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主張生前未償債務,納稅義務人應負舉證責任。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所以,繼承人列報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必須檢附被繼承人生前向他人借款迄其死亡時仍未償還之證明文件,以證明債務確有存在,才能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否則僅憑資金匯款資料,稅捐稽徵機關尚難審酌認定。
國稅局舉例說明,繼承人甲君申報甲父遺產稅時,列報甲父遺有生前未償債務5,000,000元,其提示的資料只有乙君曾匯款存入甲父擔任負責人之丙公司帳戶,並無其他資料證明該筆匯款究係甲父以私人身分向乙君借款再借予丙公司,或是乙君與丙公司間之金錢往來,抑或是乙君償還之前向甲父的借款。因為單憑1筆資金往來尚無法釐清法律關係,難以據此證明甲父的未償債務,造成徵納雙方爭議。
國稅局提醒民眾,現行社會資金往來的法律關係多元,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如有不瞭解之稅捐法令規定,歡迎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線上申請攻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及改善空汙的政策目標,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民眾自108年6月15日起至110年6月14日止,購買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可在購買日次日起算6個月內,透過紙本申請或線上申請等2種方式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並可選擇使用直撥退稅或郵寄退稅支票領款,每臺最高可領新臺幣2,000元。貨物稅條例第11之1施行至今108年10月6日止,全國受理件數已超過47萬臺,核退金額超過7億8千萬元,申請情形相當踴躍,且自108年8月5日起,為更方便民眾以網路申請,其相關附件紙本免再補寄,直接就可以上傳至網路。
該局進一步說明,紙本申請需郵寄或臨櫃至任一國稅局申辦,但線上申請民眾只要先準備好憑證(例如:個人的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營利事業工商憑證、組織及團體憑證)、購買憑證、電器產品資訊及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等,再按照以下5步驟操作,經國稅局審核後,就可免出門,退稅款輕鬆入袋!
步驟1:連線到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使用憑證登錄申請。
步驟2:選擇退稅方式,並填寫通訊地址。
步驟3:填寫購買憑證(統一發票或收據)資訊。
步驟4:填寫產品資訊。
步驟5:取得紙本發票或收據者,直接夾帶該憑證影像檔案上傳,按下「申請退稅」,即完成申請;取得雲端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者,直接按下「申請退稅」,即完成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使用線上申辦夾帶的附件檔案大小不能超過4MB,附檔名需為常見的影像或文件檔案格式為doc、docx、xls、xlsx、odt、ods、pdf、jpg、png、tif及gif檔。
請民眾多加利用簡便又快速、線上e指通,讓您宅在家就可領到退稅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諮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如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者,可免納土地交易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其於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者,不論該筆交易有所得或損失,均應依法申報所得稅,但如果是交易「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的話,則例外可免報繳土地交易所得稅。
至於要如何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呢?該局進一步說明,只要個人持有的土地是農業用地且作農業使用,可先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任(辦)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接著再持該農用證明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當其取得地方稅稽徵機關核發之「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時,該筆土地即符合上開免稅規定,其交易該筆土地的所得也可免報繳土地交易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若個人交易的土地有符合前述免稅條件的話,不論土地有無漲價或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都記得要照上開步驟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此方能適用所得稅法之免稅規定,可千萬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囉!又民眾如果想要瞭解更多相關資訊,也可上網搜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房地合一專區」(網址https://www.ntbs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 2360/8813264072048429785),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營利事業增建廠房期間的借款利息不可作費用列支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借款增建固定資產,在建造期間所支付的利息,應作為該資產成本,不可列為當期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因增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以資本支出列帳,但建築完成後,也就是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後,所應支付的利息即可作為費用列支。
該局舉例,日前查核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106年度申報資產負債表中有未完工程5,000餘萬元,且當年度申報利息支出60餘萬元,經進一步查證,該支出係甲公司因增建廠房而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費用,因該增建廠房工程於107年度才完工,所以甲公司106年度所支付的利息並非當期費用,而應轉列為該廠房的建造成本,乃調減甲公司106年度利息費
用60餘萬元,核定補繳稅款10餘萬元。
該局提醒,若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營利事業增建廠房期間的借款利息不可作費用列支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借款增建固定資產,在建造期間所支付的利息,應作為該資產成本,不可列為當期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因增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以資本支出列帳,但建築完成後,也就是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後,所應支付的利息即可作為費用列支。
該局舉例,日前查核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106年度申報資產負債表中有未完工程5,000餘萬元,且當年度申報利息支出60餘萬元,經進一步查證,該支出係甲公司因增建廠房而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費用,因該增建廠房工程於107年度才完工,所以甲公司106年度所支付的利息並非當期費用,而應轉列為該廠房的建造成本,乃調減甲公司106年度利息費
用60餘萬元,核定補繳稅款10餘萬元。
該局提醒,若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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