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05 21:33:35管理人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發文字號:勞保1字第0980140010號
附件:

 
主旨:
修正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勞保一字第○九七○一四○五七四號訂定勞工保險局辦理「九十八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延長自九十八年一月九日至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但申請辦理額度達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億元時提前截止,且按受理申請時間先後順序以日之小時定之,並自九十八年一月九日生效。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原訂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延長自九十八年一月九日至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每上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國定假日及例假日不受理。但申請辦理額度達二百億元時提前截止,並按受理申請時間先後順序以日之小時定之。
二、受理申請機關:土地銀行及其全省各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詳細地點請查土地銀行網站http://www.landbank.com.tw )辦理。
三、申請方式: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表格,並檢齊證件及掛號回郵信封,親自向土地銀行及其全省各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提出申請。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應提出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委託家屬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請貸款資格: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紓困貸款。但已請領老年給付、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或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者,不得申請。
 (一)生活困難需要紓困者。
 (二)參加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計算至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止)且正在加保中者。
 (三)無欠繳勞工保險費者。
 (四)未曾借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者。但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者,不在此限。
五、應檢附證件:
 (一)申請書。
 (二)掛號回郵信封(審核結果通知用)。
 (三)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未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身分證及健保卡(或駕照)正本,俾辦理開立存款帳戶事宜)。
 (四)委託家屬辦理者,應提出委託書、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被保險人與受託人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與受託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正本驗後發還)。
六、貸款內容:
 (一)辦理額度:二百億元為原則,額滿停止受理。
 (二)貸款額度:每一被保險人最高貸款金額十萬元。
 (三)貸款期間:三年。
 (四)貸款期間利率:貸款期間利率按勞工保險基金定存平均年利率加計代辦銀行手續費。自撥款日起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二,嗣後由勞工保險局報本會於每年一月及七月第一個營業日公告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五)還款方式:前六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七個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七、被保險人每人限申請一次,不得重複申請。
八、  經核准貸款者,被保險人應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親自到原申請之土地銀行各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辦理開戶撥貸事宜,逾期不予受理。
九、  貸款契約未屆滿前,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時,貸款視為全部到期。
十、被保險人有未償還貸款本息者,保險人應以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領取下列保險給付之金額,辦理抵銷:
 (一)老年給付。
 (二)死亡給付。
 (三)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
 貸款契約未屆滿前,被保險人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時,貸款視為全部到期,保險人應就其未償還本金及利息,以書面通知事業機關或其主管機關,代扣償還之。但請領之勞工保險補償金較未償還之本息餘額低時,僅代扣請領金額。
十一、被保險人請領第十點第一項各款保險給付時,保險人應依下列方式辦理抵銷至足額清償為止:
 (一)為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抵銷。依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所請領之喪葬津貼,不予抵銷。
 (二)為年金給付者,應自每次得領取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辦理抵銷至足額清償為止。但被保險人於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其受益人選擇改領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抵銷。
十二、被保險人有未償還貸款本息者,於請領國民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時,有併計勞工保險年資之情形,保險人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每次領取之保險給付中,將其依勞工保險年資所計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辦理抵銷至足額清償為止。
十三、被保險人請領第十點第一項以外之保險給付時,保險人應自其每次得領取保險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辦理抵銷至足額清償為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抵銷:
 (一)依規定正常繳納貸款本息者。
 (二)保險給付之金額未達一萬元或為醫療給付者。
十四、貸款契約屆滿到期或視為到期後,被保險人有未償還貸款本息者,保險人依第十點至第十三點規定以被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辦理抵銷之金額,每十一萬元每年增加五千元;實際應抵銷金額,依本表所定金額按比例計算至元,角以下不計入。茲列表規定如下:
   
單位:元
 
第1年
115,000
第16年
190,000
第2年
120,000
第17年
195,000
第3年
125,000
第18年
200,000
第4年
130,000
第19年
205,000
第5年
135,000
第20年
210,000
第6年
140,000
第21年
215,000
第7年
145,000
第22年
220,000
第8年
150,000
第23年
225,000
第9年
155,000
第24年
230,000
第10年
160,000
第25年
235,000
第11年
165,000
第26年
240,000
第12年
170,000
第27年
245,000
第13年
175,000
第28年
250,000
第14年
180,000
第29年
255,000
第15年
185,000
第30年
260,000
    
十五、

被保險人於契約屆滿前,得提前償還本金及利息。
被保險人於貸款契約到期後有未償還之貸款本息,於有償還能力時,應及早償還,以免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給付金額因抵銷而不足以保障經濟生活。
被保險人應償還之金額,於貸款到期後,未以保險給付抵銷者,於全數償還之當次,依第十四點規定所計算增加之金額,保險人予以九折優惠。

十六、本會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勞保一字第○九七○一四○五七四號公告受理之貸款案件,適用本公告第六點第四款所定之貸款期間利率規定。
十七、

本次貸款各項規定在貸款本息未償還完畢前,「勞工保險條例」或「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本息抵銷辦法」有修正時,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並由勞工保險局另行辦理公告周知。

政院勞工保險局..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8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