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個人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明(109)年5月報稅即可適用!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為因應人口高齡化趨勢所衍生長期照護需求,並減輕中低收入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經濟負擔,總統於108年7月24日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案,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定額扣除12萬元,民眾明(109)年5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該所進一步說明,自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符合衛生福利部訂定「個人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要件者,不管是聘用看護、使用長照機構服務或由家人自行照顧,只要檢具符合資格之證明文件,每人每年定額減除12萬元。如果所得年度之扣除額資料查詢列有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者,得免檢附證明文件喔!
該所提醒,為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本項特別扣除額比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訂有排除適用規定,包括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或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108年度為670萬元)者,均不適用長照特別扣除額的規定。
民眾如對以上說明有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移送執行之欠稅案件經稽徵機關更正應納稅額者,不影響其繼續強制執行
陳先生因欠繳綜合所得稅被移送強制執行後,始向國稅局申請增列扶養親屬,經更正後應納稅額雖有變動,國稅局並不會因此展延繳納期限重新發單或撤回強制執行,只會就更正結果通知陳先生並函請行政執行分署就更正後之稅額繼續執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有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經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如經稽徵機關更正應納稅額,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其性質與原處分之撤銷不同,不發生重新發單之問題,亦不影響原處分未變更部分之效力。稽徵機關只會以更正後稅額通知納稅義務人並函請行政執行機關更正執行,不再展延繳納期限重新發單,納稅義務人仍應按更正後之稅額加徵滯納金一併繳納。
該局籲請民眾收到稽徵機關寄發之稅單時,應查對核定內容,若有疑問應於繳納期限內洽詢該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以免因逾期未繳稅,遭移送執行並加徵滯納金,影響自身權益。
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免稅門檻提高囉!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分離課稅之免扣繳門檻,自今(108)年12月1日起,由每聯(組、注)獎額2,000元提高為5,000元。
該局說明,財政部為簡化扣繳作業及鼓勵民眾索取統一發票,日前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將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含公益彩券、運動彩券及統一發票)扣繳門檻提高,自今年12月1日起,取得獎金每聯(組、注)獎額超過5,000元,才須按給付全額扣取20%稅款。例如,甲君消費取得108年7-8月期之統一發票,9月25日兌中四獎獎金4,000元,領獎期間是108年10月6日起至109年1月6日(原為109年1月5日,因適逢週日,順延至109年1月6日止),甲君如果在108年10月6日至11月30日間兌領獎金,按現行規定超過2,000元,就必須按20%扣取800元稅款,實領3,200元;但如果甲君再稍等一等,於修正規定施行日後,也就是108年12月1日至109年1月6日間再兌領獎金,就可適用新規定,不須扣取20%稅款,可以實領4,000元哦!
南區國稅局「雲端發票購EZ 兌獎APP很給力」活動,108年11月10日邀您一起來體驗
為推廣民眾消費購物以載具儲存雲端發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將於108年11月10日(星期日)上午6點30分至10點在臺南烏山頭水庫風景區入口大道舉辦「雲端發票購EZ 兌獎APP很給力」活動,希望號召更多人一起節能減紙愛地球。
該局說明,本次活動提供「雲端發票諮詢」、「雲端發票捐贈」、「統一發票兌獎APP下載」、「雲端發票體驗(夾夾樂)」、「雲端發票體驗(O2O商店)」及「雲端發票體驗(無人商店)」等服務,活動現場協助民眾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及設定手機條碼載具,完成後可至「雲端發票體驗(夾夾樂)」攤位,出示該APP手機條碼畫面即可夾取100元~250元不等驚喜禮物1份,且可至「雲端發票體驗(O2O商店)」攤位,在指定活動網頁,以信用卡或LINE Pay自付20元並儲存雲端發票,即可換購120元等值商品1份,或至「雲端發票體驗(無人商店)」攤位,體驗智能販賣機以行動支付、信用卡或悠遊卡自付5元或10元,並儲存雲端發票,即可換購25元或55元等值商品1份。
該局表示,為鼓勵民眾以載具儲存雲端發票,財政部針對雲端發票原已提供一百萬元獎15組及2,000元獎1.5萬組的「雲端發票專屬獎」中獎機會,自108年9-10月期起,各期加碼,增加500元雲端發票專屬獎項40萬組,每期總獎金高達2.45億元,購物消費以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不但可以拿大獎,還能為愛護地球盡一份心力。
臺南國地稅一家親,國稅局佳里稽徵所搬新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繼前(106)年安南稽徵所及去(107)年新營分局與地方稅務局合署辦公廣受好評後,今(108)年再度與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攜手合作,國稅局佳里稽徵所已於108年10月14日搬到臺南市佳里區忠孝路25號3-4樓,與財政稅務局佳里分局合署辦公;該局並與財政稅務局定於11月4日(星期一)下午3時30分在合署辦公地點(忠孝路25號)由臺南市長黃偉哲、財政稅務局局長陳柏誠及該局局長盧貞秀舉行揭牌儀式,屆時歡迎各界踴躍蒞臨指導。
該局說明,所屬佳里稽徵所與財政稅務局佳里分局合署辦公後,上班時間配合調整為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二單位辦公時間一致,民眾可以在一個地方同時辦妥國稅及地方稅業務,免去奔波辛苦。合署辦公後,佳里稽徵所服務電話仍為06-7230284,於上班日中午12時至下午1時30分也會在1樓全功能櫃台提供不打烊服務,讓民眾洽公更便利。
該局提特別提醒,欲至國稅局佳里稽徵所洽公的民眾,請前往新的辦公地點,也希望由本次與財政稅務局合署辦公,提供佳里及鄰近地區民眾及企業更便利的稅務服務。
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受遺贈取得之房屋,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或舊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因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而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為財產交易所得合併申報。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個人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受遺贈取得,且該個人及遺贈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遺贈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受遺贈取得。
國稅局舉例,甲君於103年10月購入A屋,後於104年10月過世前以遺囑將A屋贈與乙君,乙君於105年2月登記取得A屋後,旋於6月出售。乙君105年2月取得A屋至105年6月出售,持有期間雖僅約5個月,但乙君受遺贈取得之A屋係甲君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購入,符合上述第2點規定,故乙君出售A屋的交易所得免申報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僅須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土地部分則免納所得稅。
國稅局提醒民眾,出售房屋、土地,若有不瞭解之稅捐法令規定,歡迎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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