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15 12:00:00曾敏信

買屋-賣屋應注意事項及買賣雙方應攜帶證件

地價稅自用稅率申請
1.買方先行將戶籍遷入房屋現址。
2.至當地稅捐稽徵單位填具「自用住宅用地申請函」
   辦理申請,並檢附戶口名簿及建築物改良物權狀影
  本及攜帶私章。
3.買方最遲應於承買當年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才可
   享受自用地價稅率千分之二(一般稅率為千分之十)。


房屋稅住家稅率申請
1.填具「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請函」向稅捐稽徵機關
   申請即可。
2.攜帶私章、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物改良權狀影本乙
   份。

財產交易所得申報
1.擬於交易翌年納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2.依契稅單之核定契價為基準,再適用各縣市之稅率。
賣方辦理重購退稅應注意事項
1.以小換大:新購土地地價大於出售土地地價扣除所繳土地增值稅者。
2.自用土地:購買、出售之土地需均為自用之土地。
3.重購時限: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兩年內。
4.使用設限: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之用者。
5.面積限制:都市三公畝內,非都市土地七公畝內。
6.轉移限制:重購土地自移轉登記完後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行移轉,或作其他營業、出租之用途。
7.所有權人:出售與購買均應為同一登記名義人。

附記:
所謂自用住宅,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
系親屬於該地址設籍完成,且無出租或供營業
用之住宅用地。但土地所有權與其配偶及未成
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關於自用住宅之規定者
,以一處為限。

賣方應備證件
1.戶籍謄本正本三份或戶口名簿影本三份
2.印鑑證明乙份
3.印鑑章
4.土地所有權狀
   建物所有權狀
5.房屋稅單
   地價稅單
6.賣方負擔費用(規費、土地增值稅、代書費及其它賣方應
   負擔費用)


買方應備證件
1.戶籍謄本正本三份或戶口名簿影本三份
2.印章
3.買方負擔費用(規費、契稅、代書費及其它買方應
   負擔費用)


清償債務時應取得證件
1.抵押權塗銷同意書
2.他項權利證明書乙份
3.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