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寵物法律問題】家有布丁鼠,須辦理寵物登記嗎?可以任其趴趴走嗎?
【法律常識】【寵物法律問題】家有布丁鼠,須辦理寵物登記嗎?可以任其趴趴走嗎?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問題】
家有布丁鼠,須辦理寵物登記嗎?可以任其趴趴走嗎?
【解析】
按「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分標識,並得植入晶片。前項寵物之登記程序、期限、絕育獎勵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標識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辦法所稱之寵物,係指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公告之寵物。」「飼主應於寵物出生日起四個月之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 (以下簡稱登記機構) 辦理寵物登記:一、飼主身分證明文件。二、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預防注射證明文件。三、寵物晶片、頸牌之成本與植入手續費及登記費之繳費收據。營利性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所飼養之寵物,出生日起六個月內,未經販售者,得暫免辦理寵物登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得免辦理寵物登記:一、軍用犬隻。二、警用犬隻。三、緝私犬隻。四、檢疫犬隻。五、導盲犬隻。六、實驗犬隻。七、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自行設置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之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中暫時收容之動物。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犬隻所有人,應檢具犬隻數量、品種及用途等資料,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得植入晶片。第一項第六款之犬隻所有人,應檢具犬隻數量、品種及用途等資料,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分別為動物保護法第19條、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2條、第3條、第4條定有明文。
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註一)依動物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指定公告之寵物,除「有軍用犬隻或警用犬隻或緝私犬隻或檢疫犬或導盲犬隻或實驗犬隻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自行設置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之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中暫時收容之動物情事之一者,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得免辦理寵物登記」及「營利性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所飼養之寵物,出生日起六個月內,未經販售者,得暫免辦理寵物登記」外,飼主應於寵物出生日起四個月之內,檢具飼主身分證明文件、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預防注射證明文件、寵物晶片、頸牌之成本與植入手續費及登記費之繳費收據,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寵物登記。
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目前依動物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指定公告之寵物僅有「犬」(註二),所以家有布丁鼠,當然不用辦理寵物登記;惟依動物保護法第20條之規定,寵物(註三)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註四),從而,家有布丁鼠,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仍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不得任由其自由進出,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動物保護法第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參照。
註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年8月5日88農牧字第88040229號公告:「主 旨:公告指定犬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依 據:動物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參照。
註三:所稱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5款參照)。
註四:此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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