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下車協助處理車禍 被開紅單/不知與機車擦撞 「未依規定」移動車輛 女子不服 《交通事故處理原則 》
下車協助處理車禍 被開紅單/不知與機車擦撞 「未依規定」移動車輛 女子不服
〔記者蕭夙眉、孫義方/綜合報導〕日前台中縣林小姐駕車行經台中市時,從照後鏡發現機車騎士摔倒,隨即停車協助處理,且下車後發現自己可能與機車發生碰撞。不過警方卻認定林女隨意移動車輛開單告發,林女強調當時不知道和機車擦撞,不服員警處置,將提出申訴;開單員警則認為係依法開單。
林小姐指出,3月31日她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台中市軍功路,前方車輛緊急踩煞車,她嚇了一大跳,隨後,她從照後鏡發現後方有位機車騎士倒地,馬上將車停放路邊,下車協助處理。
事後,警方對林小姐開一張紅單,認定林小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的「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未依規定處置,未經標繪車輛位置,即移動現場」。
開單員警指說法矛盾
林小姐越想越不對,當時前方車輛踩煞車,印象中她因緊張把方向盤打向右邊,但她不知道發生車禍,是從照後鏡發現機車騎士摔倒,所以她趕快將車輛停放路旁,想下車幫忙,當她看到其自小客車右後方有刮痕,才確定車輛與機車碰撞,隨即報警處理,整個過程順序有前後之分,所以她未標繪車禍現場。
開單的台中市警局第五分局交通分隊隊員劉勤昌指出,機車騎士在車禍後陷入昏迷,林小姐先說沒變換車道,經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林小姐變更車道,其前後說法矛盾,且不待現場標繪車輛位置,就直接將車停靠路邊,明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故依法開單告發。
警界認為易產生爭議
林小姐向本報投訴此事,經記者詢問台中縣交通警察,警察私下指出,這張紅單容易產生爭議,因為依林小姐在下車前根本不知道自己與機車碰撞來看,嚴格來說,談不上擅自移動車輛,因警方有調閱監視器畫面,或許可從畫面中找出蛛絲馬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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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叮嚀/交通事故處理原則
△放置警告標誌。
△確定有無人員傷亡,若有應儘速救護傷患;若無人受傷且車輛
能行駛,儘速標繪車輛位置後,將車移至路邊。
△標繪事故現場,可利用蠟筆、噴漆、石頭等做標繪,汽車描繪
四個車角;機車描繪兩個輪胎半圓、手把位置。
△儘可能將地面刮痕、散落物、車損、傷亡者拍照存證。
△當事人最好親自報案,或委託他人報案,此屬「自首行為」,
日後若需負擔刑事責任,依法得減刑。
(整理:記者蕭夙眉;資料來源:台中縣警局太平分局)
自由時報-9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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