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09 15:39:12
落葉之楓
【法律常識】【寵物法律問題】自家寵物見死不救,有法律責任嗎?
【法律常識】【寵物法律問題】自家寵物見死不救,有法律責任嗎?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問題】
若自家養的狗神情萎頓、看似十分痛苦地倒在地上,若不送去獸醫處診治可能一兩天後就會死亡,主人卻認為狗狗已經沒救,僅以毛巾披覆於其上任其自生自滅,請問這樣的情形,有否法律可強制該動物的主人有所作為(即將狗送醫)?
【解析】
按「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令飼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給與動物必要之醫療。」分別為動物保護法第11條第1項、第33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是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違反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令飼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從而,本案飼主(註一),自不得僅以毛巾披覆於所飼養之狗狗上,任其自生自滅,應將其送至獸醫處,給與必要之醫療,他人苟發現,非不得向主管機關(註二)反應,由主管機關令飼主限期改善。
【註解】
註一:所稱飼主,係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6款參照)。
註二: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動物保護法第2條參照)。
來自台灣法律網 http://www.lawt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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