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3-22 08:13:07布魯斯
跳過司法解決選舉爭議?再向憲政主義說拜拜
【圖為決定美國2000年總統大選結果的聯邦最高法院,是美國政治、社會、文化價值的重要戰場】
選前,或說在民進黨執政四年間,整天看到(跟以前差不多的)各種規避憲法與法律的動作。一直到搞公投都還是如此(I believe)。選後,藍色陣營也公然悍然要跳過現行法。我說告別台灣憲政主義,真是一點沒錯。
這次選舉可真是歹戲拖棚,最後的句點,卻眼看著可能是要由司法,而非選民自己來劃下。這可真是台灣數十年民主發展史上,司法最沈重,最直接面對政治衝擊的一刻。卻也是司法最責無旁貸任重道遠的時刻。美國在二千年大選,「由最高法院決定候選人」的現象,也將要出現在台灣。
從現實來看,「槍擊案」真相如何?選舉過程中有無「違法作票」?這些爭議雖有政治上的重大影響,但畢竟是「事實認定」與「法律解釋」的問題。除了司法程序,可還有更佳的解決途徑?街頭、國會、選舉,乃至媒體都不可能充分完全回答這些問題。台灣史上最重大的選舉爭議,終究要回到相對中立、嚴謹、繁瑣、冷酷的司法程序來處理。讓證據與法理來說話。
當然,在我們這個政治狂熱的社會,即便法院判決也勢必無法讓反對者完全心悅誠服。其實在二千年,美國當時最高法院的判決說理頗受批評,各級法院的處理也免不了「黨派偏見」的指控。甚至有人認為法院涉入選舉,結果是糟蹋了司法聲譽。然而無論如何,多數輿論與學界評論都同意,美國最高法院的主要貢獻就是:第一,提供雙方一個公開說理辯論的場域;第二,「終結選舉爭議」。沒有這套高度形式主義的司法程序來裁決,爭議就會沒完沒了,至少要再扯個把月才可能由國會來決定。但美國人已經厭倦了選舉爭議繼續拖著國家無法正常運作的情況,所以寧可歡迎最高法院的提早介入。
「提供辯論場域」與「作成終局決定」也是我們的法院即將要發揮的功能。何謂「違法」,在當今的公法學理上已經包含了極廣泛的意涵,足以容納連宋陣營的絕大部分指控。各方當事人儘可在訴訟程序中提出各項疑點與證據,進行理性辯論。而無須各自在媒體與街頭,作無對焦的放話。而我國憲法與法律,也並未提供司法以外,更權威的終局決定機關。尤其我國的選委會,性質上並非常設且獨立之機關,決定程序亦遠不如司法機關嚴謹。承接此案的司法人員,更應一肩承擔裁決的任務,而並無「尊重選委會判斷」之餘地。
至於在司法之外,政黨、當事人、群眾、輿論、學界,當然都應該持續參與觀察、監督,並評論司法的表現。但就請讓司法當主角吧。
可能有人懷疑:一、司法程序緩不濟急。二、司法程序未盡公正公開公平。
司法程序當然不能拖太久,但也沒那麼嚴重。因為現在已經「正式宣佈」總統花落誰家了。司法審判程序要是翻案,那才要重選。而若審判結果,發現選舉程序瑕疵之大之多,已經到了足以重選的地步,我相信多數民眾對現任政府的正當性,也會產生懷疑。
至於司法程序是否妥適的問題。我目前想不出有什麼理由說法院絕對幹不好?選罷法與相關法規,的確有很多漏洞與爭議。但再差也比不上美國那個「投票人得票數高,仍然會輸」的選舉人(elector)制度了。Al Gore的落選,眾人均同意,那體現了美國總統選制的重大瑕疵。但是沒有修憲之前,那就是遊戲規則!
最後,照連宋提出的立即集中驗票,並另組專案小組處理呢?我的回答是:去聲請法院這麼做。法院要是裁定OK,feel free to do that。但是跳過既有的法定程序,那麼就算民進黨政府同意,我也是要譴責的。總統如何選、票數如何算,爭議如何處理,這是標準的憲法保留與法律保留事項。而現行法也的確都有相關規定。國家公器職位,豈可私相授受?
在這兒願給馬英九市長一個鼓勵。無論如何,願意在這個烏煙瘴氣的台灣,堅持法治,的確是勇敢得不合時宜。你並不孤獨(雖然你的清流態度可能讓你選不上總統)。
選前,或說在民進黨執政四年間,整天看到(跟以前差不多的)各種規避憲法與法律的動作。一直到搞公投都還是如此(I believe)。選後,藍色陣營也公然悍然要跳過現行法。我說告別台灣憲政主義,真是一點沒錯。
這次選舉可真是歹戲拖棚,最後的句點,卻眼看著可能是要由司法,而非選民自己來劃下。這可真是台灣數十年民主發展史上,司法最沈重,最直接面對政治衝擊的一刻。卻也是司法最責無旁貸任重道遠的時刻。美國在二千年大選,「由最高法院決定候選人」的現象,也將要出現在台灣。
從現實來看,「槍擊案」真相如何?選舉過程中有無「違法作票」?這些爭議雖有政治上的重大影響,但畢竟是「事實認定」與「法律解釋」的問題。除了司法程序,可還有更佳的解決途徑?街頭、國會、選舉,乃至媒體都不可能充分完全回答這些問題。台灣史上最重大的選舉爭議,終究要回到相對中立、嚴謹、繁瑣、冷酷的司法程序來處理。讓證據與法理來說話。
當然,在我們這個政治狂熱的社會,即便法院判決也勢必無法讓反對者完全心悅誠服。其實在二千年,美國當時最高法院的判決說理頗受批評,各級法院的處理也免不了「黨派偏見」的指控。甚至有人認為法院涉入選舉,結果是糟蹋了司法聲譽。然而無論如何,多數輿論與學界評論都同意,美國最高法院的主要貢獻就是:第一,提供雙方一個公開說理辯論的場域;第二,「終結選舉爭議」。沒有這套高度形式主義的司法程序來裁決,爭議就會沒完沒了,至少要再扯個把月才可能由國會來決定。但美國人已經厭倦了選舉爭議繼續拖著國家無法正常運作的情況,所以寧可歡迎最高法院的提早介入。
「提供辯論場域」與「作成終局決定」也是我們的法院即將要發揮的功能。何謂「違法」,在當今的公法學理上已經包含了極廣泛的意涵,足以容納連宋陣營的絕大部分指控。各方當事人儘可在訴訟程序中提出各項疑點與證據,進行理性辯論。而無須各自在媒體與街頭,作無對焦的放話。而我國憲法與法律,也並未提供司法以外,更權威的終局決定機關。尤其我國的選委會,性質上並非常設且獨立之機關,決定程序亦遠不如司法機關嚴謹。承接此案的司法人員,更應一肩承擔裁決的任務,而並無「尊重選委會判斷」之餘地。
至於在司法之外,政黨、當事人、群眾、輿論、學界,當然都應該持續參與觀察、監督,並評論司法的表現。但就請讓司法當主角吧。
可能有人懷疑:一、司法程序緩不濟急。二、司法程序未盡公正公開公平。
司法程序當然不能拖太久,但也沒那麼嚴重。因為現在已經「正式宣佈」總統花落誰家了。司法審判程序要是翻案,那才要重選。而若審判結果,發現選舉程序瑕疵之大之多,已經到了足以重選的地步,我相信多數民眾對現任政府的正當性,也會產生懷疑。
至於司法程序是否妥適的問題。我目前想不出有什麼理由說法院絕對幹不好?選罷法與相關法規,的確有很多漏洞與爭議。但再差也比不上美國那個「投票人得票數高,仍然會輸」的選舉人(elector)制度了。Al Gore的落選,眾人均同意,那體現了美國總統選制的重大瑕疵。但是沒有修憲之前,那就是遊戲規則!
最後,照連宋提出的立即集中驗票,並另組專案小組處理呢?我的回答是:去聲請法院這麼做。法院要是裁定OK,feel free to do that。但是跳過既有的法定程序,那麼就算民進黨政府同意,我也是要譴責的。總統如何選、票數如何算,爭議如何處理,這是標準的憲法保留與法律保留事項。而現行法也的確都有相關規定。國家公器職位,豈可私相授受?
在這兒願給馬英九市長一個鼓勵。無論如何,願意在這個烏煙瘴氣的台灣,堅持法治,的確是勇敢得不合時宜。你並不孤獨(雖然你的清流態度可能讓你選不上總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