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19 21:02:06蔡永源
臺南市警察局交通大隊尊重他人路權 勿因小失大 警方加強宣導執法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貪圖一時之便搶快、不想停等紅燈太久、打方向燈麻煩」諸如此類的理由,是常見民眾違規紅燈右轉、超越停止線停等紅燈以及轉彎或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的說詞,但往往在乎的只是可以省個幾秒鐘,似乎忽略的是背後潛藏的危險,如果說到這能引起您的目光,請繼續聆聽由警察局為您準備的交通安全宣導觀念:
一、號誌化路口,原則上是禁止紅燈右轉,僅有在特定路口,例外設立告示牌或以號誌燈號,允許紅燈右轉。本市允許紅燈右轉路口,舉例有西門路與民族路口、後甲圓環等路口之機(慢)車道,係於路口設置告示牌面「機慢車輛紅燈可右轉」。民眾若貿然紅燈右轉,橫向車流駕駛人不易查覺,便很容易發生碰撞。
二、駕駛汽(機)車停等紅燈時,應停等於停止線後方,不可貪圖一時之便,超越停止線停等;機車不可超越而停等於機慢車待轉區,占用待轉車輛停車空間。提醒各位駕駛朋友,汽(機)車若越線臨停,如超過路口延伸線,將視同闖紅燈,可處罰新臺幣1800至3600元罰鍰。如果本身的駕駛行為構成闖紅燈要件,萬一發生交通事故,將可能負擔全部肇事責任。
三、駕駛朋友上路,在做變換車道或轉彎時,如果沒有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週遭人車便無法預先得知您車輛的行向,也就無法做閃避或禮讓的動作。因此,提醒各位民眾,駕駛車輛在變換車道或轉彎時,應先使用方向燈,並留意照後鏡、稍微擺頭看後方死角有無車輛,若無才可變換車道或轉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