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貨物公司員工攜帶出口,營業稅得否適用零稅率?
外銷貨物公司員工攜帶出口,營業稅得否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外銷貨物申報適用零稅率者,
除報經海關出口者免檢附證明文件外,非經報關出口者,
應取具規定之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
另依財政部
自
快遞業者及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運送離岸價格新臺幣5 萬元以下之
快遞貨物出口,可持憑該業者所出具載有寄件人名稱、統一編號、
貨物名稱、數量、離岸價格及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之託運單主、
分號等資料之執據,做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該局查核甲公司營業稅申報之外銷零稅率銷售額,發現該公司
未檢附海關出口報單或郵政機構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
該公司主張貨物由公司員工攜帶出口,並提示登機證、登船證、匯款水單、Invoice等相關證明文件,惟無法佐證貨物運銷國外之事實,且貨物數量、價額亦無從勾稽,尚不足證明,該批貨物確已自我國境內運銷出口,無零稅率申報適用,經補徵稅款並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貨物出口應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取具出口報單、海關核驗簽章之出口證明或由快遞業者、郵局出具之單據等,以憑認定貨物運銷出口之事實,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雲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350)98.8.26
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view.j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