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18 15:08:50服務員

總分支機構應分別辦理營業登記並分別報繳營業稅

總分支機構應分別辦理營業登記並分別報繳營業稅

(桃園訊) 邇來常有營業人詢問,增設營業據點,是否應另行辦理營業登記及如何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8條及3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按期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該固定營業場所係指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事業之固定場所,包括總機構、管理處、分公司、事務所、工廠、保養廠、工作場、機房、倉棧、礦場、建築工程場所、展售場所、連絡處、辦事處、服務站、營業所、分店、門市部、拍賣場及其他類似之場所等。

該局舉例,甲公司為買賣業於A地銷售貨物,另於B地以未辦營業登記之乙門市部對外銷售,由於乙門市部對外亦有收受客戶訂單、收取貨款之銷售行為,應依上開營業稅法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按期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嗣經乙地稽徵機關查獲,該門市部未辦妥營業登記,逕行對外營業,除補徵營業稅外,應依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經查獲應如何處罰?(9601)

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

已達使用發票標準而未辦登記營業者,未取得或未給予憑證,要不要處罰?(0606)

要處罰,按未辦理營業登記之營利事業,如每月取得之收入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經查獲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或給予他人憑證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所漏金額5%罰鍰。
(財政部82.12.29. 台財稅第821506255號函)

在固定營業場所營業,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資料來源:國稅局】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有明文規定。因此,為了維護租稅公平,營業稅稅籍清查,輔導營業人辦理營業登記作業,一向是該局每年例行性之重點工作。而對於依法應辦營業登記未辦理時,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為了落實愛心辦稅,如果在主管稽徵機關輔導補辦登記時就補辦登記者,依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規定,可以免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局辦理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時,除了派員去現場勘查了解實際情形外,還會發函輔導。日前部分新聞媒體報導該局彰化縣分局因實地清查發現有在固定場所販售飯糰之攤車,但是因為沒有遇到經營的人,直接以他的招牌「飯糰」發函輔導辦理營業登記,該局認為以招牌「飯糰」為輔導函的受文者確有不妥,將加強內部人員教育訓練。至於有些業者收到輔導函誤以為辦理營業登記就需要課徵營業稅,該局強調辦理營業登記的攤販是不是需要繳納營業稅,要看其每月銷售額有沒有達到營業稅起徵點而定,至於目前營業稅起徵點依財政部951222台財稅字第09504553860號令規定,銷售貨物部分為每月銷售額8萬元,銷售勞務部分則為4萬元。換句話說,如果這些定點營業的攤販,每個月銷售額若沒達到上開起徵點,根本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該局呼籲固定營業場所營業之攤販,應於開始營業前,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或於接獲輔導函時前往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事宜。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或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實體商店之交易行為只是交易平台不同,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故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屬營業稅課徵範圍,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得免辦營業登記規定者外,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反之,若個人非以營利為目的,

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己使用過二手商品、買來尚未使用或他人贈送的物品,則不屬於營業稅課徵範圍。
該局指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

若連續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已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已達4萬元者,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依法報繳營業稅。至於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如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自應依法報繳營業稅,若經查獲有短漏報銷售額情事,除補徵所漏稅款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
聯絡人:法務一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日本藤素 2019-12-20 14: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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