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凶宅 法院撤銷拍定 凶宅有跡可循 購屋前多打聽
法拍屋是凶宅,法院裁定撤銷
《強制執行法》中明訂,法院不負「瑕疵擔保責任」,因此在過去諸多法拍凶宅案例,民眾只能棄標,認賠保證金。但也有法官認為,既然該屋確實有「非自然因素死亡」的資訊,民事執行處就應負起調查責任,並在拍賣公告中記明「瑕疵」。
林姓男子去年九月以兩百餘萬元的低廉價格,標得新北市中和區一法拍屋。原本以為賺到了,但事後向轄區派出所查詢,赫然發現這根本就是「凶宅」,某任屋主曾在房內自殺身亡,向法院聲明異議。板橋地院審理後認為,事實上該屋確實有人自殺身亡,執行處未查明,也未在拍賣公告上註明,更重要的是買賣尚未完成,還沒過戶給買方,因此裁定林男勝訴、裁定撤銷。
林男表示,標買房屋前曾向附近住戶查證,但無人透露此屋為凶宅,拍賣公告上也未明載,於是標下此屋。但為求確認,得標後又向中和第二警分局積穗派出所查詢時才發現,民國九十七年,某任屋主在屋內上吊自殺身亡,他據此再向社區管委會求證,才確認買到凶宅。
但執行處曾函請縣警局代為查詢,警方回函指出查無該處刑案紀錄,足證非凶宅。但事後才知,執行處是向九十八年五月才從中和積穗所分出來的中原派出所詢問,自然查不到民國九十七年以前的檔案資料。
法官認為,執行處疏於注意,未循通常管道向警察機關調查,以致在拍賣房屋時,未能在公告上註明,導致林男標下此屋,再加上房屋還沒有完成權利轉移,最後准許撤銷拍定。
法界人士表示,民間購屋必須提供「凶宅」訊息,若賣方隱瞞,消費者可向法院提出訴訟,通常勝訴機會很高;但法拍屋並沒有義務提供相關資料,購屋民眾必須自行查證。若案件中,執行處訪查程序沒問題,民眾很難勝訴。【2011-中國時報/葉德正/新北市報導】
避凶宅有跡可循,購屋前多打聽
同樣買到法拍凶宅,有的法官判定撤銷,但多數法官卻認定「自行負責」,民眾購買法拍屋前,除了上網查資料,走訪當地請教鄰居,更要向當地派出所、消防隊查詢報案紀錄,才能確認買到「乾淨」的房子。
二手屋市場大都透過房仲業者,雖然買賣雙方必須負擔仲介費用,但仲介業者也須負起查證義務,可以篩選屋子,大大減少凶宅、漏水屋、輻射屋等機率,一旦消費者察覺,可據此向房仲業者索賠,業者大都會負起責任私下和解,不至於鬧上法庭。
法拍市場雖然價格便宜,卻沒有任何售後服務,消費者必須承擔風險,舉凡霸占屋子的海蟑螂、凶宅等都是可能遭遇到的問題,尤其以凶宅問題最擾人,目前網路平台都會提供凶宅查詢服務,例如「台灣凶宅網」內搜羅熱心網友轉貼的社會新聞。
網站也提供討論區供民眾發問,甚至還列舉全台、全北市著名凶宅給民眾參考,大多為喧騰一時的分屍案、槍擊案等重大社會案件的發生地,一旦民眾發現法拍屋周邊疑似有刑案發生,可再到當地向鄰居確認,成為重要的購屋參考依據。
如果民眾依舊無法安心,可向轄區派出所查詢刑案紀錄,或甚至向當地消防分隊調閱出勤紀錄,但這些都不是警消人員的責任,即便提供資訊有錯,民眾也莫可奈何,法界人士提醒,購屋前多方打聽,才能保障權益。【2011-中國時報/葉德正、林金池/新北市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