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
辦理都市更新分為下列四個階段:
1.單元劃設─向市政府申請劃定為都市更新單元,取得辦理都市更新的資格。
2.事業概要─初步的相關計畫提送。
3.事業計畫─詳細的計畫內容及圖面,主要為爭取都更容積獎勵部分。
4.權利變換─透過專業估價公司估價結果,進行地主的選配分屋。
第一階段—自行劃定更新單元
1.指標審查
2.都市更新計畫核准
第二階段—都市更新事業概要
1. 申請資格: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1/10,並且其所有私有土地總面積
及私有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1/10之同意 。
2. 報核程序:
a. 舉辦公聽會擬具事業概要
b. 檢具公聽會記錄及事業概要向本府申請核准
c. 事業概要核准後得自組更新團體或委託更新事業機構實施
第三、四階段—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
1. 申請資格: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應達下列同意比例門檻。
a. 依第10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均超過3/5,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2/3之同意。
b. 依第11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均超過2/3,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3/4之同意。
2. 報核程序
a. 舉辦公聽會擬具事業計畫。
b. 檢具公聽會記錄及事業計畫向本府申請報核。
c. 公開展覽30日,並舉辦公聽會。
d. 召開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幹事會議審查。
e. 召開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
f. 本府核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