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23 21:42:26蔣小姐

買到燒炭凶宅 前屋主判賠91萬

王姓男子5年前在台北市信義區買房子,直到2年前想轉賣房屋時,才發現曾有人在屋內燒炭自殺,提告向原屋主求償。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判決原屋主應賠新台幣91萬餘元。

根據台北地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指出,王姓男子於民國95年間,以610萬元的價格,購買台北市信義區吳興街巷內的1間房屋;王男當時將房屋出租,每月收取2萬元房租。

王男提告指出,自己在98年8月間決定賣屋,並與黃姓女子簽約轉賣,但黃女告訴他,房屋感覺怪怪的,只付5萬元就解除買賣契約。他向里長查證後,才發現94年間屋內曾有人燒炭自殺,因而提告要求原屋主返還房價損失91萬5000元。

原屋主則向法院主張,並不知道有人曾在屋內燒炭自殺,且王男去年另將房屋以668萬元賣出,房屋價格並未減損,先前出租房屋也賺了80萬元租金,沒有因房子成凶宅造成損害。

台北地院審理,法官審酌社會民情,對凶宅多存有嫌惡畏懼之心,對心理層面造成負面影響,造成市場交易價格減損,判決原屋主應返還當初賣屋的15%價金,共計91萬5000元。全案可上訴。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

買到燒炭凶宅 獲賠91萬

又有人買凶宅獲得賠償。台北市一名王姓男子在台北市信義區買房子,3年後想轉賣時才得知曾有人在屋內燒炭自殺,因此向原屋主請求賠償,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凶宅影響房屋交易價格,判決原屋主必須賠償王男91萬多元。

王姓男子是在95年以610萬元的價格,向另一名王姓屋主買下位於台北市吳興街巷內的住宅,隨後並以每個月2萬元租給他人使用。

3年後,王男因想轉賣房子,並與買主約定800多萬元成交,但買主卻以房子感覺怪怪為由解除契約,王男事後一查,才得知屋內在他買前1年有人在屋內燒炭自殺,因此打官司要求原屋主返還房價損失91萬元。

雖然原屋主辯稱他也不知情,指王姓男子買下後還租出去賺了80萬元的租金,去年也順利將房子以660萬轉賣,顯見並未造成任何損失。

不過,案經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凶宅並沒有造成房子物理性損傷,或房屋的通常效用降低,但依照我國社會民情,一般民眾對於凶宅多存有嫌惡畏懼的心理,除對居住品質產生疑慮外,在心理層面也會造成相當的負面影響,同時造成房子市場交易價格的減損。

判決指出,交易的房屋有無發生類似燒炭自殺身亡的非自然身故情事,屬於房屋交易的重要資訊,並影響房價交易甚鉅,已屬交易上的重大瑕疵,判決當初賣屋給王姓男子的原屋主,應將價格減少1成5的價金即91萬多元,給王男作為賠償。【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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