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1-22 12:26:00joyce

少繳就是賺 善用贈與來合法節稅

<< 新聞來源:東森新聞報 2004-01-21 >>


自2003年起綜合所得稅申報改在5月,由於距離過年已經有一段時間,理財專家往往都會提醒民眾,領到的年終獎金別忘了要將繳稅的稅金先預留下來,以免到了5月造成負擔,所謂少繳就是賺,善用捐贈也是一項合法的節稅管道。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規定,贈與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100萬元,因此,基於節稅規劃的考量,很多高所得者逐年將自己名下銀行存款轉存贈與子女的情形非常普遍。

根據遺贈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贈與免稅額100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的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贈與他人的財產累計總額未超過100萬元者,則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

另外,捐款給政府、公益慈善機構、政黨以及候選人,也都可以列入列舉扣除額計算,只是抵減所得額有所不同,例如捐款給政府是可以100%抵減,捐贈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則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如果是捐款給政黨,則必須是得票率達5%以上的政黨,才可列入扣除額內抵稅,可抵減的範圍在所得總額的20%以內,且總額不超過20萬元;至於如果是捐贈給候選人,則須注意必須是自候選人名單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內的捐贈才可列入扣除,以此次總統副總統選舉為例,對候選人競選經費的捐贈必須在2004年2月20日起至2004年3月20日止的收據,才可以適用捐贈扣除的規定,且總額不得超過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