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9-03 12:23:07 落葉之楓

【法律常識】協議書"吵吵"簽名 離婚無效 ‧協議離婚的法定要件

 

協議書"吵吵"簽名 離婚無效

 

 

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時,須知悉男女雙方確有離婚真意,否則簽名不具法定效力。(記者王俊忠攝)

證人沒在場 怎知我要離

〔來源:自由時報/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菲律賓籍配偶小莉與丈夫阿良離婚後,後悔想挽回婚姻,小莉以證人不知其離婚真意,就在離婚協議書簽名,訴請離婚無效,不過一審仍判兩人婚姻關係不存在;台南高分院則以證人簽名前、後不知當事人真意,不具協議離婚的法定要件,改判小莉與丈夫婚姻關係仍存在。

小莉表示,她與阿良在91年間結婚,94年7月間與丈夫簽立離婚協議書,並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但她不懂台灣法律也不懂中文,協議書上兩位證人是丈夫的胞兄與胞妹。

離婚得離境 菲籍配偶反悔

小莉主張,兩證人未親自見聞她與阿良離婚的事實,這離婚協議應無效,請法官改判她與阿良的婚姻關係繼續存在。

阿良說,與小莉是因吵架協議離婚,她可能不知離婚後須回菲律賓的嚴重性,當時他拿離婚協議書給胞兄、胞妹先後簽名,再給小莉簽,一起辦妥離婚登記。

但阿良在二審開庭時態度大轉變,表明願與小莉再續夫妻緣,他說,胞兄簽名前、後均未問小莉有無離婚真意,因他行動不便,目前還與小莉同住,兩人感情很好,還一起出國,也希望法官改判他與小莉婚姻關係存在。

不懂離婚真意 破鏡重圓

高分院訊問兩名證人,阿良胞兄坦言簽名前、後均不曾親聞小莉是否有離婚真意。合議庭法官據此認定阿良與小莉離婚協議書上的證人法定要件不符合,兩人婚姻關係仍存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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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的法定要件

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台南高分院民事庭法官說明,既稱見證協議離婚的「證人」,自須對男方雙方離婚的協議在場聞見,或知悉當事人確有離婚協議,始足當之。

若配偶之一方持離婚協議書向證人請求簽名時,他方尚未表示同意離婚,證人自不知他方之意思,即不能證明雙方已有離婚之協議。

所以證人縱然已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但仍不能說是符合「法定要件」而產生離婚效力。(來源:自由時報/記者王俊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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