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警察局積極整飭員警風紀、嚴懲不法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臺南市警察局督察室及政風室等單位於106年1月23日7時許,在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擁文指揮下,針對本局員警高○○、退休員警 黃○○等人,與酒店業者有不當聯繫,涉及不法, 同步執行搜索彼等個人辦公桌及置物櫃,並將高○○、黃○○等2人 分別帶至臺南地檢署接受調查。
查該酒店會館,係本局列管風紀誘因場所,因經常引發治安狀況, 本局於去年下半年即派警站崗、列為密集臨檢重點, 於發現可疑治安狀況後主動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
涉案員警高○○因違反貪汙治罪條例案件,於106年11月29日 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已退休員警黃○○因違反貪汙治 罪條例案件,於106年11月29日偵查終結,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本局於106年1月24日即予以記一大過嚴懲, 並從嚴查究各級主管行政責任。本局將持續強化端正警察風紀工作, 嚴懲非因公涉足不妥當場所及與不法對象交往,並全面清查、列管、 消弭風紀誘因場所,杜絕不法。
本局向來主動積極整飭員警風紀,秉持不護短、不庇縱, 除惡務盡之精神依法究辦,絕不容忍極少數的違法犯紀,而抺煞絕大 多數員警辛勤付出。本局將持續改善警察風紀,塑造警察優良形象, 提升警察團體士氣。
106年1月23日7時許,在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擁文指揮下,針對本局員警高○○、退休員警黃○○等人,與酒店業者有不當聯繫,涉及不法,同步執行搜索彼等個人辦公桌及置物櫃,並將高○○、黃○○等2人分別帶至臺南地檢署接受調查,相關人員行政責任及職務調整。
職稱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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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
勤務中心警務正 |
高○○ |
1. 1月24日訊後收押禁見(停職) 2. 3月20日諭知交保後申請復職調訓練科。 3. 106年2月10日,記一大過,經高員申訴後,保訓會於106年9月27日撤銷處分。 4. 106年11月29日不起訴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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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保防室 警務正 |
黃○○ |
1. 1月24日訊後收押禁見。 2. 106年2月10日,記一大過。 3. 覊押期滿,交保。 4. 違反貪汙治罪條例案件,於106年11月29日偵查終結,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
已於105.12.02退休 |
第六分局偵查隊 小隊長 |
王○○ |
1. 涉嫌洩密罪交保,記一大過處分。 2. 106年2月8日改調刑大警務佐。 3. 106年4月18日不起訴。 4. 106年5月2日因涉足不妥當場所變更記過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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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分局偵查隊 偵查佐 |
吳○○ |
1. 涉嫌洩密罪交保,記一大過處分。 2. 106年2月8日調佳里分局警員。 3. 106年4月14日緩起訴。 4. 106年5月8日變更記過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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