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26 17:00:18Marilynn

還是要懂勞基法

▲雲快散去

一年了,事情總要有個結尾......

當新學期開始以為一切都慢慢步入軌道,新的理事主席來打招呼,但一看對象......是學校極有爭議性的羅老師.....當下和同事就覺得應該又要開始另一波事端。果然,新理事主席馬上開始說出想要大刀破斧執行的事情,我們一聽真的強人所難又不切實際,我們清楚表達困難處及廠商難以配合之處,但羅老師就是完全聽不進耳。此人在學校教學有口碑但為人處事卻是另一種風評,作風強勢不容被質疑跟唱反調,不喜歡跟看不順眼一定想辦法剷除.....所以.....我們踩到雷了.....

過程不堪回首也不想再提起...(快轉...)....在開學最混亂雜事最多處理到一段落,羅老師拿出約聘單說:去年12月應該要重新簽約聘但沒簽,所以現在要補簽新約聘。一看新約聘單內容完全完全大更改,我心裡有底就告訴同事,很明顯她要用新內容讓我們自己離職,我這次真的不想跟這些人玩下去,所以我決定不做了。

我告知羅老師無法接受新內容所以無法續簽。她也很爽快的說,給她一個月時間找人我就可以走了。

事情是不是似曾相似....沒那麼簡單.....

我告訴她:雇主未跟雇員討論,就工資及勞動條件做不利之變更,我因為新約不合理無法接受,所以要求資遣費(依勞基法第14-6條)。最重要、最重要....我連續任職10年了。第一年是定期契約,第二年為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勞基法第9條),其實她有沒有跟我簽約真的不重要,即使有簽定期契約,也屬不定期勞動契約。

因為是不定期契約,所以資遣費應以到職日起算年資,而不是以定期契約給一年資遣費。

她當下無法理解也有點動怒,我請她去確認是否如我所說。

在校內,事情又鬧到校長那裏了,所以校長要合作社開協調會。

因為羅老師壓根不想續留我和同事2人。協調會重點就放在年資認定。這時桃高的人事蘇主任又出來講話啦....說:以他身為人事主任的專業所了解,年資應該以學校開始投保勞健保開始算,因為開始勞健保時有結算之前未提撥的6%勞退。

各位,千萬不要被自稱專業人士的人給唬弄了。6%勞退是雇主本應提撥,跟這件事毫無關係。

勞基法有明確解釋: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為限,並自受雇日起算。

上個事件是爭取未提撥6%勞退,年資也是以到職日起算。查現行勞動法令,並無任何有關勞雇雙方得合意結清年資之規定。

因為有人事蘇主任背書,所以羅老師像撿到槍一樣,我說什麼都聽不下去,所以協調會根本毫無作用只是讓列席的理事簽到領錢。

至此也決意不繼續待桃高,詢問同事心意是否留下還是一齊離開,因為同事可是全心全意把桃高合作社當自己事業經營,可是整個消費氛圍跟方式完全走向新的模式。學生拿起手機揪外送,每個人外送費才分擔個幾元,想吃什麼就有什麼,原先學校還有管制到最後也無力乏術,只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這樣.....不管合作社在怎麼改變也追不上學生喜愛多元變化的口味。

確認雙方彼此無意也無法溝通,我決定到桃園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確認學校也收到申請書公文後,跟理事主席也無進行任何對話,而傳到耳的閒言閒語聽聽就算。所有事情的發生,本來就無法得到所有人認同,而這件事沒有對與錯,只有.....懂不懂勞基法

到市府調解勞資爭議又是另一種感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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