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0-21 00:53:57微妙微笑〝♥▫°

詐騙集團,,♥

前天我接到詐騙集團的電話`
那時候我正在睡覺 ,,

結果被電話吵醒`
整個就是胡言亂語 ,,

然後就接起來`
一個男的用大陸口音說:

【 許X鳳小姊嗎? 】

【 我不認識 】←其實他是我媽的朋友`

【 你少騙人了 】

我沒說話`
結果他又說

【 你的車要繳錢 要匯20萬 】到哪裡我忘記‵

我都沒理他`
結果他就突然問我

【 您今年貴庚? 】

我就還在昏睡狀態的情形回他:
【 羊肉羹 】

他很疑問的繼續問:
【 不是不是 我是說你今年貴庚? 】

結果我依然是昏睡狀態的說:
【 大碗的來一碗 】

後來他好像真的火大了`
用很不耐煩的語氣說 :
【 不是!我是說您今年貴庚? 】

當然`
他會火 我也會火`

剛好本人也有點起床氣`
再加上昨天沒睡好 正入眠時被吵醒`

我就很大聲的說:
【 羊肉羹大碗不要加辣 】

後來他好像有罵我神經病捌xD
但個人覺得好笑的不是這個`

我覺得好笑的是`
詐騙集團竟然說【我騙人】xD

我會笑死xD
但這些都是其次`

因為我後來才想起來原來有這件事
你看看我夠蠢捌xD


PIc 照片 【 五賊幫 】
我老媽笑的超久的xD  
我想我真的有搞笑的天份‵   

以後如果當不成歌手 ,
那就勉強當個諧星捌xD
mu 2008-02-02 08:22:17

2008年 銀行出招 小心有詐

銀行硬要把消費者改為一般保證人以達到契約合法化且免受罰又可以保固債權



89年11月1日修訂生效之銀行法第12-1條第一項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96.02.05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0040號令
釋示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相關疑義及應遵循事項
(四) 基於本條保障借款人於商定授信契約或授信條件時之公平地位之立法意旨,銀行若須徵取一般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應限於對授信條件之補強,不得有規避本條規定或其他顯失公平之情形,例如銀行已取得足額擔保,但仍徵取共同借款人或連帶債務人,或要求保證人出具最高限額保證契約書,或要求一般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等情形。
(七) 八十九年十 一月一日 銀行法修正生效前所簽訂,目前存續中之「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舊契約,得繼續沿用至契約屆滿日止;惟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若要求更改契約免除連帶保證人或改定保證責任之範圍,銀行得參照本條之立法意旨,以合議方式共同協商。
******現在有好幾家銀行的貸款契約書在89年11月1日 後簽定,自己知道明確有違銀行法12-1條第一項規定,恐怕受金管會銀行局依銀行法132條裁罰,於是該銀行主動寄信告知消費者要將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減輕責任為一般保證人,表相為善意,但其本意是要為89年11月1日 以後犯銀行法12-1條第一項的房貸契約書脫罪,逃避主管機關的處罰,所做一連串陰謀,並非對消費者表示善意,降低消費者責任。本應依法除去連帶責任之消費者,銀行硬要把消費者改為一般保證人以達到契約合法化且免受罰又可以保固債權,此信函為商業術。*********
有一銀行只寄給部份貸款戶,其電腦設定若有足額擔保+(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即列印寄出,並非寄給全部貸款戶。

另一銀行的手法比較高明,寄權益變動通知單給全部貸款戶要全部貸款戶的(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連帶借款人/共票人)權益變動為*一般保證責任*,魚目混珠,全盤通吃,通通落網,心裡想這會比渣打銀行高明,反正借款人又不敢坑聲,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連帶借款人/共票人有的真的降低責任好高興,有的(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連帶借款人/共票人)本應依法去除連帶責任之消費者,因不知法律規定,糊里糊塗被改為一般保證人,喪失原本有的權益,銀行心裡想這樣處理對銀行有益無害,反正這只是借款人和(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連帶借款人/共票人)的債務責任重新分配而已,對自己有百益而無一害,主管機關要查時,就用消費者保護法降低消費者責任等等說詞,來掩飾所做一連串陰謀,一切都合法,真是高手。
以下就是銀行的權益變動通知單所寫內容
「凡於本行、原萬通銀行及原鳳山信用合作社及花蓮企銀89.11.1以後貸放之房貸、車貸客戶、原借款契約書除借款人外之借款相關人(如連帶借款人、連帶債務人、共票人、原萬通銀行及原鳳山信用合作社及花蓮企銀所徵提之連帶保證人),其原所負連帶債務清償責任,本行將無條件同意降低為*一般保證責任*,亦即借款相關人僅就借款人於該借款債務負一般保證責任。」

如此動作,看官應該知道他的問題在那裡。

********問題在89.11.1以前的借款契約書違反銀行法第12-1條第一項規定,金管會無權罰銀行,銀行得參照本條之立法意旨只能以合議方式共同協商方式進行,但銀行不會主動去找消費者協商。***********
********問題在89.11.1以後的借款契約書違反銀行法第12-1條第一項規定,金管會有權罰銀行,消費者可提告要求借款契約書中連帶保證人無效,而且銀行又要繳罰款,所以本應依法除去連帶責任之消費者,銀行硬要把消費者改為一般保證人以達到契約合法化且免受罰又可以保固債權,但銀行並不知他無權片面單方決定重新分配全體債務人責任,卻要硬幹。***********



在下深感2008年時局紛亂,大家應多多注意可疑事物互相幫助,才能安心度過,敬祝各位新春愉快,心想事成。

向銀行主管機關檢舉違法犯規不肖銀行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7號17樓

Address: 17F , No.7, Sec. 2, Sianmin Blvd. , Banciao City , Taipei County 220, Taiwan

電話:(02)8968-0899

Tel: +886 (02) 8968-0899

傳真:(02)8969-1306

Fax: +886 (02) 8969-1306



金管會民意電子信箱



http://fscmail.fscey.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 林℃ 2007-10-31 21:19:14

哈哈
超爆笑的XD

版主回應
哈哈=口=&quot
真的這抹好笑啊=ˇ=
2007-10-31 21:37:30
≧迷惑魚≦ 2007-10-27 15:21:13

這個有好笑到~

版主回應
哈哈`
有笑到就好了 xD
2007-10-27 22:5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