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信託投資境外金融商品之海外所得
透過新臺幣或外幣信託投資境外金融商品之海外所得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
一、所得所屬年度之認定:
投資人透過新臺幣信託或外幣信託投資境外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如投資人於T日下單賣出境外股票或基金受益憑證,股票交割日(或境外基金核算買回價格之日)為T + 2日,受託人於T + 7日依約定將款項給付投資人,則投資人之該筆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列入T + 2日所屬年度之基本所得額中計算。
二、海外所得之計算:
(一)新臺幣信託:
1.交易所得=交割之外幣金額(或依約定核算之外幣買回價格) × 約定之匯率-投資人原信託之新臺幣金額
2.投資人於
(二)外幣信託:
1.交易所得=【交割之外幣金額(或依約定核算之外幣買回價格)-投資人原信託之外幣金額】× (T + 2日)臺灣銀行買入及賣出該外國貨幣即期外匯收盤價之平均數
2.投資人於
三、舉例如下:
1.投資人張三於
2.該筆財產交易所得依上開之規定計算如下:
(1)新臺幣信託投資:
j若張三原始申購該基金500單位為新臺幣165,000元。
k
12美元 × 29即期匯率 × 500=新臺幣174,000元
l依j、k從高認定其成本為新臺幣174,000元
m受託人於
13美元 × 500 × 31即期匯率-174,000=新臺幣27,500元。
(2)外幣信託投資:
j若張三原始申購該基金500單位金額為
10(美元) × 500單位=5,000美元。
k
12(美元) × 500單位=6,000美元
l依j、k從高認定其成本為6,000美元
m張三投資該境外基金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
(13美元 × 500-6,000美元) × 30即期匯率=新臺幣15,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1條第4項之規定,僅限於「上市有價證券(包括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或存託憑證)」、「未上市股票」及「境外基金受益憑證」得採原始取得成本或
(聯絡人:審查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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