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10 11:41:46enhaoyu41172

吉林疑現翻版浙江叔侄冤案 數份判決書前後矛盾|叔侄冤案|金哲宏|冤案

吉林疑現翻版浙江叔侄冤案 數份判決書前後矛盾|叔侄冤案|金哲宏|冤案


視頻加載中,請稍候...   play叔侄冤案責任人被問責 play檢察官助叔侄冤案翻案 play官殺妻冤案真兇系交警 向前 向後 6月29日,吉林省長春市永吉縣雙河鎮黑石村,一輛摩托車經過。 權義 澎湃資料

  無人證物證又見獄偵耳目,吉林出現翻版“浙江叔侄案”?

  澎湃新聞見習記者 周超

  【編者按】

  少女搭車被害,司機獲罪入獄,被害者體內未留下精液,案發現場沒有目擊者、沒有嫌犯留下的指紋、毛發、腳印,全部的犯罪證據除瞭當事人的口供,就是獄偵耳目提供的材料。不要以為這隻是11年前浙江叔侄冤案的情節。高度雷同的故事,早在19年前的吉林就已上演。

  1995年,20歲的吉林女子李藝被埋屍荒野。

  19年之後,已在長春市監獄服刑多年的金哲宏,依然否認人是他殺的。

  多份判決書載明的版本是:摩的司機金哲宏與乘客李藝發生瞭性關系,害怕事情敗露,便將其掐暈後埋屍致其窒息而死。

  但金哲宏不斷申訴:因價格沒談攏,李藝並未乘坐他的車。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多方調查發現,這不僅是一樁沒有直接物證和目擊證人的兇殺案,而且連案卷中關於案發時間、案發地點的認定都幾經變易,定罪的主要依據幾乎僅是金哲宏在偵查期間的有罪口供。

  然而,第一次庭審時,金哲宏便當庭翻供,稱自己遭受刑訊逼供,此外,當年辦案過程中,當地警方還有指派獄偵耳目誘供之嫌。

  判決:殺人埋屍

  1995年9月29日,吉林省吉林市永吉縣雙河鎮一村民在新立屯火車道附近發現一具女屍。

  很快,住在兇案現場不遠處黑石村的金哲宏便被列為犯罪嫌疑人。當時,他是一傢食雜店和狗肉館的老板,兼做摩的生意。

  發現女屍的12天後,金哲宏被永吉縣公安局收容審查,並於次年2月5日被逮捕。此後5年,金哲宏案歷經瞭三次一審、兩次發回重審。

  多份判決書載明:1995年9月10日17時許,被害人李藝乘火車從雙河鎮去永吉縣城,列車行至長岡車站時,她下車往回走。途中,搭車到瞭黑石村。在這裡,她遇上瞭金哲宏。

  李藝出價5元,讓金哲宏將其送到瞭雙河鎮的邵傢村去見朋友,而朋友不在傢,金又將其帶回雙河鎮,還將其帶至母親傢中為她做飯。

  金哲宏見李藝“作風輕浮,頓生淫念”,在將李藝送往旅店的途中,將她帶到雙河鎮郵局對面的修鞋鋪旁邊。他把李領至狹空處說:“給你30塊錢,咱倆玩一下?”

  李要價100元,金見其不答應,便將李摁倒在地與其發生瞭關系。李稱要上派出所告他,轉身就往派出所方向走,金唯恐事情敗露,便將李拽回狹空裡摁倒,用左腿膝蓋壓住李的嘴,雙手卡住李的頸部,過瞭五六分鐘,看見李沒氣瞭才放手。

  金哲宏把李藝放到自己的摩托車後座上,用車上的綠色尼龍繩將其捆綁兩道,將李藝拋到瞭鐵道附近的一處泥溝裡,並用泥土等掩埋。

  1996年11月9日,吉林市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金哲宏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而後,金哲宏兩次上訴,吉林省高院均以“事實不清”發回重審,但吉林中院未曾改變判決。直至2000年8月23日,吉林省高院最終裁決,維持瞭吉林市中院對金哲宏的第三次死緩判決。

  動機?時間?地點?

  “他一再強調,沒有殺人。如果認罪服刑,好好表現,他可能不到10年就出來瞭,但他從不認罪。” 金哲宏的申訴代理人常瑋平、張磊查閱案卷材料後,堅定地認為,金哲宏極可能被冤判,他們發現瞭案件的諸多疑點。

  首先是作案動機。

  起訴書中稱,金哲宏對李藝起歹意,欲與其發生兩性關系,發生關系之後,害怕對方去公安機關告發,進而作案。

  但案卷材料中,法醫鑒定並未檢出精液及精斑。“沒有精液和精斑,證明金哲宏與李藝發生性行為的證據就很弱;沒有發生性關系,法院認定的作案動機就不存在。”

  其次,是說不清楚的作案時間。

  屍檢報告中並未載明李藝死亡的具體時間,其死亡時間僅僅來源於金哲宏的供述。而在幾份判決書中,連金哲宏見到李藝的時間也屢次更改。

  金哲宏的一審辯護人曾去當地火車站檔案室,找到瞭司機報單和行車日志,當天李藝到達長崗站的時間是17點26分,從長崗站行至岔路口約需35分鐘。據此推測,李藝失蹤時間應為9月10日18時之後。

  但起訴書稱,金哲宏與李藝相遇的時間是17時許。第二次一審判決時,這一時間又變成瞭18時許,第三次一審的判決書中,又改回瞭17時許。

  此外,經澎湃新聞查證,多份起訴書中,唯一確切表述李藝“死亡時間”的也是第三次一審的判決書:金哲宏自己供稱當天19時30分左右,他將掐暈之後的李藝拉到瞭埋屍地點附近。

  再有,犯罪的地點更撲朔迷離。

  1996年10月,永吉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出具的一份《情況說明》稱,金哲宏第一次接受訊問時稱作案地點在雙河鎮十字街一個小棚子後,但經查,小棚子在不久後已經拆除。當時晚上有看棚子的,而在19時左右,該地人來人往,“不宜作為作案現場”。

  在後來案件的審判過程中,犯罪地點同樣幾經易改。

  起訴書中稱,金哲宏與李藝發生關系且掐暈她的地點在新立屯北沈吉鐵路附近(靠近埋屍地點)。

  但第一次一審的判決書並未提及犯罪地點。第二次一審的判決書中,則認定瞭起訴書中的犯罪地點。第三次一審的判決書中,地點又變成瞭雙河鎮郵局對面的修鞋鋪旁邊“狹空處”。

  澎湃新聞在雙河鎮郵局附近采訪時,當地多位居民向澎湃新聞證實,在1995年時,郵局旁邊曾是一停車場,晚上六七點鐘時,車來車往。

  對於以上種種疑點,在第一次發回重審時,吉林省高院在給吉林市中院的函中也提出瞭疑問:動機是什麼?第一現場在哪裡?能否確定被害人死亡的具體日期(時間)?被告人是否有作案時間…

  “消失”的兇器

  此案的疑惑之處,遠不止於此。

  第一次庭審時,金哲宏的辯護律師就曾指出,案件中有諸多事實沒有人證:起訴書所稱的李藝要到雙河鎮吃飯、住宿,金哲宏供稱的李藝去親友傢等情節。

  律師還指出,用摩托車綁被害人隻能橫綁,必造成頭部或手腳劃傷,但無證據;帶昏迷的被害人在公路上行走必有人證實,但也沒有;挾拖100米至埋屍地點應有人看見,無證據……

  判決書中認定:“…將李的臉朝下扛著往北順稻田埂子向鐵道走去,將李頭東腳西拋入一稀泥溝內…”,而在現場勘查筆錄記載:“…屍體西一點一米處有一鞋踩於泥內此鞋系死者右腳旅遊鞋,白色。”律師還質疑,既然判決書中認定是金哲宏扛著屍體拋入稀泥溝,那麼該鞋又是怎麼踩在泥裡的?

  前兩次一審的判決書中均認定,金哲宏作案時,“用木棒打李頭部,將李打到在地,後又用手掐李頸部。”但在第三次一審的判決書中,木棒卻消失瞭,原本金哲宏“用木棒打李頭部”變成瞭其“用左腿膝蓋壓住李藝的嘴,雙手卡住李的頸部”。

  曾為金哲宏出庭辯護的律師還提出,現場勘察筆錄中未記載木棒,起訴書中也未寫明,而原審判決中卻有關於木棒的記載。

  律師們認為,金哲宏案最大的問題,就是沒有直接的物證和人證,多份判決僅憑其偵查期間的認罪口供來認定“犯罪事實”:現場勘查筆錄和法醫鑒定中沒有金一個腳印、一根頭發、一個指紋或一滴精斑,證據不能證明犯罪人是不是金哲宏。

  但吉林省高院的最終裁決稱,此案雖無直接目擊證人,但間接證據已形成證明體系, 足以認定。該院隨後稱:“其情節惡劣,後果特別嚴重,本應嚴懲,但鑒於本案的具體情節,可酌情從輕判處。”

  庭審結束後,當時出庭辯護的律師李權曾與審判長交流過。日前,他告訴澎湃新聞,裡面的“具體情節”,說的就是本案沒有直接的證據。“但凡有一點直接證據,金哲宏都逃不過死刑。”

  刑訊逼供?獄偵耳目?

  作為主要證據的金哲宏的供述,在第一次庭審時,便被金哲宏全盤否定。

  律師轉述當時的庭審筆錄稱,金當庭否認殺人,“公安刑訊逼供,打我。”金說,自己不按警方的意思說,就會被打。金稱:“每次給我上大掛,不讓我吃飯睡覺。”

  法官問他:“在公安機關怎麼說得那麼清楚呢?”金說:“他們打我,讓我那麼說的。”公訴人問他怎麼編出來的,他說,有個叫“李金”的人教他這麼說。

  在《申訴狀》中金哲宏自述稱:“刑警用長繩子把我手背在後面五花大綁給我吊起來開始打我(使用帶棱角的煙灰缸砸我),強行逼我承認拉過被害人,我沒有承認……我實在是扛不住他們對我慘無人道的刑訊,不得不按照他們逼供的說辭去說……在我多次回答不對時,他們便讓我學他們的話去回答。”

  2000年第三次一審判決後,永吉縣檢察院對金哲宏進行瞭法醫鑒定,結論是:金哲宏前胸三處疤痕系外傷所致,腕部疼痛與外傷有關,此外傷可定經微傷。

  常瑋平向澎湃新聞表示,他在會見時,金哲宏曾脫掉上衣讓其查看傷情。“他的左右鎖骨下緣,依然有拇指大小的疤痕”。

  在所有的庭審中,金哲宏都否認開車載過李藝。他稱,當天下午18時左右,他在小賣店看見李藝租車,於是上前與她講價,但被李拒絕瞭。

  金哲宏稱,和李藝在雙河鎮下道口分開後,他空著車往雙河鎮方向走,去瞭一位朋友傢拿書,在路上還曾碰見一位村民。當天晚上,他按照朝鮮族風俗去母親傢中為亡父擺貢。金哲宏此前的辯護律師亦曾提供多份證人證言,證實金的上述行蹤。

  但公訴方的解釋是:被羈押期間,金哲宏多次向外給傢屬捎紙條,讓傢人找人證明他沒有作案時間,並有其刺在錫箔紙上的字條為證。

  那麼,金哲宏到底有沒有寫條串供?

  在後來的上訴書中,金哲宏稱,是一個叫“李金”的人代其寫的紙條。當時,他隻讓“李金”幫其告訴傢人他是被冤的。

  “李金”是誰?

  常瑋平引述永吉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出具的一份《情況說明》稱,警方“在辦案期間,利用獄偵與金哲宏接觸,並逐步取得金的信任。金哲宏被收審以後,心裡壓力很大,極力想與外界取得聯系,寫瞭不少紙條要傳出去,因其信任獄偵,所以把這些紙條交給獄偵。”最後,獄偵直接將這些紙條交給瞭警方。

  “這個案子定案的證據實在粗糙,不忍卒讀。舉個例子,金哲宏的身份證和戶口本上的名字,都是金哲紅,隻是因為警方一開始就寫成瞭金哲宏,所以一錯到底。到現在,所有人都叫他金哲宏瞭。”常瑋平說。

  19年後,常瑋平看到的金哲宏,拄著拐杖。諸多細節他已記不清楚,一再重復的隻有一句話:“我沒有殺人。”

  他的母親,在他被抓走半年之後,因病去世。他的妻子,在等瞭十年之後,和他離婚。他的兄弟姐妹,大多已去瞭韓國打工。現在,仍然相信他無罪且一直在為他奔走申訴的,是他的一位不願公開姓名的同學。

  (為保護個人隱私,李藝為化名)  來源: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