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2-11 16:29:39服務員

欠稅達一定金額,將會被限制出境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

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

被限制出境者提供財產擔保以解除限制於返國後免再管制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表示:凡已限制出境之欠稅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曾依「限制欠稅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註:現行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相當財產擔保,並辦妥抵押權設定或公證手續後解除出境限制者,於返國後應免再管制出境;至其提供擔保之財產,在其欠稅或罰鍰未繳清結案前,未便退還。

該分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旨在限制出境以達到稅捐保全之目的。茲欠稅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既提出相當財產擔保,並辦妥抵押權設定或公證手續,對稅捐之保全已無顧慮,自無須再予限制其出境必要。若欠稅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國時提供財產擔保,返國後申請退還,如此反復辦理提供與退還,一再辦理出境之限制與解除,不僅增加欠稅人辦理出境手續之繁,且增加入出境管理局工作負荷,易導致辦理是項管制業務之混亂,對稅捐之保全,難收實際效果。

 

威爾剛 2020-01-10 03: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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