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04 22:40:47Jimmy Hsu

備查97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標準及同業利潤標準

備查97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標準及同業利潤標準

《賦稅》2009/2/4
  財政部表示,「97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草案,業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參照各地區國稅局調查資料、各業同業公會意見及財稅資料中心提供之94年度核定及95年度、96年度全國營利事業各業申報資料,於97年10月22日邀集各工商團體、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等公會及其他各地區國稅局研商訂定,並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73條規定報財政部備查。
  97年度標準與96年度標準比較,增、修訂重點如下(詳附表):
一、修訂調降(1)冷凍冷藏蔬果製造、(2)代客榨煉油、(3)糕餅麵包製造、(4)餐盒食品、現成菜餚製造、(5)人造纖維織、(6)皮革、毛皮整製、(7)人造石製造、(8)混凝土製品製造、(9)鋼筋水泥製品製造、(10)其他水泥製品製造、(11)金屬電鍍、板金、烤漆處理、(12)人造花、羽毛裝飾品製造、(13)羽毛製品製造、(14)資源回收物清除、(15)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16)一般廢棄物處理、(17)其他有害廢棄物處理、(18)液化石油氣(桶裝瓦斯)批發、(19)柴油批發、(20)汽油零售、(21)柴油零售、(22)公路汽車客運、(23)市區汽車客運、(24)海洋貨運承攬、(25)航空貨運承攬、(26)旅館(社)、(27)證券商、(28)人力仲介、(29)旅行業及(30)醫院等30業別之所得額標準、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費用率或淨利率。
二、增訂(1)未分類其他金屬加工處理、(2)電熱水器、太陽能熱水器、(3)建築廢棄物清除、(4)木材加工用機械批發、(5)建築及礦業用機械批發、(6)金屬加工用機械批發、(7)遊覽車客運、(8)交通車經營、(9)團膳供應、(10)投資有價證券、(11)基金管理、(12)測量及製圖服務、(13)藝人及模特兒等經紀及(14)未分類其他就業服務等14業別之所得額標準及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費用率或淨利率。
  財政部補充說明,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設置帳簿、保持相關會計憑證紀錄及依據帳載紀錄計算所得額申報納稅,並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以供稽徵機關查核。營利事業申報之所得額達所得稅法第80條第2項規定各該業所得額標準以上時,稽徵機關即以書面審核,並以申報額為準核定。至營利事業未辦理結算申報,或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經通知而未提示相關帳簿、文據等證明文件供核,稽徵機關始依所得稅法第79條及第83條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財政部呼籲,營利事業應依法設帳記載,並於稽徵機關調查時提供相關帳簿、文據等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以免發生經稽徵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致稅負增加之情形。
相關附件:

資料來源: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49831&ctNode=657&m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