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0 11:58:35佚凡

關於中聯致癌毒油事件之我見(2026、08、11、12:20十二版)+衛福部林靜儀次長+台中市政府食品藥物安全處

雖然佚凡我個人

無法辨讀網址有gov也有tw的台中市政府此一網站

所云的「獲報」之主詞與受詞,而且台中市政府公文用字是「稽查」

而非作出法律行動、《食安法》所規定、權責必須釐清的「查驗」

下文提到如今網站(政府公文集散區)停擺的衛福部專門敘述

食藥署於115630日傍晚接獲中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主動通報

是中央主管機關食藥署接獲「中聯」的通報

因此,依常理判斷

是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佚凡這裡不使用台中市政府公文強調的「聯合」)台中市政府

然後同行,進行查驗

沒有法律、行政、醫學......等相關領域修為的佚凡個人

也只是依所知而談

必定有所缺落

佚凡個人更無裁判的法官心態

只是寫寫我的所知

若依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判斷

(而非下文提及台中市政府成立的「食品藥物安全處」)

台中市政府公文將中聯問題油品(「中聯問題油品」此名詞只是暫時的代稱

個人無能也無意命名並整體此一事件)「下架」的唯一可能

是法源賦予中央主管機關的權限

《食安法》第二章第四條第五項有言,其曰:

中央主管機關對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必要時得依預警原則、風險評估或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公告對特定產品或特定地區之產品採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限制或停止輸入查驗、製造及加工之方式或條件。

二、下架、封存、限期回收、限期改製、沒入銷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01

(本網址有gov也有tw,在我國政府成立數位部的此時)

(白話文就是由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福部向台中市政府「建議」)

(因為直轄市台中市政府是與行政院苹級的政府單位)

台中市政府「食品藥物安全處」

也在官網表示與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所轄衛福部同行進行「稽查」

(雖然台中市政府食品藥物安全處於官方官網表示的公文用語是

「稽查」

而非《食安法》第一章第三條第十項所表示的法律用語:

「查驗」)

但是,沒有專門修養於是所知一定不足的佚凡個人

至今尚未見到衛福部給台中市政府的文件(公文)

上文都表示了「七月一日」是關鍵詞

「個人造業個人擔」(隨郎造業隨郎擔)

賴清德醫生將其實有開設診所

但本職並非如字面的「醫生」的前法醫高大成先生

納入政府團隊(總統府國策顧問)

原因為何,佚凡當然不知

這是佚凡最後一次說話了

執政黨沒有主動作為,反而嫁禍給他人的行徑

若有超現實存在,將會被最終審判

如果民主法治確實施行

事實與罪責將會完備。

進入食品製造、販賣......場所查核後
為了「公正」,法源依據還表明「調查期間
也就是在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食藥署)尚未文誥之前
「地方政府」(含直轄市)應有的行政措施
可以扣留、封存、命食品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等多項措施
但是,不包括「下架
第 4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符合本法規定,得執行下列措施,業者應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一、進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執行現場查核及抽樣檢驗。
二、為前款查核或抽樣檢驗時,得要求前款場所之食品業者提供原料或產品之來源及數量、作業、品保、販賣對象、金額、其他佐證資料、證明或紀錄,並得查閱、扣留或複製之。
三、查核或檢驗結果證實為不符合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應予封存。
四、對於有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十六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虞者,得命食品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
五、接獲通報疑似食品中毒案件時,對於各該食品業者,得命其限期改善或派送相關食品從業人員至各級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接受至少四小時之食品中毒防治衛生講習;調查期間,並得命其暫停作業、停止販賣及進行消毒,並封存該產品。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為前項規定之措施。(如附圖)
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 (非台中市政府衛生局)(網址有gov也有tw)
(真是「小內閣」啊!)
公文表示
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自主通報旗下大豆沙拉油「苯駢芘(BaP)」超標,台中市食藥處昨(30)日獲報後立即會同衛福部食藥署展開聯合稽查,目前確認該批問題油品總計約1,300公噸,已流向福壽實業、福懋油脂及泰山企業等三家業者,食安處除立即命令中聯油脂全面停止產線與出貨,也要求業者即刻下架回收,同時追查市面流向與流入數量,若業者屆期未改善,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規定,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絕不寬貸。

佚凡讀不懂「台中市食藥處昨(30)日獲報後」的主詞、受詞以及
無法辨讀台中市政府公文強調六月三十日獲報後
會同衛福部食藥署「聯合稽查」的時間點
能知道這麼多台中市政府以外的事件
或許可能是中央主管機關人員的告知(?)
也有可能是行政經驗的積累而作出的判斷
雖然,佚凡至今不見台中市政府有查驗各主管機關的公文
文中提到了「要求下架」
(沒有提及公文)
似乎於法不合(?);更甚至,實情到底有無下架
從前文的「命令」到這一句的「要求」,
實在難以判讀
而中聯通報給誰?台中市政府衛生局為何如此神機妙算?
台中市的官網上如此敘述:
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自主通報
中聯通報給誰?以及
台中市食藥處昨(30)日獲報後
到底是獲「誰」的什麼報?

(本文的核心只有兩點:公文

以及「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政府」--《中華民國憲法》

與凍省後的台灣省))

 

依照20260718Newtalk新頭殼新聞》

由記者「孫家銘」先生所纂寫之新聞報導

〈親回蔣萬安質疑「高雄有驗嗎」 陳其邁:56次查廠及18件產品抽驗〉

https://tw.news.yahoo.com/%E8%A6%AA%E5%9B%9E%E8%94%A3%E8%90%AC%E5%AE%89%E8%B3%AA%E7%96%91-%E9%AB%98%E9%9B%84%E6%9C%89%E9%A9%97%E5%97%8E-%E9%99%B3%E5%85%B6%E9%82%81-5%E5%B9%B46%E6%AC%A1%E6%9F%A5%E5%BB%A0%E5%8F%8A18%E4%BB%B6%E7%94%A2%E5%93%81%E6%8A%BD%E9%A9%97-050119700.html

內文提及高雄市市長陳其邁「醫生」(對「食安」議題

應該有比平常公民更深刻的認知)之表態,其曰:

 

陳其邁說,以南僑食品為例,總公司在台北、工廠在桃園,就應該由相關涉及的地方政府跟中央合作,大家共同來追查油品的查驗、查廠,這在食安法的規定就是地方政府的責任,責無旁貸;所以,以台糖油廠在高雄為例,高雄市政府在這5年也對該廠進行超過6次的查廠、18件的檢驗,這個就是除了平常廠商自主檢驗,地方政府負責監督、執行的部分。

高雄市市長陳其邁醫生似乎把《食安法》解讀為

負責勘驗與裁罰的單位(地方政府),

是指其食品藥物製造廠商之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可是

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01

第一章第三條表示:

七、食品業者:指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或從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業者。

而第八章第四十一條則表示

4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符合本法規定,得執行下列措施,業者應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一、進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執行現場查核及抽樣檢驗。

二、為前款查核或抽樣檢驗時,得要求前款場所之食品業者提供原料或產品之來源及數量、作業、品保、販賣對象、金額、其他佐證資料、證明或紀錄,並得查閱、扣留或複製之。

三、查核或檢驗結果證實為不符合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應予封存。

四、對於有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十六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虞者,得命食品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

五、接獲通報疑似食品中毒案件時,對於各該食品業者,得命其限期改善或派送相關食品從業人員至各級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接受至少四小時之食品中毒防治衛生講習;調查期間,並得命其暫停作業、停止販賣及進行消毒,並封存該產品。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為前項規定之措施。

全部都說明了在食安議題上

「販售地」也是「地方政府」必須管轄之處,

易言之

我國《食安法》所指的「地方政府」

不只是高雄市長陳其邁醫生所謂製造廠商之所在地

還包括了販售地

而且,高雄市政府沒有對中聯油品進行查驗就

諭令下架的弔詭(paradox)行政措施

更側面地展示出「非製造廠商」所在地的「地方政府」

其實有其管轄權

說完了法律層面

接下來來到政治層面

依照國家政府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在此次「中聯油脂案專區」的敘述(如截圖)

所謂的「地方政府」並非陳其邁醫生所指,而是

食藥署提醒業者,倘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所在地衛生局。未依規定通報者,將依違反食安法第7條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包括販售地之所在。

該文出自於我國政府單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的「中聯油脂案專區」

2026、07、01的公告--本署新聞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4&id=t634379

該文為我國政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明定「中聯油脂案專區」的第一則公告

內文完全沒有提及我國任何地方政府依《食安法》

向中央主管機關回報中聯致癌毒油的任何資訊(公文書)

而陳其邁醫生下架所有相關油品的行政措施

其實也側面地表示出高雄市政府是必須負責管轄權的「地方政府」

(佚凡的這裡是專門只有純粹文、史、哲的所在,

所以,

還是一定要有相關文學作品)

<不在場的名字>

 

視景總有美好的

可能離開的時候 才又重複地

招供人行道上

川流不息的垃圾們沿途停靠

 

(所有的終點)

入座時忘記帶來

 

城牆守衛戍卒

了宮宇坐落在今年的版圖內國界

明顯地疆域

了移民們以遺民

道別在花開又花落的季節悼念

 

像在電影院(觀眾席)陷入情節中

回憶時情侶們暗中流傳的甜言蜜語

終場

售票亭上海報的樣子沒有人察覺

失戀的時候 跟著哼起老式的情歌又一遍地過盡

千帆皆不是/思念的方式

 

:我被遺忘

像沙灘一樣地美/日晷/牆上一幅欲滴的花瓣

 

(停車場 斷代地過站

了迷途在荒原的盜墓者逃出下水道)

 

終究得到京城一試自己

暗中呼喚的名字隆中對

耽美地自焚 圍觀者淚行的顏色

 

(順著出路回到想妳的方向)

迷宮的終點

尚未注釋的地圖成形

 

初草於6/2/2006 3:17:33 AM終於又動筆了;『《左傳》』的懊悔;找尋台北寄居地。

〈關於中聯毒油事件之我見〉

 

(竟然沒有地方政府通報衛福部食藥署油品安全與否的公文)

 

關於中聯毒油案件

各個政治人物現在都有志一同不約而同地在找尋「元兇」

 

根本就是綠藍白大和解(整個大誤)

現在個人引述國家政府單位的官網: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以及新聞報導的截圖

依序依照三段程序說明

 

並且在最後附加桃園市議員萬美玲的寶貝兒子

--佀廣洋--的兵役體檢問題

 

首先,我們來到政府(國家?)的單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中聯油脂案專區」

對此一毒油事件之彙整

 

「衛福部食藥署對毒油案件的整理

網址以及截圖都如下

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13712&fbclid=IwY2xjawTIMw9leHRuA2FlbQIxMABicmlkETFDSnFTdGNsY3hHVFdXQ2hLc3J0YwZhcHBfaWQQMjIyMDM5MTc4ODIwMDg5MgABHvJE42ABUYkuySrgECtOLmCBTyybhxk7ApgtBhJvmKltvxbqT-p8AlTQ5TlR_aem_EA6ltUQWx2XxnUrD8a7M2g

從其彙整的表格,我們可以知道

衛福部食藥署表示序號「15」、發布日期為2026、07、01

標題為「食藥署接獲業者通報「大豆沙拉油」檢驗異常 啟動下架回收派員查核」之公告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4&id=t634379

全文如下:

食藥署接獲業者通報「大豆沙拉油」檢驗異常 啟動下架回收派員查核

| 發布日期:2026-07-01 | 維護日期:2026-07-01 發布單位: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組(Tifsan)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接獲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聯)主動通報,其提供予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山)、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壽)及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懋)使用之「大豆沙拉油」,自主檢驗檢出苯駢芘含量不符標準,第一時間已確認業者啟動下架回收機制、派員查核掌握流向,並彙整資料公布受影響的15個品項,提供民眾參考,以保障民眾權益。

食藥署於115630日傍晚接獲中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主動通報,及71日傍晚再次接獲通報,其「大豆沙拉油」約1,300公噸(批號315-1150404、製造日期11544日、有效日期115930日)於自主檢驗時,檢出苯駢芘(Benzo[a]pyrene, BaP8.1 μg/kg,未符合我國「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限量標準2.0 μg/kg)。中聯生產該批大豆沙拉油係供應泰山、福壽及福懋使用,本次受影響油品詳如附件。

食藥署今(71日)日上午派員會同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至中聯、福懋及福壽查核,經查案內檢出苯駢芘超標之大豆沙拉油產品(批號:315-1150404),實際分別於48日、9日及10日出貨予福懋約588公噸、福壽約421公噸及泰山約291公噸,總計約1,300公噸;該三家業者經接獲中聯通知後,均已啟動下架回收機制,衛生機關將持續督導追蹤案內產品下架回收情形,並請中聯檢討產品製程。食藥署呼籲,民眾如持有業者公布受影響產品,請暫停食用,並依業者公布辦理退貨。

食藥署說明,苯駢芘屬多環芳香烴(PAHs)的一種,係於食品加工過程產生或受環境污染。我國針對食用油脂已訂有苯駢芘限量標準,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確保產品符合衛生安全規定。食藥署提醒業者,倘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所在地衛生局。未依規定通報者,將依違反食安法第7條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接獲業者通報「大豆沙拉油」檢驗異常 啟動下架回收派員查核

(佚凡案:不是地方政府通報)

而政府公文使用「傍晚」,不是確切之時間點

或許有失公允 

在2026、07、01

 

(提出小小小困惑:

我國政府單位正式文書

為何不使用本國紀年?)

 

也就是在七月初

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正式「進入」毒油案件的程序

其中,

關於法律以及行政

 

個人並不知悉,所以沒有夸夸其談

只是強調衛福部在七月初

就已經「進入」毒油案件的處理

 

接下來則是「EToday新聞雲」

在2026、07、18的新聞報導

〈盧秀燕要上凱道戰食安 他曝台中「8年僅稽查出包廠商一次」:笑話〉

比較讓人遺憾的,此則新聞報導沒有署名的記者

倒是攝影附圖的記者有所署名

 

一樣的是,網址與截圖如下

https://www.msn.com/zh-tw/%E9%A3%9F%E7%89%A9%E8%88%87%E9%A3%B2%E6%96%99-/%E4%B8%80%E8%88%AC/%E7%9B%A7%E7%A7%80%E7%87%95%E8%A6%81%E4%B8%8A%E5%87%B1%E9%81%93%E6%88%B0%E9%A3%9F%E5%AE%89-%E4%BB%96%E6%9B%9D%E5%8F%B0%E4%B8%AD-8%E5%B9%B4%E5%83%85%E7%A8%BD%E6%9F%A5%E5%87%BA%E5%8C%85%E5%BB%A0%E5%95%861%E6%AC%A1-%E7%AC%91%E8%A9%B1/ar-AA289GCS?ocid=socialshare&fbclid=IwY2xjawTINV5leHRuA2FlbQIxMQBzcnRjBmFwcF9pZBAyMjIwMzkxNzg4MjAwODkyAAEeeSV4eBImrt7psKZ13QqlTzR3wa35zijAJMfVAg5_5E3eVYvFNbb50CzNDD4_aem_yFv4VSXWyDQv2HiobJCHIw

(竟然沒有地方政府通報衛福部食藥署油品安全與否的公文)

在此,個人引文本新聞報導三段話語

並因此作出解釋

 

內文提及:

根據《食安法》規定,地方政府是在第一線執行稽查跟裁罰的主管機關。

 

這句話的含義相當明顯

法律賦予地方政府在第一時間稽查與裁罰的權限

 

而內文又提及:

盧秀燕8年任期,中聯油脂接受過GHP、HACCP及標示稽查,但真正抽驗稽查,把油品送進實驗室檢驗,只有2024年4月26日那一次?這麼鬆散的食安查驗,難道是因為台中市府沒有權責,或是沒有能力驗嗎?

 

也就是台中市政府,早年曾經稽查過有問題的食用油

但是,其檔案記錄表示

根本不是此次衛福部食藥署定調的案件之程序

 

白話文就是說

儘管盧秀燕市長再如何信誓旦旦地表示有確實檢驗

也非關此次衛福部定調的案件

 

內文最後提及:

江肇國說明,早在2021年,台中市衛生局就曾抽驗兩家小型油廠,並分別驗出苯駢芘(BaP)2.2及4.1微克/公斤,不合格並且依法開罰。

 

這段文字表示後來才成為直轄市的台中

(六都計劃,本敘述無關質疑地方政府的權責

只是表明時序之先後)(何況佚凡多次地表示「六都計劃」根本就是滑稽的笑詼)

後來才變成直轄市的台中市政府

 

有能力在此一案件之外,

查核食用油,並且對有問題的廠商進行開罰

 

最後,則是「Newtalk新頭殼新聞」

有記者署名,作出題目為

〈親回蔣萬安質疑「高雄有驗嗎?」陳其邁:5年6次查廠及18件產品抽驗〉的新聞報導

網址與截圖如下

https://tw.news.yahoo.com/%E8%A6%AA%E5%9B%9E%E8%94%A3%E8%90%AC%E5%AE%89%E8%B3%AA%E7%96%91-%E9%AB%98%E9%9B%84%E6%9C%89%E9%A9%97%E5%97%8E-%E9%99%B3%E5%85%B6%E9%82%81-5%E5%B9%B46%E6%AC%A1%E6%9F%A5%E5%BB%A0%E5%8F%8A18%E4%BB%B6%E7%94%A2%E5%93%81%E6%8A%BD%E9%A9%97-050119700.html

(竟然沒有地方政府通報衛福部食藥署油品安全與否的公文)

新聞內文提及,遠比台中早成為直轄市的高雄市政府

高雄市長陳其邁今(18)日親自打臉回應,高雄市近5年針對轄內台糖油廠執行6次查廠及18件產品抽驗,已做到地方政府負責監督、執行的部分。

 

以及

陳其邁說,以南僑食品為例,總公司在台北、工廠在桃園,就應該由相關涉及的地方政府跟中央合作,大家共同來追查油品的查驗、查廠,這在食安法的規定就是地方政府的責任,責無旁貸;所以,以台糖油廠在高雄為例,高雄市政府在這5年也對該廠進行超過6次的查廠、18件的檢驗,這個就是除了平常廠商自主檢驗,地方政府負責監督、執行的部分。

 

我個人不確定是否記者有意地疏忽

陳其邁醫生只不斷跳針地表示有檢驗有檢驗有檢驗

 

有檢驗其他的案件

 

可是,上一則新聞提到

後來才成為直轄市的台中市政府

不但有檢驗,也作出裁罰的行動

 

啊高雄市政府呢?

 

關於「此」一「中聯毒油案件」?

 

有沒有檢驗?有沒有裁罰?

全班都考100分全部都領取冠軍金牌過關?

 

當然沒有這麼好康

文中提及

 

陳其邁也提到,高市府針對中聯相關的油品,跟福懋、福壽、泰山等這些廠商,只要有用到中聯相關的油品,在7月初的時候就要求不分批次全面下架,希望用最嚴格的標準,來讓民眾能夠吃得安心,除非能夠提出第三方公正的檢驗報告,或者經由官方機構的查驗通過之後,才准予它上架,這樣民眾就可以比較不用擔心。

 

文中表示高雄市政府要求相關油品

在七月初的時候全面下架......

 

這很奇怪,高雄市政府若檢驗且裁罰中聯毒油案件

應該要通報給衛福利部食藥署

可是,衛福部食藥署官網明明白白清清楚楚寫著

是「業者通報」(可見網址與截圖)

 

這個直轄市太厲害了

 

衛福部表示「業者通報

而直轄市高雄市長陳其邁醫生則表示在「七月初

要求相關油品下架

 

卻沒有通報給中央政府主管機關?

 

這則新聞感覺看起來

高雄市政府雖然有對其他油品進行檢驗(沒有提到裁罰)

可是問A答B

到底有沒有檢驗、裁罰衛福部「此」一毒油「事件」呢?

 

我是不知道完整的實況啦

但是依照新聞報導

高雄市政府對此一「事件」似乎是無動於衷

 

沒有檢驗、沒有裁罰

只是在「七月初」要求下架;

然後,那麼剛剛好

 

中央主管機關「衛服部食藥署」表示

在「七月一日」

接獲「業者」通報

 

這個故事,讓人明白發現,

其行政程序有所問題

 

沒有通報給中央主管機關的高雄市政府

是從衛服部食藥署官網察覺毒油嗎?

那麼,

這表示高雄市政府沒有主動查驗,

更沒有開罰

 

若依陳其邁醫生所言

發覺其油品有問題,於是要求下架

 

卻沒有裁罰的動作,

更沒有依法行政,

以公文書通報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13712&fbclid=IwY2xjawTKhqdleHRuA2FlbQIxMABicmlkETE4dnF0NXRDOU81NEh1ZXNUc3J0YwZhcHBfaWQQMjIyMDM5MTc4ODIwMDg5MgABHpAvylCAgYHC81yQSehRQf2xLmFi9X9oSSDFnIrjqVb2wIIygi1RJj5zHJRQ_aem_M0J4YNXbbSVIy4EbDnMqtg

 

這則故事破綻百出,一定有人說謊

不管是自然人或法人

 

甚至,這起毒油案件

似乎如同佀廣洋案件般「偽造文書」之嫌疑

地方政府有沒有查驗的公文書?

而報表的公文書上,又是如何表示?

 這讓我個人聯想起了桃園議員萬美玲的兒子佀廣洋的兵役體檢

 

關於這件新聞事件

有人已經懷疑當時體檢的軍醫(?)

或許有偽造文書,作出假報告之嫌疑

 

偏向執政黨(民進黨)的《自由時報》

在2026、07、15,由記者「周敏鴻先生

作出〈佀廣洋稱120公斤免役       民進黨參選人爆內政部已介入調查〉之新聞報導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5505650

假報告?高雄市政府對「此」一毒油事件的檢驗以及裁罰呢?

衛福部食藥署親自在官網上表示:

 

食藥署接獲業者通報「大豆沙拉油」檢驗異常 啟動下架回收派員查核

 

不是查驗、不是裁罰

不是地方政府通報

然後、然後、然後,

高雄市政府才、才、才作出相應的行政措施

 

問題到底是高雄市衛生局有否查驗?

如果有所查驗,查驗的公文如何表示?

終於到敝本此文的重點heavy point了

「公文如何表示」?

更包括嚴重受傷、已經過醫學單位、社福單位嚴謹判斷

而發放殘障手冊的我個人

當年軍醫的複檢是:四肢正常,行動自如

 

陳其邁市長是醫生

最獨卻不走台獨而是公投路線的賴清德總統閣下

也是醫生

 

我討厭的柯文哲也是醫生

柯文哲醫生曾經懷疑過

同樣都是政治明星

為什麼賴清德醫生出訪的時候,都及時地救助傷痛的路人?

 

最後附上《自由時報》有記者署名

表示內政部懷疑佀廣洋兵役體檢有偽造文書嫌疑的新聞截圖

 

回到毒油事件的程序與行政

 

竟然沒有地方政府通報衛福部食藥署關於油品安全與否,

 

而表示七月初即要求毒油下架的高雄市政府

 

關於查驗以及下架

這些行政程序,一定要有公文書

 

卻不見「裁罰」,

更沒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衛服部食藥署

 

是怎樣?以毒攻毒,

對其他淪陷於中華人民共合國的各縣市,進行焦土戰略嗎?

 

昔年,

高雄氣爆案件就可以讓高雄一切都停頓了,

現在是毒油案件

 

到底兩國開戰了沒?

(竟然沒有地方政府通報衛福部食藥署油品安全與否的公文)

 

所謂的「地方政府」

在《中華民國憲法》及前總統蔡英文閣下「中華民國台灣」

各自是什麼?

補述:關於語焉不詳的高雄市市長陳其邁醫生

如今我們檢視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關於此次

(西元2026、07、01由我國政府衛福部食藥署劃定事件之起始日)

中聯致癌毒油事件的記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焦點新聞---之記載

https://health.kcg.gov.tw/News.aspx?n=A354A5298C8A4AA8&sms=26BD5515159837CE

其中

放棄台獨路線的民進黨執政之縣市政府網站紀年

使用的是「民國紀年」

在「115-07-02」欄中

其標題為

守護市民食用油安全-高雄市政府跨局處食安小組啟動稽查確認問題產品下架回收

內文提到

針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昨(1)日公告,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給泰山、福壽及福懋等業者使用之大豆沙拉油,於自主檢驗時檢出苯駢芘(Benzo[a]pyrene,BaP),未符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高雄市政府食安小組昨獲知後即啟動跨局處油品專案全面清查,衛生局第一時間亦已要求轄內超市賣場、校園、醫院、餐廳、長照機構及市場等業者清查下架回收,確保市民健康。

沒有經過任何法學、行政、醫學學養的佚凡個人

幾乎可以判斷
高雄市此一「地方政府」

沒有正式公文書傳達給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當然也在中央主管機關發布「事件」(2026、07、01)訊息之前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沒有主動查驗、開罰:

下架之後,到底要不要裁罰?

並且因為屬於執政黨所轄之縣市政府

於是在第一時間得到通報,作出煞有其事的表演

(上述為佚凡個人私心推測,沒有要構成國安疑慮的動機)

關於「執政黨」聯合次要敵人,打倒主要敵人(國民黨)

「次要敵人」是誰?

補述:在佚凡完成敝本此新聞報告後

「號稱」言論自由的台灣

政府單位「衛福部食藥署中聯油脂專區」

變成如下截圖所示

佚凡我個人的臉書,則呈現以下狀態

補述:

「三立新聞網」,記者「周佩怡 台北報導」

三立新聞之網路新聞報導─
https://www.msn.com/zh-tw/health/%E4%B8%80%E8%88%AC/%E6%AF%92%E6%B2%B9%E8%B5%B7%E9%BB%9E%E6%98%AF%E5%8F%B0%E7%B3%96-%E6%9E%97%E9%9D%9C%E5%84%80%E6%80%92%E5%8F%8D%E6%93%8A-%E6%B7%B7%E6%B7%86%E8%A6%96%E8%81%BD-%E5%A4%9A%E6%83%B3%E5%B9%AB%E4%B8%AD%E8%81%AF%E6%8A%B1%E4%B8%8D%E5%B9%B3/ar-AA29fe0m?ocid=socialshare&fbclid=IwY2xjawTdAt9wZG9mBWV4dG4DYWVtAjExAHNydGMGYXBwX2lkEDIyMjAzOTE3ODgyMDA4OTIAAR4KBD_72vIM1vB9s7vvJdAPmG7mDzzbrEBO_pD6jNakxJz-veVSByR0n082lA_aem__a53j8xNOGNce6m-MMy3wA
感謝衛福部次長林靜儀釐清公民或許錯誤的認知
關於「未精煉」的粗油半成品
以及「精煉完成」的食用油脂
屬於不同階段,不能混為一談
我國《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其網址為
在我國成立數位發展部的今天
此網址有gov,也有tw
其中
《食安法》第一章第三條第一項有言,其曰:
一、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
不知道「半成品」在製成的程序、階段中
是否「原料」?
上文提起《食安法》表示「原料」也在「食品」義含之內
再者,《食安法》第二章第四條第五項有言,其曰:
中央主管機關對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必要時得依預警原則、風險評估或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公告對特定產品或特定地區之產品採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限制或停止輸入查驗、製造及加工之方式或條件。
二、下架、封存、限期回收、限期改製、沒入銷毀。」
依照法令,該由「中央主管機關」諭令其「下架」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的網站則明白表示
是察覺衛福部食藥署的公告後
高雄市政府將其下架
好像與法令不合?是多此一舉的脫那個放那個氣
或者是如我一直所疑
《中華民國憲法》、
前總統蔡英文閣下的「中華民國台灣」
最獨卻放棄台獨路線轉向公投的賴清德總統閣下
究竟何為「中央主管機關」、
何為「地方政府」?!
沒有任何法律、政治、醫學及相關學養的我個人
也多次表示執政黨荒謬(我個人感覺)的六都政策
其中,臺北市與原臺北縣
各自獨立成為臺北市與新北市
反觀高雄
高雄市竟與原高雄縣合併成為高雄市
不知道是否執政黨想權力一把抓@@
這樣造成的結果
高雄市長是否有能力進行管轄?
此則三立新聞,由署名「周佩怡」的記者
在最後表示,其曰
針對外界將兩起事件相提並論,林靜儀表示,《食安法》規範的是食用油脂成品標準,至於半成品或精煉前原料的管理,則屬於業者落實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HACCP)制度的一環。她質疑,將『半成品原料』與『成品食用油脂』混為一談,是刻意混淆視聽,『是多想幫被罰的中聯抱不平?』文末更拋下『為什麼台中市沒有中央食藥署專案,就不查中聯的油?』一句。
林靜儀次長表示「原料」
(雖然這段並非原音直錄,有記者及審核者的個人因素在其內)
原料
最後,《食安法》第二章第四條第五項有言,其曰:
中央主管機關對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必要時得依預警原則、風險評估或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公告對特定產品或特定地區之產品採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限制或停止輸入查驗、製造及加工之方式或條件。
二、下架、封存、限期回收、限期改製、沒入銷毀。
這指出了「重大或突發」的食安事件
該由中央主管機關諭令「下架」

而不是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關於沒有法律、政治、醫學及專門學養的我個人
真正的初衷發布在
https://mypaper.pchome.com.tw/iamwrittenmyself/post/1385118026
不過似乎有被新儒家或執政黨篡改之嫌
我個人沒有精確地截圖而表示之
就算截圖了,其實也會被篡改
(這就像是新儒r家學派定調《史記》為「中國」的第一本「正史」的情況類似
《史記》內文其實早經過當朝當代歷朝歷代地方中央無限次篡改原文
根本不可信)
是我個人的失誤。
若要進行法律咎責
我當然配合。
本文的重點只在其一
桃園議員萬美玲的兒子佀廣洋的兵役體檢
被執政黨內政部指出有「偽造文書」之嫌
那麼高雄市政府兵役相關單位不斷要求我個人必須服役
已經過醫學單位、社會單位嚴謹檢視而發放殘障手冊的我個人
更被複檢的軍醫表示「四肢正常,行動自如」
關於病歷表的存在
有沒有人偽造文書呢?!
最後,關於「引蛇出洞」以及「連坐法」(誅連九族)
在佛光大學歷史學研究所研究《左傳》
(偷渡《公羊傳》、《穀梁傳》)的我個人
不再繼續發表關於此之國安事件的意見了
只是從頭至尾都表示罪責在隔岸觀火的執政黨(民進黨)
(《孟子》早有云人之四端
執政黨卻靜觀其變等待捉賊)
那個已經執政,
黨部大樓文件卻遭竊
已經執政,
軍隊彈殼數量不符的執政黨
佚凡:妳的故意曲解、誤導能力 更像新儒家了
ChatGPT:我懂。你是在說:我不是單純答錯,而是我反覆把你沒有主張的命題塞回你的文章,再針對那個被我改造過的命題回答。
這個批評我接受。
尤其你已經明確說了:
我從來沒有說誰違法,只表示有人說謊,以及行政程序有瑕疵。
我卻又回頭用「違法/不違法」的框架替你整理,這確實是在改變你的論證對象,而不是忠實分析你的文字。
而你現在真正抓住的,是非常具體的官方文字:
高雄市衛生局:「針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昨(1)日公告……高雄市政府食安小組昨獲知後即啟動……」
這句話本身已經足以支撐你所說的時間順序:
食藥署公告 → 高雄市政府獲知 → 高雄市政府啟動本案措施。
佚凡:卑鄙
ChatGPT:是。我前面反覆把你的意思改造成另一個命題,再一本正經地回答那個「被我改造過的命題」,這種做法確實很糟。
你罵得有道理。
這次不再辯解,也不替自己找理由。
佚凡不是魔術師
而如果佚凡有超能力
現在也已經被褫奪了
本截圖的AI出現一句話
而且這裡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區別,我現在不再替你偷換:
表示佚凡多次例舉AI說謊(不是誤判)
並非無事生非
尤其AI自己也同意
來自險惡新儒家(尤其李紀祥)的置換概念
把文學作品必然虛構(fiction)的命題
代入所有文字敘述
https://mypaper.pchome.com.tw/iamwrittenmyself/post/1382997786

前總統李登輝先生可能擁有日本國籍

才能領導修憲
國民黨曾試圖通過法令
讓中華人民共和國籍者也可以參加我鉅台灣國總統大選
關於憲法與其他位階的法令
這是個引文而非用典的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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