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之稅務負擔問題
在物價不停上漲只有薪水不漲的現代社會裡,凡事都要精打細算,尤其在外租屋的普通上班族,除了要存錢買房子外,每年還要繳一筆稅金給政府,如果不想辦法節約,那也不知道何年何月才能有屬於自己的窩。而每年一到報稅季節,很多租屋上班族總會感到疑惑,究竟租房子的支出可否列入所得扣除額?要如何辦理呢?而房東收到的租金算不算所得?為了維護房子也會有所支出,可否扣除呢?
其實稅法的精神就是有所得就應該納稅,只是在於納稅的種類相當繁雜名目又多,而且又有許多基於社會政策的考量所訂定的優惠標準,所以一般民眾常常搞不清楚到底什麼樣的收入要納稅,什麼樣的支出可以優惠。既然房租是房東的所得之一,當然就應該列入課稅的項目,而納稅義務人就是所得人也就是房東。而法律為了保障經濟地位較弱勢的房客,也規定房客可以將租金的支出列為扣除額的項目之一。
只是報稅時,都是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如果偽稱有該項收入而國稅局直接照單全收時,那就會有很多人胡亂申報,造成稅制紊亂與社會的不公,所以法律就規定要將房租申報為列舉扣除額時必須同時檢附實際承租與繳租金的證明(比方說租約、匯款明細表或房東簽署收受房租的收據等)及有自住事實非作為營業或執行業務之用的證明文件(以實際居住者的戶籍登記為一般標準,如果實際居住者的戶籍登記地就是承租的房子,法律就推定屬於自住而非營業或執行業務;不過一般房客或房東並不願意因為租賃關係就變更戶籍所在地,所以通常以簽切結書替代)。而所得稅都是一年一年繳,房客也不可能永遠只是房客,所以所提出的證明也以課稅年度發生的事實為限。
而既然房東所收入的租金有課稅的義務,那該如何申報呢?其實就跟一般所得稅的申報相同,可以將其分為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如果房子的維護、修繕等必要損耗及費用相當高或是房子折舊率大及其他稅捐費用很高,可以用列舉扣除額的方式,憑著各項憑證申請扣除;如果房子平時的維護、修繕等必要耗損及費用不高,又無其他須大筆支出的事實的話,就可以採用標準扣除額,以租金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七為申報淨額。
只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很多房客跟房東提到稅費負擔的問題時,房東都會把這樣的稅務負擔轉嫁到房客身上並且反應在租金裡,實際上房東還是不用繳稅,而房客也只是把一次被扒層皮(繳稅)變成分期付款(繳房租)而已,所以房客除了燒好香祈禱遇到好房東外,談判的技巧就相當重要,但最根本的解決之道還是要營造出合理的房價及租金市場,並且教育一般人關於稅費負擔的正確觀念,才能真正保障房客的權益。
參考法條:所得稅法第8條第5款、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2小目,財政部90年1月9日台財稅第0900450099號函,財政部96年3月3日台財稅字第09604512770號函
台灣房屋情報 文/李國禎
http://key88.net/article176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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