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裝娃娃機、觸犯賭博罪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為免投機業者利用娃娃機從事不法活動,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行政組與各派出所針對轄內娃娃機商店,展開明察暗訪查緝不法,日前在本轄崇善路選物販賣機店,發現有11檯選物販賣機遭改裝成具阻隔板、彈跳繩等足以影響夾物機率,變成可以「以小搏大」、「具射倖性」之電子遊戲機,即通知負責人張姓檯主(亦是場主)到場,告知該11檯檯選物販賣機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涉嫌無照經營賭博性電子遊戲機,現場查扣IC板11片、現金16180元、娃娃機台內商品等,警詢後依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7、15、22等規定及刑法賭博罪,函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辦。
經濟部於107年5月召開夾娃娃機屬性會議,經評鑑合格為非屬電子遊戲機應符合原評鑑說明書相關規定,歸類下列幾點:
一、具有保證取物功能且保證取物金額原則不得逾新臺幣790元,機具亦需揭露「保證取物」、「保證取物金額」、「消費者累積已投入金額或次數」,「消費者累積已投入金額或次數」不得任意歸零。
二、提供之商品:
(一)市場價值不得少於保證取物金額百分之七十。
(二)內容及價值不得有不確定性(例如:不得為紅包袋、骰子點數換商品、摸彩券、刮刮樂等)。
(三)不得為現金、有價證券、鑽石、金銀珠寶、菸、酒、檳榔、毒品、成人用品、猥褻商品、活體生物或違禁物等。
(四)需符合商品標示及商品檢驗規定。
三、機具外觀正面標示「機具名稱」且不得與經評鑑通過夾娃娃機名稱相同。
四、機檯內部無改裝或加裝障礙物、隔板、彈跳裝置等影響取物可能之設施。
五、圖片介紹欄內載明機具尺寸。
六、提供「製造商(或進口商)」及「消費者申訴專線(含機具管理人及聯絡電話)等資訊(具體內容於實際營業時提供)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呼籲選物販賣機(俗稱夾娃娃機)業者,擺設機台前應先送經濟部審核評鑑為非屬電子遊戲機且不得任意改造,如經查獲機台未符合原送檢評鑑說明書所載要件,即屬電子遊戲機範疇,且如該業者亦未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級別證者,將視為違法擺放電子遊戲機,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移送地檢署,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如經查獲提供菸、酒、檳榔、毒品、成人用品、猥褻商品、活體生物或違禁物等之商品,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刑法、動物保護法、商品標示法、商品檢驗法等各該法令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另如涉嫌賭博,則依刑法賭博罪移送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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