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及模特兒等經紀公司利潤率降為20%
大小S 恐再補稅4000萬
大小S補稅案,獲得法院判決勝訴後,據了解,6件訴訟案5件定讞,
國稅局未再提起上訴,將按判決退還溢繳營所稅金,但國稅局又改以
個人所得重新計算稅金,發現大小S過去幾年所得逾億元,恐遭補稅逾4000萬元。
大小S以成立獨資個人工作室方式,被國稅局認定逃漏稅,
當時北市國稅局認定「營利事業所得」的金額與兩人申報的不符,
因此要求補繳營所稅近百萬元,大小S不服,提起訴訟,6個案件全獲勝訴。
會計師強調,現在藝人完全要藉由開公司來避稅已無空間,即使提起訴訟,
敗訴的機會也很高。如果只是把每年逾億元的所得拿一小部分用公司名義報稅
,國稅局沒有人力也不會刻意刁難。
以大小S為例,花了很大的心思打贏官司,卻只拿回一點點稅金,
最後反被課徵更多的稅額。會計師建議,藝人還到國稅局查稅,
最好的方式是私下和解,補一點稅金,大事化小。
藝人用工作室避稅
稅務官表示,大牌演藝明星常成立個人工作室,將其個人所得轉換成
營利事業申報營所稅,稅率只有25%,逃避個人最高邊際稅率40%。
未來財政部將改依實質課稅原則課稅,回復為個人的執行業務所得,
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最高要繳40%。
名模林志玲是隸屬在模特兒公司下,但絕大多數的演藝人員並非與經紀公司簽約。
稅務官表示,演藝明星的避稅手法常以成立個人工作室,3000萬以下的收入
,就用擴大書審的利潤率6%當所得,再乘上稅率25%。舉例來說,
年收入1000萬元,所得稅只繳15萬元(1000*6%=60萬,60*25%=15萬)。
如此方式可避掉90%的所得,如果沒有被財政部國稅局查到,就算賺到。
如果國稅局查到,要求提供帳冊,通常工作室沒有完整帳冊憑證,
就改依同業利潤率標準當所得,比照人力派遣業的淨利率為27%,
1000萬元的收入,所得為270萬,所得稅為72.9萬元(270*25%=72.9)。
後來立委介入說情,為演藝人員爭取成立新的職業類別,
財政部去年新區分「藝人及模特兒等經紀公司」類,利潤率降為20%。
1000萬收入,所得為200萬元,個人工作室的所得稅即為50萬元
(200*25%=50)。
如果工作室把所得分在演藝人員名下,萬一被查到,
就以分配的所得視為薪資所得,乘上40%稅率課稅。名歌星江蕙就曾經被查稅
,初時被當成薪資所得,補稅和處罰合計數千萬元,非常沈重;後來江蕙和
財政部國稅局和解,拿掉中間虛擬的工作室,全部改以執行業務所得,
可以扣除45%的成本費用,再乘個人稅率,大幅降低補稅金額。
財政部最近有官員主張,依5月新完成三讀的稅捐稽徵法第12之1的
實質課稅原則,演藝人員的所得,應該屬個人執行業務所得,而非工作室
的經紀公司的營利所得。
財政部很可能以實質課稅原則發布解釋令,一律改用執行業務所得申報。
上述案例,1000萬的收入,執行業務所得為550萬元,
所得稅為220萬元(550*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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