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設備不符 環境變差可否退租 租賃契約注意事項
租後ㄟ心聲設備與租約不符可否退租,我5月與房東簽定房屋租賃契約書,預定7月入住,6月就把2個月押金與2個月房租全給房東,房屋租賃契約書並註明:附電視、冰箱、洗衣機、冷氣、熱水器、瓦斯爐。房東口頭承諾安裝第四台及網路,每月網路費我們自費。
但現在快入住了,冷氣與第四台都還沒裝、網路安裝變我們出安裝費、瓦斯爐安裝時,接到瓦斯桶的線也要我們出錢,是否可跟房東說:「因沒照合約內容:冷氣未安裝」,要求退還押金與租金,不租了。
專家建議 依《民法》請房東限期履行
中信房屋法務專員白宗益表示:房東既然約定租屋附冷氣以及瓦斯爐,便應該提供可正常使用的設備,房東口頭承諾裝設第四台及網路部分當然也包括在內,但是會有舉證困難的問題。
房東在租期開始後,若有承諾的設備尚未提供,便屬給付遲延,建議第1步可依《民法》第229條規定請求房東限期補足設備,若限期內未補足,第2步可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定相當期限限期要求房東履行,逾期仍未履行,第3步可主張終止租約。第1步與第2步限定期限一般建議定為7日,催告或解約最好以存證信函表達。租約終止前的租金除可要求酌減,相關損失可要求房東賠償。 《蘋果日報》
租屋環境變得很差,中途退租要賠錢嗎?
一、住家環境不安全(附近有很多色情行業、變態,發酒瘋的人、小偷猖獗等等),房客每天提心吊膽的過日子,決定要搬家,因租約未到,房東竟還要扣押金,可以嗎?雖然退租的理由,明顯不是房客的錯,但也不是房東造成的,房東依照契約要求扣錢,於法有據。
二、但是,在某種情形下,房客也能以法律上的「情事變更原則」來對抗房東的扣錢要求。
基礎說明
一、就法律層面而言,首要關注的是:房東究竟要不要對周圍巷子環境的惡劣,負起責任?如果要負責任,房客自然可以「依約或依法」要求房東改善;如果沒有責任,那就不能將治安不好、環境不夠清幽等公共問題,強迫房東想辦法解決。
畢竟,那是第三人造成的公共秩序問題,應該由治安主管機關出面整治才對,一般房東可沒那種本事(最多就是消極地換鎖)也沒那種義務,去踐行主管機關的日常工作(除非他是蝙蝠俠、蜘蛛人...)。
二、但是,站在房客與房東權益衡平的立場:不是因為房客的緣故而中途退租,房東真的應該扣足全部的錢嗎?會不會不公平呢?此點,民法上有所謂「情事變更原則」可以調節這種因為不可歸責於契約雙方當事人而造成的問題(民法227條之2)。
三、房客要求退租卻能主張不用被扣或少扣一點金錢的法律理由,就是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說白話一些,就是『剛搬去住時,附近環境尚差強人意,但住到一半,周遭環境突然變成不是人住的地方了,所以我要請求免賠押金而退租,或者少賠押金而退租』。
四、但要強調的是,是否真的有這種「環境遽烈變遷情況」,要在個案情形中來判斷,不是房客對環境稍有不滿意,就能主張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
參、參考法條
第227條之2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解約金與終止租約
簽立租賃契約時,一定要注意的事項!
壹、房東及房客只要談妥了,就算成立房屋租賃契約了。
貳、換言之,口頭約定就能產生房屋租賃契約成立的法律效果,法律用語稱之「諾成契約」。
參、理論上雖然如此,但這種成立情形,常常是無法在事後被證明的,因此,在房屋租賃的實務過程中,也就不被當做真的有那回事了。
肆、不過,房東若收了房客的定金,將會被民法「推定」成立房屋租賃契約,這是因為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伍、即使有了民法的「推定」,房客也一定要在交付定金同時向房東索取收據,若沒有收據可供證明定金之交付,一旦被對方否認時,那就真的是「舉證唯艱」了。
陸、為了當事人彼此方便的緣故,房客找房屋時最好隨身準備好定金收據及租金收據,把錢跟收據同時交給房東,房東動動手簽個名就好了,房客付錢也比較心安,這是租屋族一定要堅持實踐的「帝王原則」。
否則,日後除了痛斥人性外,也要想想自己為何無法堅持「付錢給人就一定要有收據」的鐵則?唯有想清楚了,才能避免自己來日再度重蹈覆轍。 易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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