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1-11 14:55:07布魯斯

以反奴工論述挑戰外勞體制的可行性(三)

四、反奴工論述的可能性與正負效應評估

這一套在美國甚至國際間已經有相當基礎的「反奴工」法律論
述,對國內法界似乎還是相當陌生的。我們有無可能,以及有無必要
引入它,來充實、填塞抽象空洞的刑法規定呢?

以下從爭取國際移工人權以及實現進步運動兩個目標來評估引
入這些論述的正反效應。

(一)正面

第一,拉高攻擊體制的道德高度。將現行外勞制度與現象界定為
聲名狼籍的「奴隸制度」、「奴工制度」,是對政-資-仲介糾結體制
的最基進批判。同時也指出現行體制已經牴觸了任何文明社會最起碼
的道德標準,侵犯了最最基本的人權—免於奴役的自由!「奴工制度」
的論述一旦建立起來,決策者幾可說沒有任何規避的藉口。而台灣社
會的公眾也勢必要被迫喚起意識,面對外勞所代表的國族-種族-階級
的多重文化戰爭(culture war)。

第二,這套法律論述是從移工人權的角度出發。有別於主流對外
勞問題的論述,「反奴工」將外勞定位為「權利主體」,是法律應予
保護的對象。於是,國際移工不再是異形入侵者,也不再僅是台灣國
家社會的施捨對象,而是跟所有台灣人一樣,都是有權(entitled to)
主張法律平等保護,具有尊嚴的主體!

第三,已有法律依據。雖然刑法第296條是個較少使用的冷門條
文,但畢竟已經明文規定在法典中。只要有被害人提起告訴甚或自
訴,檢察官或法院就勢必要回應。何況,即使在我國有限(與美國相
較)的司法實務實例中,也早已有著處理「使人為奴隸」的經驗。例
如,最高法院32年上1542號判例,就點出「使人居於不法實力支配
之下,而失去其普通人格者應有之自由」,乃是使人為奴隸罪的核心
要件。最高法院24年度總會決議(53)也曾跳脫形式主義,指出「名
義上為養女實際上為婢女,使其喪失法律上之自由權者,認為類似奴
隸」。如果配合上我國法界習慣的「拿外國法來填塞我國法」操作模
式,未嘗不可將美國眾多判例甚至條文規定納入參考。

此外,眾多國際公約也對奴工、奴隸多所著墨。 雖然台灣受限
於國際法律地位,鮮有機會直接簽署與批准,但做為一個自命民主法
治與人權立國的國家,加上憲法第141條「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
「提倡國際正義」的規定,國際法上的「最低標準」對我國法應該是
有拘束力的。

第四,是「奴工」論述可與美國近年在全國努力推動的「反人口
販運」(anti-trafficking)運動掛勾,進而對台灣決策單位造成壓力。
美國在2000年通過「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法」(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Act of 2000),明確地將「強制勞動」(forced labor)列
為嚴重的人口販運罪行。同時對全球各國「反人口販運」的成果,進
行年度評鑑並作成報告,並對評分較低的國家施壓甚至制裁。 而在
2005年最新的年度報告,台灣因對被害人保護不週而遭降等評價。

而「人口販運」基本上是「反奴法」體系的一環,其構成要件也
是以被販運者的「強制勞動」為核心之一。人口販運就是「奴隸買賣」,
如此而已。也因此「使人為奴隸」與刑法第296-1條的「買賣人口」
實際上往往是一體兩面。「使人為奴」加上「金錢交易」與「移動」,
就是「人口販運」。準此,如果台灣的外勞體制與環境被定位為「奴
工制」,那麼配上舉世無匹的高額仲介費,以及跨國遷徙的事實,是
很容易符合美國版的「人口販運」定義的。邏輯上的結果將是:台灣
整套外勞體制,居然就是一套由國家背書、支援的人口販運網路+現
代奴工營!決策者勢必會受到美方極大的壓力,改弦更張台灣的外勞
制度。

但這套法律策略也有以下困難或缺點。

(二)負面

首先,就是司法界對「使人為奴隸」甚或各種體制-結構迫害問
題,相當欠缺敏感度。我在司法院的法學檢索系統,用「關鍵字」與
「案由」搜尋「使人為奴隸」。在最高法院部分,有兩個早年的判例,
但一個較近判決也沒有。在高等法院與台北地方法院,也只能找到
寥寥幾個案例, 並且都看不到真正因這個條文而判刑的例子。如果
沒有很強的社會或法學論述壓力,檢方是否會適用這個冷門條文,尚
未可知。

其次,「奴工制」論述的火力雖然很強,但既然顛覆性強,既有
勢力鐵三角(政資仲)的反彈可能也相對強悍。甚至社會大眾(包括
許多雇用外籍看護的家庭)是否能接受自己的行為居然已經被定位為
犯罪,被認定是「蓄奴」?

第三,或許由於台灣國際地位低落,台灣法界對於國際公約向來
冷漠。原本就是「軟法」的國際勞動人權公約,在台灣並未簽署批准
的情況下,能得到司法機關多少青睞?

第四,法律的論述往往也需要「力量」來支援。台灣國際移工的
政治社會與文化力量,均尚未累積到足以讓保守的司法部門認真面對
的地步。「他們」的處境,是否能夠啟動「有限而寶貴」的司法資源?

第五,與美國的全球反人口販運議程掛勾,有可能落入美國論述
陷阱,並造成惡劣的副作用。一方面,美國推展此一計畫,是否跟其
反恐、強化邊境管制,以及反娼傾向的保守主義有關?台灣是否急著
要輸誠?

另一更實際的面向是:強化、認同美式的「反人口販運」,是否
會給目前即已非常惡劣嚴苛的台灣移民官員更大權限,並藉由邊境管
制「反人口販運」的藉口,進一步壓迫、污名化女性中國無證移民
(undocumented immigrants)以及其他婚姻移民?與虎謀皮是個高難
度的藝術,一不小心,可能「強制勞動」沒能禁止,卻禍延新移民女
性。

最後,「奴工」論述是否在爭取國際移工權益時,也過份剝奪他
們的主動性、能動性,而反而產生貶抑的效果?千里迢迢來到台灣,
期待將來能過著更好日子的國際移工,喜不喜歡自我定位(或被定位)
為奴隸?債奴?人口販運被害者?這點確實是要謹慎的。
(按:國際移工—最直接的當事人—怎樣看待這個策略與定位,才是最重要
的。而如何讓他們能夠更深、更廣地參與自己權益爭取的行動(包括法
律策略的建構),是我們還有待努力的地方。)

五、結論

大體上,我認為「反奴」的法律論述還是值得推動的。司法雖然
保守、冷漠(甚或刻意不理?),但這個論述畢竟是讓包括泰勞在內
的國際移工「反守為攻」的一條路徑。而且,只要有人提出告訴(雖
然實務上一直不太容易),那麼NGOs與移工就取得一個法律上的施
力點。而一旦司法機關「被迫」發動這方面的偵查權,政治部門、資
方甚至仲介,也勢必要面對是否「使人為奴隸」的指摘。

對於是否「直接」與美國的反人口販運掛勾,我持保留態度。但美國法與其反人口販運的全球計畫,依然可以做為一個參考點。尤其是可以用以填塞我國規範密度較低,較空泛的刑法規定(如:何謂「奴隸」?),「教育」對奴隸制度的結構因素一無所知的司法與公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