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16 00:44:25艾文

正義

《Justice》by Michael J. Sandel
What's the right thing to do?




《正義》這一本書其實來自於哈佛的一門課,可以說是一門哲學課。(題外話,講到哲學課其實更有名的書是《蘇菲的世界》)

Sandel 在 1980 年開了這門課,這門課選擇幾個常見、貼近生活的主題挑戰學生的思辨...。常常我們習慣於快速地回答一個問題,因為相信自己的立論有據,但是從一個問題再延伸出幾個不同情境後,我們發現自己的答案開始搖擺,原來自己沒有中心思想!!!!!  或者說根本沒有『想』只是在做『反應』。


要讓人深度思考,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多問幾個問題。書名是《正義》,但何謂正義? 老實說艾文還真的從來沒想過要怎麼定義正義,被問到這個問題,第一時間的反應可能是 Do the right thing! But the question is what is right or what is wrong?


關於正義,Sandel  分享了幾個思想家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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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里斯多德:正義是人人得其應所得。不先思考什麼是最佳的為人處世之道,就無從得知什麼是正義。
對亞里斯多德而言,法律在良善人生的問題上是不可能保持中立的。
亞里斯多德不認為正義可以在目的上維持中立。分配正義必須先了解分配物有何目的。


18世紀的康德到20世紀的羅爾斯都認為界定個人權利的正義原則不該建立在特定的美德觀或是良善的處世之道上面。尊重人人對良善人生的自主選擇,才是正義社會。
康德主張,道德並不是為了幸福最大化或其他任何目的。道德就是尊重人,就是把人是為目的。
康德認為要達到最高道德原則,可以藉由發揮他所謂的「純粹實踐理性」pure practical reason。
康德:善意之善並不在於其可造成善的結果和善的影響,就算此一善意完全沒有實現之能力,就算使盡力氣依舊一事無成...這時善意依然曖曖內含光,因為全部價值皆在其內。
對於康德而言,道德不是看後果,而是看原則。
康德與羅爾斯兩人都主張「正當優先於良善」,也就是界定權利義務的原則不應該取決於良善人生的任何概念。
羅爾斯的「正當優先於良善」反映一種信念:「道德人應該是個主體,其人生目的是自選。」


Jeremy Bentham 創立功利主義,認為道德的最高原則就是幸福最大化,就是追求快樂扣除痛苦的最大總和。
「功利」Utility 泛指一切能添樂減苦之事物。
功利主義標榜一種道德科學,並以幸福多寡的衡量、聚合、計算為其基礎,個人偏好只需衡量其禍福得失,不需評斷其是非輕重。


John Stuart Mill 認為個人只有在影響到他人的時候,才需對社會給個交代。只要不礙到任何人,我的獨立自主是一種絕對權力。一個人對自我,對自己的身與心都具有無上權利。


Robert Nozick 認同看重自由市場個人選擇的正義論。他主張分配正義只需要看兩點:一是初始獲得正義,一是轉移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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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陣子艾文去看了一部電影《下流正義》(The Lincoln Lawyer),電影的英文名是林肯律師,因為男主角是一個律師開了一台林肯(車)。讀《正義》之前,對於將電影中文命名為《下流正義》其實沒有什麼感覺,但是正義真的有上流跟下流之分嗎? 扯到下流還能說是正義嗎?

電影男主角律師稱不上是好人,執業過程中耍手段、打點買通關...對他來說是再正常不過的事。他從來沒想過會遇到無辜的委託人,他的委託人都是有罪,他不怕遇到有罪的委託人,他理所當然地想辦法幫他們開脫~ 這就是他的工作,而且他很在行也可以說樂在其中。

他害怕的是真正無辜的委託人,感覺有點反諷因為還有良心的關係,不能面對無辜的委託人被判有罪,就在男主角以為自己可能遇到無辜的委託人時,突然間他發現自己過去親手將一位無辜的人送進監牢,當初力勸委託人認罪協商,一直以來他都以為他幫委託人得到較輕的刑期,他根本沒想過那個委託人真的無罪...........................而此時正在官司中的委託人才是真正的兇手!!

律師這個職業真的是一個很難、很詭異的職業,不論客戶是否有罪,擔任律師就要對客戶所提供的資訊完全保密,如果做不到這一點就不能當律師。我想以康德的觀點來看,律師根本是不道德的工作。因為所有的謊言都會敗壞到正義的本源...,因此永遠說真話是一種神聖且無條件必須服從的理性定律,沒有權宜之計。而律師的本質就不是說真話,追求的是 reasonable doubt 舌燦蓮花讓人可以脫罪,不論罪是否真實存在,根本不需有真實的無辜者。

Anyway 就如同周星馳的電影所言:『貪官奸,清官要更奸!』 《下流正義》告訴我們面對邪惡算計的委託人,律師要更邪惡算計才能得到下流正義。但說實在的~ 正義從頭到尾根本沒發生!!

 


不只要做對的事,還必須是為了對的理由。

功利不能成為正義和權力的基礎,權利建立在功利上,社會就必須肯定或贊同某一種幸福觀而排斥別種。把政體建立在某種幸福觀上面,就會把某些人的價值觀強加在別人頭上。

行正義之事,才能成為正義之人。如果意識到為人正義太難,就是體察到自己的不正義之處,也是通往正義人生路的開端。

 

正義這一門課有網路版,有興趣者可以參考看看 http://www.justiceharvar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