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6-08 18:12:25
落葉之楓
【法律常識】學一學「罵人的藝術」,否則叫你付出賠償的代價 文 / 黃育杉
學一學「罵人的藝術」,否則叫你付出賠償的代價 文 / 黃育杉
最近的社會新聞,出現了蠻多因「公然侮辱」而提起賠償訴訟例子。你一言、我一語,有句話是說「一個銅板敲不響的爭執」,吵架嘛,只要其中有一人耐不住性子,脫口而出「侮辱之語」,被辱之人面子掛不助,這官司可就有得鬧了。為什麼大家不學學罵人的藝術?所謂罵人不帶髒字,損人不帶侮辱之詞,「理要直、氣要和」,對方又能耐我何?
四十七歲的王姓婦人,在住家養了三隻狗,因小狗常在樓梯間走動,引起當警察鄰居的不滿,兩家人也因此曾經大打出手,有一次,他們又為了狗兒的事,在其他鄰居面前吵了起來,王姓婦人不甘示弱的脫口對警察鄰居罵了一句「豬狗不如」,因此被告上了法院。
法官認為,對人罵「豬狗不如」這句話,已屬「公然侮辱」,因此判決王婦應賠償被害人二十萬元。王婦收到判決之後說:「為什麼打人的沒事,罵人的卻要罰錢?」(其實,王姓婦人可以針對被打事件,在訴訟上提起「反訴」)互毆其實是相互傷害,君子動手不動口,動口罵人的判賠二十萬,動手打人的應該要判決的更重吧。
實務上,已經出現蠻多類似的例子,例如:台北縣兩名髮廊員工口角,其中一人說對方「學佛學到那裡去了,跟許純美有什麼不同?」就這樣被檢察官依公然侮辱罪起訴;不知道,如果罵人是「杜正勝」是不是也不可以呢?如果這樣也不行,那就是法官認為「許純美」與「杜正勝」的為人言行,對社會是負面價值的,所以,用人名類推罵人,也得小心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