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監理站提醒旅客勿租用自用車以維自身權益
觀光旺季到來,赴本縣旅遊遊客眾多,澎湖監理站提醒租用車輛旅客,務必向合法登記之租賃車業者租用合法租賃車輛,以免車輛發生事故時,無法獲得合理賠償,壞了旅遊興致。
旅客可先檢視其營業處所是否有標明其公司行號及名稱,辦公處所是否有張貼或懸掛運輸業營業執照及是否提供出租單樣本,並請業者出示行車執照,檢視是否有「租賃小客(貨)車」字樣,若標示為「自用小客(貨)車」則非租用車輛,建請即勿租用。
另可由車牌號碼作辨識,舊式車牌號碼,英文字母應為2碼相同,如AA-***或JJ-***或***-RR,新式號牌為前3後4碼,第1個英文字母一定是”R”(rent租用)開頭,例如RAA-****或RBC-****。
旅客並應注意行照上限載乘客人數,以免超載遭攔檢時,駕駛人將被處以新台幣3000-4500元罰鍰。出租單並應隨車攜帶,本站並將持續監警聯合路邊攔查,保障旅客權益及安全,澎湖監理站關心您。
承辦單位:澎湖監理站第二股
聯絡人:鄭嘉敏股長06-9211167轉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