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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27刑法總則:大學用書系列(一品)


A1027刑法總則:大學用書系列(一品)
作者:林東茂 出版社:一品 出版日期:2021-07-31 00:00:00

<內容簡介>

適用對象
1.對刑法學有興趣者。
2.法律系學生。
3.對於刑法學需要全盤性理解的考生。

使用功效
內容深入淺出,讓初識刑法的學生也可以迅速學習。
架構綱舉目張,快速提攜出爭點要義。

改版差異
全書增刪、修訂並調整內容。

書籍特色
本書精要說明刑法總則的原則與概念,易解而深刻。全書文字簡潔清暢,讀者不必在重重濃霧中搜尋出路,為理解所苦。刑法可以有如田園牧歌,悠緩而富含生命情調。

★目錄:

第一章 導論/1
第一節 刑法的概念/3
第二節 犯罪與刑事立法/6
第三節 刑法典的結構/8
第四節 刑法與其他刑事學/9
第五節 刑法的社會功能/11
第六節 刑法的經濟分析/13
第七節 犯罪論體系簡說/16
第八節 刑法的概念定義/20
第二章 刑罰論/31
第一節 刑罰的意義與目的/33
第二節 刑罰種類/38
第三節 沒收/39
第四節 死刑/44
第五節 刑罰的節制措施/47
第六節 累犯/55
第七節 保安處分/58
第八節 追訴處罰的障礙/66
第九節 刑法的從舊從輕原則/69
第十節 問題與回答/70
第三章 規範上的犯罪分類/75
第一節 作為犯與不作為犯/77
第二節 單一犯與結合犯/78
第三節 繼續犯與情況犯(狀態犯)/81
第四節 結果犯與舉動犯/83
第五節 具體與抽象危險犯/84
第六節 創設危險構成要件的理由/87
第四章 構成要件/91
第一節 構成要件概說/93
第二節 罪刑法定原則/96
第三節 行為的意義與法人犯罪/103
第四節 因果關係/107
第五節 相當因果關係說/113
第六節 客觀歸咎理論/115
第七節 信賴保護原則/128
第八節 主觀構成要件/131
第九節 案例與解題/134
第五章 違法性/143
第一節 緒論/145
第二節 消極構成要件理論/147
第三節 正當防衛/148
第四節 緊急避難/159
第五節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的區分/167
第六節 依法令的行為/169
第七節 依上級公務員命令與業務上正當行為/172
第八節 得被害人承諾/174
第九節 推測同意、假設同意與義務衝突/179
第十節 案例與解題/181
第六章 罪責/195
第一節 罪責基礎/197
第二節 年齡/199
第三節 精神狀況/201
第四節 違法性的認識/210
第五節 原因自由行為/214
第六節 無期待可能性/218
第七節 案例與解題/220
第七章 不作為犯/225
第一節 純正與不純正不作為犯/227
第二節 作為與不作為的真義/228
第三節 不純正不作為犯的評價次序/230
第四節 因果關係的評價/231
第五節 保證人地位/233
第六節 救助可能性/247
第七節 案例與解題/250
第八章 過失犯罪/257
第一節 前言/259
第二節 構成要件/260
第三節 違法性/280
第四節 罪責與可非難性/282
第五節 附論:醫療過失/286
第六節 案例與解題/289
第九章 未遂犯/295
第一節 預備與未遂的界線/297
第二節 普通未遂與不能未遂/303
第三節 中止未遂/314
第四節 非結果犯的中止與準中止犯/318
第五節 特殊犯罪型態的未遂/320
第六節 案例與解題/322
第十章 犯罪的參與/331
第一節 概說/333
第二節 直接正犯與共同正犯/333
第三節 間接正犯/338
第四節 教唆犯/339
第五節 教唆犯與間接正犯的區分/342
第六節 幫助犯/345
第七節 正犯與共犯的區分/349
第八節 共犯的從屬性/350
第九節 身分犯的參與/352
第十節 參與者的退出以及逾越/354
第十一節 案例與解題/358
第十一章 錯誤/361
第一節 構成要件錯誤/363
第二節 禁止錯誤/368
第三節 包攝錯誤/370
第四節 附屬刑法中的禁止錯誤/371
第五節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372
第六節 案例與解題/378
第十二章 競合/383
第一節 概說/385
第二節 實質競合/387
第三節 想像競合/388
第四節 牽連犯/391
第五節 連續犯/391
第六節 法條競合/397
第十三章 犯罪論體系的流變/399
第一節 前言/401
第二節 體系難以概括一切刑法概念/402
第三節 犯罪論體系的流變/405
第四節 古典體系/406
第五節 新古典體系/408
第六節 目的體系/411
第七節 新古典與目的體系的結合/413
第八節 目的理性體系/415
第九節 二階層犯罪論體系/417
第十節 結語/419
第十四章 刑法的陰陽流轉/423
第一節 陰陽流轉的普遍性/425
第二節 法律裡的陰陽流轉/429
第三節 刑法裡的陰陽流轉/430
附錄一:從妨害衛生物品罪談不法意識/435
附錄二:刑法學的方法論/455
附錄三:法律與文學/468
附錄四:死刑是倫理上的終極承擔/480

<作者簡介>

林東茂
‧學歷:
中央警察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屏東縣警察局巡官;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系講師、副教授,法律系教授兼系主任;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教授兼代所長。警察專科學校、國防管理學院法律系、東海大學法律系及法律學研究所、東吳大學法律系、中正大學法律系、政治大學法律系兼任教授。高普考、警察特考、司法特考典試委員及閱卷委員。
‧現職:
東吳大學法律系專任教授。
‧著作:
專書八本,發表於期刊雜誌的學術論文約百篇。專書包括:刑法總則;刑法分則;經濟犯罪之研究(已絕版);犯罪學(與林山田、林燦璋合著);危險犯與經濟刑法;一個知識論上的刑法學思考;猶爭造化功-追憶山田師;刑法與病人自主。

★內文試閱:

‧作者序

法律修正之後,圖書館裡的相關書籍就會成為垃圾,書店裡未修正的法律書也會形同過期食物。這是本書要改版的理由。
本書距前一個版次,大約兩年。我做了很多翻修,呼應近年大法庭針對刑法問題的裁定,最高法院新近判決也選擇性的納入。大法官釋字有關刑法的解釋意見,本書都加以引用並精要評述。刑法的零星修正也兼顧了。
本書適合初學者,也值得刑法研究者與實務家參考。本書淺顯易解,表示我想得清楚。我的文字簡鍊,讀者的視野不至於受到遮蔽,不會陷入迷霧,而且可以勇敢質疑。遼闊的原野大地,才能讓人極目望去。「大漠孤煙起,長河落日圓」,這就是沒有蔽障的視野。
刑法涉及「罪與罰」,是人類文明史上最古老的法律。一個行為應否入罪 ,一個行為是否符合犯罪類型的描述,如何恰當的運用刑罰對付犯罪人,都關乎國家權力的界線。研究刑法總要反省國家權力的正當性,也因而有哲理思考。德國的法哲學家大多是刑法學者,原因在此。
刑法有不少爭點,對於同一個爭點,可能有完全相左的回答,不免令人困惑甚至沮喪。初學者恐怕更是如此。我要多說一些話,幫讀者打氣。
首先要說明,一個知識領域有其爭執,才顯得深刻而具有魅力。如果知識的內涵只有機械的記憶,毫無辯證可能性,還要思考什麼?法律不只是條文,不只是記憶,不只是概念分析,不只是訴狀,不是把法律的素材丟給AI就可以得到答案。法律人不是訟棍,法律人可以擁有無限宏闊的精神世界,跟各種各樣的偉大心靈一樣。
很多知識領域都有爭點,而且答案南轅北轍。物理學是最精純的自然科學,可是對於同一個事件的解釋也會出現重大歧異。舉例說,物理學家認為,世間的一切,是由原子組成的。我們把世間一切的物質(包括我們的身體)不斷拆解,最後就是原子。至於原子的樣貌是什麼,就有爭議。
牛頓以來的古典物理學認為,原子是一個實體。近百年來,以愛因斯坦為首的新物理學(量子力學)則認為,原子是虛空的。這是量子力學家經過嚴密的數學推理,得出來的結論。依照量子力學的說法,我們可以把原子想像成一個足球場,原子核就如場內的一粒米。這意味著,原子形同虛空。當然也意味著,世間的一切只是虛空 。「虛空的虛空,虛空的虛空,凡事都是虛空。」聖經傳道書裡就有這樣的話。關於一切皆空的認知,量子力學與宗教發生巧妙的暗合 。
如何理解隨機性?古典物理學與量子力學也是南轅北轍。我們就以擲骰子做說明。擲骰子得出的數字是隨機的,這種隨機性,是我們主觀的想像,或是客觀的?古典物理學認為,如果可以掌握每一次擲骰子的力道、角度、風的阻力,等等因素,應該可以推算擲骰子的數字。只不過,我們無法掌握許多相關的因素,所以數字的隨機性是主觀的。量子力學則認為,數字的隨機性是客觀的。這非但實驗者主觀上不知道,骰子自己也無法知道會跳出什麼數字。即使有上帝,上帝也不知道。顯然量子力學相信奇幻的存在,有神秘主義的色彩。
光的本質是什麼?古典物理學認為,光的本質是波動,這可以從雙縫實驗 (double slit experiment)得到證據。量子力學則認為,光的本質是粒子,稱為光子,是一種非常微小的粒子 。量子力學又發現,光是一種電磁波,是變化著的電場與磁場交替產生的波動。光既是粒子又是波動,稱為波粒二象性 。
行星如何運動?古典物理學告訴我們,地球繞太陽的時候,有個力量拉著地球,所以地球沒有飛出太陽系。這個力量就是萬有引力。我一直相信這個說法。量子物理學則認為,地球其實總是沿著直線運動,只是這條線本身在「彎曲的時空中」成了曲線,於是地球就沿著這條線轉圈了。
我的物理學常識很貧乏,卻懂得古典物理學與量子力學的巨大歧異,其實是好奇與機緣。儘管這種重大分歧,卻沒有減少我們對於兩個「典範」的尊敬。
我在大學執教四十年有餘,碰觸過許多爭議問題,也曾疑惑,並對於法律的穩定性與客觀性感到悲觀。年歲越增,閱讀與思考越多,越能理解,很多知識領域都有難以圓滿的一致性。自然科學研究物質世界,對於同一個觀察對象,意見都不免分歧;刑法的研究總要觸及犯罪人的內在世界,怎能避免分歧?更何況,刑法研究者經常要做價值判斷,判斷者如何抽離自己的主觀信念?這裡我不再舉例說明了,否則話題不斷。
刑法當然也不總是意見分歧。刑法這個學門,有思考的框架,有判斷的方法論,有法條規定,有精彩的實務判決可以參照。在繁複當中有其一致性與穩定性。所以,初學者不必畏懼刑法的意見分歧。刑法問題有爭議,正如我們與家人、與任何人會有意見的分歧。我們要努力的是,質疑並不斷探求,盡可能理解別人的不同意見,必要時修正或放棄自己的意見,甚至改變自己的信念。這是最困難的一點 。很多人有了既定的信念,終生奉行,宛如得了致命的僵直性脊椎炎,再也無法彎腰。
如果讀書只為了考試,讀書的態度與方式就簡單得多了,畫地自限在一個框框裡讀書即可。重要的刑法問題往往不會出現在司法考試,例如,一個行為「入罪與除罪」的理由是什麼?正確性的終極標準是什麼?如果讀書只為了考試,進補習班就夠了,無須上大學,更不用進研究所。
大學存在的理由是什麼?大學存在的理由是:「結合老年人與青年人共同對於學問做出富於想像的思考,以此維持知識與生命熱情的聯繫。大學傳授知識,而且是富於想像的傳授知識,做不到這一點,大學就沒有存在的理由。」至於大學的社會責任,自然不在話下。
楊振寧說,物理學的本質是「猜」,天馬行空的猜測。他認為,物理學以邏輯為基礎,然而物理學光有邏輯是無法前進的。物理學要前進,必須跳躍,必須富於想像的猜。兩千多年前,莊子早有類似的說法:「以神遇而不以目視,官知止而神欲行。」邏輯分析、實驗證明、眼見為憑、法律條文的解讀,都在目視的層次,止於大腦的運作。
目視讓我們的觀照侷限在表象,難以深入「實在的本質」,所以這還不夠。有時候我們要讓自己進入深度的寧靜,讓靈感升起,讓自己的神靈去主宰。道家講的「識神退位,元神主事」。暫時拋開邏輯分析的我,聽任充滿靈性而神秘的我去運作。講白話一點,要有FU,要有感覺。感覺不是腦子的產物,而是豐富生命的汁液。
依我看,大學課堂應該是思想交鋒的場所。教師傳授一個知識體系、思維方式、中心信念(合稱典範),也提供另一種可能的思維方式與信念(不同的典範),所以有時必須海闊天空,富於想像。這是補習班所無法給予的,補習班的老師缺乏這種富於想像的龐大思想。補習班當然有其社會貢獻,這地方給許多有心學習的人另一種可能性,一種暗夜裡的光華。
讀書應該可以豐富生命,改變一個人的氣度,不但漸漸獲得內在的穩定,而且無入而不自得。在任何一種場所都可以落落大方,真誠而不彆扭。讀書最忌諱的就是,成了死氣沈沈、飄忽閃躲、陰森森而毫無感覺的人;或者相反,賣弄淺薄的知識,但卻盛氣凌人,見縫插針,見利忘義,沒有任何感念。
我在東吳執教近二十年。當年陳子平教授誠摯邀約,我一直感懷於心。閒雲潭影日悠悠,物換星移幾度秋。幾年後,子平兄離開了東吳,輾轉他校任教。當年子平兄在東吳,法律系刑法研究中心風華正盛。再幾年,我也將淡出這段風華。緣起緣滅,緣起性空。
東吳二十年,我的思想轉折很大,由高度尊崇西方思想傳統,轉而回歸東方。西方思想傳統依然是可敬的,但我平視西方而不屈膝。我廣泛接觸中國傳統思想與各種典籍,這些思想觀念讓我腦子受益,我的身體與生命狀態也受益。許多年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