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11 16:15:57服務員
繼承事實發生在98年1月23日以後者免稅額一千二百萬元
繼承事實發生在
1.免稅額︰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一千二百萬元。
2.單一稅率︰就課稅遺產淨額,課徵百分之十。
3.實物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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