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13 14:11:54服務員
每月所支付薪資總額與其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之差額
薪資所得」指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包括薪金 、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 定)。
公司因延攬人才,於員工到職時,給付簽約金予員工,依規定該簽約金應累入奬金,計收補充保險費,但因員工提早離職,員工支付違約金予公司,其違約金是否可列為奬金的減項,退還補充保險費?
回覆內容: 經參採財政部
「納稅義務人因未履行其與公司之服務契約,
依約繳還其出國進修期間自該公司領取之旅費及薪資等,
核屬違約賠償性質,並非所得減少,不得在其各該年度所得中扣除。」
,是以,員工違約退還公司之違約金,核屬違約賠償性質,
非所得之減少,不得申請補充保險費退費
雇主:
雇主之補充保險費,
依照其每月所支付薪資總額與其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之差額,
按補充保險費率自行計繳,連同依現行規定應該負擔之ㄧ般保險費,按月繳納。
1. 所以我們請臨時工或清潔員發薪資或獎金或車馬費
8000元 *2%= 160為雇主之補充保險費,
2. 公司請臨工或清潔員 發14000元 *2%= 280為雇主之補充保險費,
個人 因超過5000元扣 個人自己的補充保險費14000*2%=280
雙方都要扣2%
3.102年要繳 280 +280 =560元 至健保局網站列印繳納書
4. 雇主:就是薪資要繳納的2% 其他不用
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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