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03 11:47:50加恩教會

同性戀

同性戀(以弗所書1:7)

贊成同性戀的根據

  最近,愈來愈多的人站起來替同性戀者說話,其中不少更是基督徒。他們引經據典去將同性戀的行徑“合理化”。總結他們的論點及根據,可以歸納如下:

1.最早記載有關同性戀的經文是創世記19:1-14「那天晚上,兩位天使來到所多瑪;羅得坐在城門口。他一看見他們就站起來迎接,俯伏在他們面前,說:「我主,請到我家來,讓我招待。你們洗洗腳,歇一夜,明天早一點起來,繼續趕路。」但是他們回答:「不!我們要在街上過夜。」羅得堅決邀請,他們終於跟他到家裏去。羅得吩咐僕人為他們準備筵席,烤了無酵餅,他們就吃了。客人還沒有上床,所多瑪的男子,不分老少,都來包圍羅得的房子。他們喊叫羅得,問他:「今晚住在你家裏的那些人在哪裏?把他們帶出來!我們好跟他們睡覺。」羅得出去,把門關起來,對他們說:「朋友們,你們不可做這種邪惡的事!瞧,我有兩個女兒,還是處女;我把她們交給你們,任憑你們對待她們。但是你們不可為難這兩個人;他們是我的客人,我得保護他們。」但是他們回答:「滾!你這個外國人竟想指揮我們!滾開!不然,我們要對付你,比對付他們還凶。」他們推開羅得,往前衝,要破門進去。但是那兩個人伸出手來,把羅得拉進房子裏,把門關起來。他們又使外面的男人,不分老少,都瞎了眼,找不到門。那兩個人對羅得說:「你在城裏還有甚麼人嗎?有兒女、女婿,或其他親人在這兒嗎?叫他們都離開,因為我們要毀滅這城。對此地居民的控訴,上主已經聽到了,因此他派我們來毀滅這城。」於是,羅得去找他女兒的未婚夫,告訴他們:「趕快離開,上主要毀滅這城。」但是他們都以為他在開玩笑。」

用這段經文作根據去反對同性戀並不充分。論據是在羅得時代,他所活動的區域內的民族,一向有在戰爭中以性暴力達成羞辱對手目的的行為,有時也會對異鄉客如此,而且是不分男女老幼的,白話說就是全部施以性暴力強暴,這是一種宣示地域性的野蠻行為。所以縱使是指“性交”,所多瑪城之人的罪,乃是用暴力去達到其欲望,與現時同性戀者所主張“在兩相情願”下的方式大有出入,所以不應引以為據。

一位利未人行經基比亞城,被一個從外地來定居在該城的老人接待,而該城的人對他們提出同樣的要求,「他們正輕鬆愉快的時候,突然城裏一些無賴來包圍這房子,連連敲門,對老人說:「把那跟你回家的人帶出來,我們要跟他性交!」老人到門外對他們說:「朋友,千萬不可!不要這麼缺德,做這種邪惡的事。這個人是我的客人。」(士師記19:22-23)老人原本要以家中未出嫁的處女作為代價,就跟羅得所為一樣,但利未人不忍,以自己的妾來交換,最後他的妾被姦辱至死,事實上,基比亞城還是便雅憫支派的後裔,這城並不像所多瑪有「同性戀的習慣」,卻和所多瑪走上相似的結局,以色列人團結起來以上帝之名出兵滅了此城。如果我們都相信聖經不能單獨看一個部份,那就該把這兩件事放在一起對比。究竟被神恨惡的是同性戀,還是性的暴力、與對客旅的暴力?

  耶穌本人提所多瑪時「耶穌在諸城中行了許多異能,那些城的人終不悔改,就在那時候責備他們」(馬太福音11:20)比所多瑪、蛾摩拉更大,「我告訴你們,當審判的日子,所多瑪所受的,比那城還容易受呢!」(路加福音10:12)這是指責他們對待彼此的方式,不公不義、互相作惡、欺壓,對真神不敬虔,沉醉在人的生活享受,活的像沒有神的人(又吃又喝,又買又賣,又耕種又蓋造),完全沒提同性戀。

  2.「男子不可跟男子有性關係;這是上帝所厭惡的。」(利未記18:22)

 在舊約時代同性戀者與拜偶像有關,神憎惡拜偶像行徑。

  利未記寫作的起因,是為了會幕(聖殿前身)事奉的規則而寫,特別是對以色列人當中的利未支派,他們作為祭司,身份特殊,尤其是聖潔條例的段落,規定的比摩西五經中其它地方都要更為嚴格。利未記文中某些段落是對利未支派說,因此也有神學家認為關於聖潔生活的規定,原初應該並非針對所有人的,而是給聖殿祭司們的特殊規範,考古實證也顯示,這些戒律一直到以色列亡國後,才真的廣泛被猶太人當成完整的律法來遵守,除紀念亡國之恨,也藉此在散居各地時仍保有自身的種族和文化認同。

  利未記十八章裡共有五個重點:(1)近親亂倫;(2)姦淫或婚外情;(3)獻孩童為祭;(4)同性性行為;(5)人獸交。這五件事也都有個共同點:都是迦南地居民因拜偶像而產生的風俗習慣。請記得一件事,在一神的信仰觀裡,行為都可再議,聖經裡的上帝對某些行為的標準也是一變再變,唯一一件事是觸犯底線:「除我外不可有別神」。所以,關鍵在於這些行為與異教的連結太深,而不是這些行為對上帝真的十惡不赦。

  聖經根本就不能當作現代婚姻的典範!多數聖經人物沒有遵守一夫一妻制,更別說「上帝選民」以色列人的先祖還經常發生亂倫。聖經作者的年代,一夫多妻是完全道德的(猶太人一直到九世紀前都存在一夫多妻制),因此保羅才會給出「基督是我們的丈夫」的比喻。若把信徒當成一個整體,的確可以說有一夫一妻的隱含意義,但就個別信徒而論,我們是多人同侍「一夫」。而聖經強調的貞潔,是妻子對丈夫的,教會對基督的,身為丈夫,必須愛妻子至深到願意捨命的程度,但沒規定不能同時愛幾個妻子。

  人是否合神的心意,與婚姻狀態並無太大關係,以色列的列王中,就算沒有後宮三千,也至少有數十個妾,而亞伯拉罕娶妾受神責備,多年未向他顯現,是因為他對神所說他的後裔會成為大國沒有信心,並不是因為他在撒拉之外還有婚配。直到耶穌時代,跟隨祂的人裡面,有家底一些的使徒,或當時的猶太教士、拉比,很多都不只一個妻子,而跟著耶穌的那群婦女裡,也有大戶人家的妻帶著妾一同來的。

  教會最愛用耶穌對差點被眾人拿石頭打死的婦人所說的話:「我也不定你的罪,只是不要再"犯罪"了」,來要求同志基督徒改變性傾向,或是守獨身,因為。但是,教會有請離過婚的信徒都回去和前夫前妻復合嗎?有把再婚的基督徒趕出教會嗎?以此標準來看,這些沒有復合的夫妻,以及再婚者,不是每天都在「繼續犯罪」?可以請教會在談性規範和婚姻的時候,標準一致嗎?

  性是婚姻的唯一價值嗎?有些夫妻只是共同生活、承擔社會責任,卻不再有性關係,他們的擁有的能不能叫「婚姻」?更或者,有很多夫妻在生養小孩之後,情感完全轉移在孩子身上,對彼此忽略,甚至不再有男女情愛,只是基於生理需求仍有性關係,這樣的性,算不算放縱情慾?還是簽了結婚證書,夫妻間沒有愛的性就自動有了免死金牌?

  更何況近親通婚與多重伴侶,一直是以色列祖先的傳統。更別說照創世紀,起初人的數量還很少的時候是怎麼繁衍的?亞當夏娃的直系子女,是如何在地上沒有其它人時延續後代?以現代婚姻法的定義來說,以撒和雅各可是「亂倫」的始祖,娶的是母舅家的表妹,三等親內呢。至於聖經有記錄的以色列先祖沒幾對是一夫一妻從一而終的,這些能不能算姦淫和婚外情?顯見聖經對「婚姻」的定義,是不能以現代觀點去詮釋或想像的。

  利未記十九章與二十章,也是俗稱的「聖潔條例」,同一段落還交待收割時不能連田角都收盡、葡萄園的果子也不可摘盡,一塊田地上不能播兩樣種子,一件衣服不能有兩種質料混紡。以聖潔條例而言,光穿衣服一項,今天你我全都不合格,大概也很難找到幾個猶太人是合格的。舊約中聖潔條例所說「可厭惡的事」還有很多,例如許多「不潔淨」的生物:兔子、豬、有殼的動物 (蚵仔、蝦、蟹、蛤)都不可吃;女性經期中碰觸過的東西都不潔淨,就跟死掉的牲畜的皮一樣:皮包、皮鞋、甚至打籃球,都是違反利未記規定的事。

  3.保羅在哥林多前書6:9-10「難道你們不知道邪惡的人不能作上帝國的子民嗎?不要欺騙自己呀!凡是淫亂,拜偶像,姦淫,作孌童,親男色,盜竊,貪婪,酒醉,毀謗人,或勒索人的,都不能作上帝國的子民。」這番言論可能只代表他個人的意見。他也說過男人留長髮便是羞辱他的頭,難道這觀點現在還適用嗎?他在羅馬書1:26-27節只是說同性戀屬於"unnatural",意思是不平常、不常見、不自然或是不正常,但卻並不是罪。性傾向一直到晚近才被辨識、認知,保羅的時代,並沒有這些常識與概念。即使到了近代,性傾向究竟是先天還是後天影響,也仍有許多待解答的爭論。但不管是主張先天還是後天可能影響的學派,雙方都同意,性傾向對當事人而言,並不是一種能任意「選擇」的傾向,也就是說,不是自主意志能任意決定,像個開關,打開就可以喜歡同性或改喜歡異性。現代醫學也證實,性傾向無法「矯治」,也不該被視為疾病,沒有任何不正常之處。在這個前提下,我們究竟該如何理解保羅所說的「本性」?

  另外,保羅的責難對象,很多是已有婚姻的男女,卻仍在宗教祭祀儀式或社交場域有同性性行為。對保羅來說,他可能將之視為一種「跟隨流行」,認為這些人並不是出於天生的性傾向,而是進行異教崇拜就扭曲自己的意願,甚至是為了在同儕中獲取權力(當代的確有這樣的情況)而進行同性性行為。所以保羅的責難,不能直接當作他是在批評同性的性傾向。

  在保羅時代的羅馬,男性之間的同性性行為,如何以一種「展示對奴隸權力」的舉動普遍性存在,無關性傾向或是性滿足,是統治階級的權力展示,也是對奴隸的壓迫與凌辱。

  此外保羅也要求女人不適合講道、在聚會中要沉默,「婦女在會中要閉口不言,像在聖徒的眾教會一樣,因為不准她們說話。她們總要順服,正如律法所說的。」(哥林多前書14:34) 「她們若要學甚麼,可以在家裏問自己的丈夫,因為婦女在會中說話原是可恥的。」(哥林多前書14:35)原文中的用字都有單指一時一地的特定講究,因為那僅僅針對初代教會有些沒受過教育的婦女,因在聚會中聽不懂使徒的教導,就公開打斷發問,因此保羅才留下了那一段話,意思是不要影響到聚會,應當保持沉默,回家再請丈夫解釋給她們聽,但後來卻成為一千多年來,教會名正言順拿來當令箭、壓抑女性地位的「雞毛」。

除此之外,歌羅西書4:15「請問老底嘉的弟兄和寧法,並她家裡的教會安。」以及羅馬書的結尾,第十六章裡,有提到九位女性領導者的名字,這些也都打破了女性在教會不能成為領導者的迷思。

 

  4.以賽亞書56:3-5「皈依上主的異族人不可以說:「上主絕不會讓我跟他的子民一起崇拜。」經過閹割的人不必說:「我是一棵枯樹。」上主對他們這樣說:「如果你們謹守安息日,做我所喜悅的事,並且信守我的約,我就讓你們的名在聖殿和我子民中被記念,勝過你們有許多子女。你們將永不被人遺忘。」所以聖經沒有說,一定要有子嗣。

  5.約拿單與大衛(撒上十八3-4,二十41)其實也是同性戀者,他們相愛,約拿單在大衛面前脫衣服。

 

Q:同性戀違反神所造的器官應有的功能

A:功能論是站不住腳的。比如說讓自己的口在異性戀婚姻中合法取悅丈夫或妻子者,該不該下地獄?有沒有違反受造的原意?合不合神的心意?有眾多醫學研究證實,不論男女或性向,肛交行為都能觸動一些在其它性交方式中難以觸及的深度性快感神經,與性向無關,而與人體被設計的構造有關,有些女性因為陰道角度關係,只能透過肛交體驗到性高潮。如果以功能論,請問這些肛門和直腸神經的存在,是不是上帝造人時的設計「暇疵」?又好比耳朵是受造來聽的,但穿洞戴上耳環,是不是背離了它原初受造的目的?

  綜合以上,如果你認同性可以脫離生殖目的而存在,如何以「不能生育」作為反對同性戀的理由?早年天主教因禁慾主義、認為任何歡愉都與魔鬼相關,主張上帝創造的性只能為生殖服務,所有生物都是如此。但自從對靈長類的研究進階以後,發現這規則只適用於靈長類以外的生物,也發現自然界存在著一定比例的生物俱有同性性傾向。如果你甚至不是教徒,你又如何以「生殖」、「違反自然」來反對同性戀?

  信仰的核心,本就不是你在床上的行為,而是你在床下的時間,是如何使用的。就像很多當代議題,比如被強暴可不可以墮胎?不孕的夫妻能否藉助科技人工受孕?子宮受損的婦女能否找代理孕母?不治之症可不可以接受安樂死?可不可以接受器官捐贈?可不可以使用人造器官維持生命?可不可以接受插管使用機器維持生命?公民面對兵役或國家暴力可不可以抵抗?還有,萬一情慾對象兩個性別都有那又該怎麼辦?天生就同時具有男、女兩性的器官和性徵該怎麼辦?有太多的事情,都跟同志之間的感情或性吸引力一樣,聖經根本沒有留下明文指引,有的只是我們根據信仰的「原則」、「精神」,摸索出來的個人信仰之路。

 

聖經立場

  雖然希伯來文或希臘文的字不少有雙重甚至多重意思,但上文下理會很清楚告訴我們哪個解釋是正確合理的。只要我們依照一直以來解經家所持守的原則,我們不難明白經文真相。這些原則包括參照:

  (a) 歷史背景

  (b) 文法結構

  (c) 上文下理

  (d) 聖經神學,即聖經整體對該字、詞或觀念的看法。

  根據這些原則,我們可以清楚辨別贊成同性戀者所列出之經文根據是否可靠。

  1.創世記十九章5至8節

  a. 雖然“yadha”一字有不同意思,但是上文下理告訴我們,所多瑪人想要的,不是“深入面對面認識”那二天使(他們看到的是男人),否則聖經怎會說那是惡事,甚至引致神要毀滅這城?

  b. 在創世記中,“yadha ”一字出現了 12 次,其中有 10 次皆是指“同房”(即性交)。(創四1、25,十六2、4,廿九21、23、30,卅八2、8-9)

  c. 將“yadha ”解作“認識”,放在創世記十九章1至8節是毫無意義、不合邏輯、不合理的。

  d. 不錯,所多瑪人是想用強暴的方法進行同性戀行為,但是否在兩廂情願之下神就容許同性戀?其他經文明顯否定了這種講法。

  2.「男子不可跟男子有性關係;這是上帝所厭惡的。」(利未記18:22)節及二十章13節

  在這兩節經文中,翻譯為“苟合”(即性交)是最合符上文下理、最合邏輯的。神憎惡同性戀,不是因為這些人不能生育,因獨身者也不能生育,難道神會憎惡的人包括主耶穌和保羅嗎?神憎惡同性戀,甚至不是因為它與拜偶像有關,因在聖經中,神從不因外邦人拜偶像而審判他們(不知者不罪,他們不認識耶和華),但神會因他們犯同性戀之罪、道德敗壞而審判他們。教會的書信當然也是針對教會的基督徒在進行教育所教導的,神子民的“拜偶像”(信仰上淫亂)與“同性苟合”(道德上淫亂)是兩件不同的事,但同樣是神所憎惡的。哥林多前書6:9「難道你們不知道邪惡的人不能作上帝國的子民嗎?不要欺騙自己呀!凡是淫亂,拜偶像,姦淫,作孌童,親男色,」將兩者並列,指出了二者皆為神所憎惡。

  3.「難道你們不知道邪惡的人不能作上帝國的子民嗎?不要欺騙自己呀!凡是淫亂,拜偶像,姦淫,作孌童,親男色,盜竊,貪婪,酒醉,毀謗人,或勒索人的,都不能作上帝國的子民。」(哥林多前書6:9-10)

  哥林多前書六章9節若只是保羅個人的意見,他絕不會用如此堅定的語氣下判語,說這些人“都不能承受神的國”。彼得在彼得後書3:15-16「要以我們的主的容忍作為你們得救的機會,正如我們親愛的弟兄保羅用上帝所賜的智慧寫信勸勉你們一樣。他在所有的書信裏都談到這事。他信中有些難懂的地方,被那些無知和反覆無常的人隨便曲解,正如他們曲解其他經文一樣,結果是自取滅亡。」

  4.「他們放棄了上帝的真理,寧願接受虛謊;他們敬奉被造之物,而不敬奉造物之主─他是永遠該受讚美的,阿們!因為這樣,上帝任憑他們放縱自己的情慾;不但女人以反自然的性行為替代自然的性關係,男人也放棄跟女人自然的性關係,彼此慾火中燒,男人跟男人做可恥的事,結果招來這種敗行所應得的懲罰。既然人認為不必承認上帝,上帝就任憑他們存著敗壞的心,做那些不該做的事。」(羅馬書1:25-28)

  羅馬書一章26至27節不獨認定同性戀是“逆性”,即不正常,且指出同性戀行為是“可恥的事”的。羅馬書一章26節之“可恥”一字原有丟臉、不榮譽的意思,而一章27節的“可羞恥”一字則有“畸形”、“變態”的意思。二者合起來,表示這行徑不獨羞辱神、羞辱父母、羞辱自己,是“丟臉”的事,且是神覺得“嘔吐般討厭”的事。

  5.「皈依上主的異族人不可以說:「上主絕不會讓我跟他的子民一起崇拜。」 經過閹割的人不必說:「我是一棵枯樹。」(以賽亞書56:3)此段經文所說上帝應許萬民成為他的子民。

  利未記22:22「瞎眼的、折傷的、殘廢的、有瘤子的、長癬的、長疥的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也不可在壇上作為火祭獻給耶和華。」但是到了新約,耶穌教導門徒,「你擺設筵席,倒要請那貧窮的、殘廢的、瘸腿的、瞎眼的,你就有福了!」(路加福音14:13)以賽亞也預言和平的國度的美好,「豺狼必與綿羊羔同居,豹子與山羊羔同臥;少壯獅子與牛犢並肥畜同群;小孩子要牽引牠們。」(以賽亞書11:6)這個沒有子嗣的上下文是有差異的。不要忘了耶穌和保羅是單身的。

  6.撒母耳記上18:3「約拿單因為非常愛大衛,像愛自己一樣,就立誓跟大衛結為生死之交。」,撒母耳記上20:41「童子走了以後,大衛從石堆( 「石堆」:希伯來文是「南面」。)後面出來,雙膝跪下,對他叩三次頭。他跟約拿單親吻哭泣,大衛比約拿單更悲痛。」

  這兩段經文並沒有說約拿單與大衛是同性戀者。強解經文為同性戀行為去支持同性戀,實在是很難成立的。因為:

  a. 他們二人之間的愛乃友情的愛(philic),並非情欲(erotic)的愛。

  b.約拿單不是在大衛面前脫衣服「約拿單因為非常愛大衛,像愛自己一樣,就立誓跟大衛結為生死之交。他脫下自己身上的袍子給大衛,又把自己的盔甲、刀、弓,和腰帶也給了大衛。」(撒母耳記上18:4)從上文下理來看,這根本不可能視作同性戀行為。

  c. 撒母耳記下第十一章明顯指出大衛是個異性戀者。撒母耳記上廿五章42至44節更清楚指出他的婚姻生活絕對沒有半點同性戀成分。因他不忠於神所訂的婚姻原則,貪戀及娶別人的妻,造成日後家庭禍患。

  d. 男與男親嘴乃當時猶太人及中東人的習俗(參林後十三12),是絕對清潔的,與同性戀無關。

  e. 撒母耳記上二十章41節更不可能理解為同性戀行為,這經文純粹記載二人的深摯友情,離別時彼此痛哭。「要是我還活著,你一定要忠誠待我;若我死了( 「若我死了」是根據一些古譯本,希伯來文是「使我免死」。),你要始終以同樣的忠誠待我的家人。當上主徹底消滅你的仇敵以後,願你我之間的誓約仍然堅立。如果你毀約,上主要懲罰你。」(撒母耳記上20:14-16)從上文可以合理推斷,是哭得更多、更厲害。所以中文聖經和合本譯為“大衛哭得更慟”「童子走了以後,大衛從石堆( 「石堆」:希伯來文是「南面」。)後面出來,雙膝跪下,對他叩三次頭。他跟約拿單親吻哭泣,大衛比約拿單更悲痛。」(撒母耳記上40:41)

 

 

教會應如何對待同性戀者?

  有兄姐問「重視婚姻家庭制度,但也同情同性戀者,有其他作法嗎?」有,可推動「同性權益保障法」,透過修改部份民法、醫療法及相關法律。讓同性戀者在日常生活、手術同意書、醫院探病權、臨終、遺產繼承等事宜有更多的法律保障。或可參考其他國家另立專法,比如「德國同性伴侶制」。但這些做法並不表示我們同意這是對的,校園性氾濫在校園裡發保險套防止愛滋或是墮胎,到底是鼓勵還是喝止悲劇?性病和毒品藥物等醫療加入保險,這是鼓勵還是給全民保單更重的壓力。

1.堅持這是神所憎惡的罪

  除以上這幾段經文外,提摩太前書1:9-10「當然,我們要了解這一點:法律不是為好人制定的,而是為那些不法、不受管束、不敬虔、犯罪、藐視宗教、貪戀世俗、弒父殺母、謀殺、淫亂、親男色的、拐騙、撒謊、作假證、違反健全教義等一類的人。」及猶大書1:7「還有住在所多瑪、蛾摩拉,和附近城市的人民,像那些天使一樣,他們行為淫亂,放縱反自然的性慾,因此受那永不熄滅之火的懲罰。這事可作為人人的鑑戒。」亦清楚指出同性戀乃是神所憎惡的罪。

  在希伯來文「性」是陰陽性,每個名詞不是陰性,就是陽性,沒有中性名詞。基督徒是自由的,但若自由沒有規範,則這“自由”是很可怕的。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嗎?

  生命、自由、財產和受教育等均屬基本人權,但「婚姻」受憲法制度性保障,是國家依據其發展需要及公共利益所衍生出的公民權。歐洲人權法院近年來三度裁判指出:「同性婚姻不是基本人權」。

  舉例說,某些工廠強調自己的自由要製造毒氣,但毒氣容易泄出,影響別人,可以嗎?出版商強調自由,任意出版及發售淫亂和暴力雜誌;或仿效去年日本和臺灣出版教人自殺的書刊,社會會變成怎樣?青少年說自己有自由,隨意性濫交,產下私生子便將嬰孩棄置在公廁或街頭,那麼社會又會變成怎樣?在約束之下尚且有那麼多問題,若沒有約束,後果更難想像!

2.針對罪,不是針對罪人

  「由於基督的死,我們得到自由,我們的罪蒙赦免。這是出於上帝豐富的恩典。」(以弗所書1:7)有人認為牧師選這樣的經文來講今天的主題,太過輕描淡寫。同性戀的原因,根據我牧師臨床的經驗,原因很多,而不是根據最新的醫學報導是基因的問題。若是後者的問題,一筆帶過,許多人會傾向同情與諒解,但臨床上,卻不是這樣,許多人是因為感情的創傷和原生家庭的問題,有很多是心理因素。神愛世人,我們要愛罪人,幫助他們,靠主的能力去改變自己。

3.對傳統世界的衝擊

  很多支持同性婚姻的人都認為,成年人相愛結婚是很自然的事,反對同性婚姻是歧視他們,是踐踏人權的行為。

  社會:男女無性別廁所,代表尊重生理性別的不同,其該有的隱私及禮儀,但如今卻成為一種歧視。因為歐巴馬強硬向各級學校頒布規定,若「不允許」覺得自己是女孩的男孩進入廁所,則會「失去」政府的資助,他認為這是一場政治行為。為了迎合聯合國LGBT(男女同性戀、雙性戀以及跨性別)運動,難道就得犧牲其他孩童的權利嗎?他更憤怒地說:「那麼我女兒的權利呢?」「其他女孩的權利呢?她們的隱私、禮儀與莊重的權利呢?」

 

  婚姻:婚姻裡的要有兩性的擔當 作丈夫的 作妻子的都有聖經的教導 我們以前也希望有人能夠幫助我們的孩子做好性別的角色 成家立業 有後嗣但是到現在的社會卻告訴我們這一切的教導是違法的 是剝奪人權的

 

  教會:在教會裡,聖職人員可以是同性戀,教會也應該要為同性戀證婚,我不知道未來的教會應該怎麼去處理家庭事務?怎麼去教導會友基督化的家庭?當教會的孩子受到感情挫折時,我應該怎麼告訴他男人與女人的思想上與行為上的差別?怎麼教她(他)性別上的差異性與互補性?

 

  美國麻州2004年開始通過同性婚姻的法案以來,其社會實踐後產生的實況或可作為借鏡。起初人們認為對日常生活不會有甚麼影響,但最終卻影響了整個麻州的學校、商業及聘雇、醫療制度、法律制度、領養及出世登記、傳媒、政治、宗教團體等等,它所帶來的負面影響遠超過人們的想像認知。

 

教育:

1.在校園分發同性婚姻的印刷品。

2.2004年開始大肆教導同性戀,老師須和學生討論同性戀者的性行為,例如告訴學生,女同同性戀者如何使用性玩具來達到性交目的。

3.在小學、幼兒園關於同性戀的教導,若父母不同意其子女學習這些內容,學校也不會主動通知父母或讓他們選擇可以讓孩子離開。

4.  2007年聯邦法院判決因為麻州的同性婚姻,父母沒有權力涉及關於學校之同性關係之教學。前一年有家長提出訴訟,當要教導同志相關主題時,學校應通知家長讓其幼兒園孩子可以離開學校。聯邦法院駁回,因為同性婚姻在麻州是合法,學校有責任教導同性戀關係的正常化,學校沒有義務通知家長讓孩子退出,無論父母的想法和信念為何 (故發生父親因帶走六歲兒子,老師報警而被逮捕事件)。  接受同性戀已經變成好市民的事情了

  更多麻州的學生開始出現自我認同為同性戀者。根據2005年到2009年之間,麻州青年危機行為調查結果顯示,在孩子「自我認同為同性戀者」以及與「同性性行為」兩項幾乎上升50%。不論此調查可能缺乏科學性與準確性,但顯示出學生們如此回答有著令人不安的趨勢 (至少暗示上述兩項回答在學生中是被鼓勵的)。

 

醫療: 醫院也成為專注同性的護理這是一片大市場。

 

註解:

  可異類配種是貫徹神的造物應各從其類的原則。希伯來人自銅器時代中期已知道選擇交配的事,但此例嚴禁用異類的牲畜交配產生混血牛羊,以防以色列人模仿,吸取外邦宗教習俗,應用在自己的生活上,滲入本身信仰中。

  在同一塊田地不用輪種的方法,而把兩樣攙雜的種籽施種,能使地力消耗更快、益趨貧瘠。用兩樣攙雜的衣料做衣服,容易產生靜電,在熱帶地區尤其如此,不適穿著。今天穿羊毛、棉毛與人造纖維混合的料子,常有皮膚過敏的症狀。這些理由都屬次要,主要是要人力守對神聖潔的原則。

  「牲畜」:包括一切潔淨與不潔淨的畜類。

   起初神創造了各種動植物。祂從未希望使物種摻雜,造成混亂。反對毛麻混紡的規定不很明確。聖經其他地方也沒有解釋。其目的可能是使人對適用於生物的原則留下深刻的印像。讓神所創造的萬物保持原有的種類不變是為了眾人的益處。

   19-25 禁止混雜的條例:以色列民是被神分別為聖的一群,生活上大小事情,都要成為聖潔服事神。而這專一不雜的要求也當應用在牲畜的繁殖、播種及衣料上。


上一篇:尋找失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