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23 23:21:15
落葉之楓
【法律常識】〈女人法律專線〉分居3年沒互動 可否訴請離婚
【法律常識】〈女人法律專線〉分居3年沒互動 可否訴請離婚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阿美與志明結婚10年,因為雙方個性不合,時常因小事爭吵。
阿美在3年前回娘家居住,這3年中,志明對阿美不理不睬,阿美想離婚,但志明不肯,雙方除了見小孩外,不曾聯絡形同陌路,阿美現在問如何才能離婚?
桂梅君律師詳解:
很多人疑問我國是否有分居制度?就是說如果夫妻不合,事實上不住在一起若干年後,任一方以此為理由起訴請求離婚,法官是否一定要判准許離婚?
至目前為止,我國法律還沒有上述分居制度的規定。因此夫妻事實上分居期間所衍生的問題,例如生活費、監護權或是否互負忠貞義務有時產生爭議。
本案中阿美與志明客觀上3年未同住無夫妻之實,而且兩人主觀上已無共營婚姻生活的意願,實務上,不乏判決依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重大事由使難以維持婚姻者」規定,而判准離婚。然而個案上,因阿美無證據證明她難以同居的原因,再志明如請求阿美履行同居義務,而阿美不理睬,時而造成不利於小美離婚官司的狀況。
所以,為免夫妻在離婚官司中,一方尋找他方嫌隙小故證據,或誇大事由的制度缺點,或者使夫妻事實上分居期間所衍生的問題有所遵循,有修法團體呼籲應修增法律,使分居制度能適度引進。
(婦女朋友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可撥打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女人104免費法律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02-33933575。專線服務時間:10:00-12:00;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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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98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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