事實

有什麼好爭辯?

寫完訴狀後雙掛號寄出

不安的思緒又開始挑逗我的擔憂

恐龍會依法

(民法225條第二項請求基礎事實同者)

將徹告的被告加回來嗎?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