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漏報所得,仍應受罰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申報綜合所得稅,若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報情事,仍應對納稅義務人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短漏報本人薪資所得878,022元,及受扶養親屬利息所得10,664元,合計888,686元,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0.2倍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因104年度申報資料係委由區公所人員代為辦理,應是區公所人員操作電腦錯誤,非可歸責本人,請免予處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並告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申報,除應確認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並應對申報內容加以審核查對,尚不得以受託人之疏失為由,卸免漏報所得之責。又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倘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仍應對申報內容詳加核對,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檢舉前,應儘速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受罰。該局提醒,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須負法定扶養義務始得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須符合民法規定,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且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並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始能列報。而所謂「法定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履行義務之人有先後順序,由後順序者履行扶養義務時,應有正當理由及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合理說明。
該局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劉君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妹妹之子女楊君等計3人,經該局查得劉君與上開其他親屬非同戶籍,且他們之父母當年度有薪資及營利等所得,皆非無扶養子女之能力,應由渠等之父母優先履行扶養義務。本件劉君雖提示切結書及付款證明,但無法證明楊君等人之父母已喪失扶養能力免除扶養義務,致劉君須履行扶養義務,乃否准認列免稅額255,000元。
該局指出,劉君對其他親屬縱有生活上的資助,其資助行為乃念同宗之誼而給與津貼,此種慈惠施與行為,乃本於雙方之感情而生,與履行扶養義務終究有別,從而劉君雖檢具楊君等人之監護人所立之切結書及付款證明,依規定亦不得列報免稅額。
國稅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欲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先注意是否符合上述之實質要件,非僅提示切結書及付款證明之形式文件即得列報,以免遭剔除補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地價稅及房屋稅可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比例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遺產中如有土地房屋,其相關地價稅及房屋稅,只要是繼承日還沒繳納,都可以當作被繼承人死亡前之應納未納稅捐,從遺產總額中扣除。至可扣除金額,以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之地價稅及房屋稅,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的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計算。
該局在審核遺產稅案時常發現,納稅義務人以地價稅及房屋稅繳款書所載稅額全數列報應納未納稅捐,而遭國稅局剔除部分扣除額。為正確申報應納未納稅捐扣除額,茲舉例說明如下:
被繼承人於105年9月29日死亡,105年地價稅100,000元尚未繳納,因地價稅課稅期間為105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自課稅始日105年1月1日起至死亡日105年9月29日計有273日,再依273日占全年天數比例(105年為366日)計算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應納未納地價稅額為74,590元(100,000*273/366)。
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自身權益。
通訊行漏很大,遭國稅局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科技發達,手機已成為現代人不可或缺的必需品,通訊行為了吸引消費者換購手機及門號,推出各種之促銷優惠方案,以衝高銷售量,惟消費者通常未主動索取統一發票,通訊業者亦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最近就查獲甲通訊行,其負責人之配偶乙君個人帳戶有經常性大額現金存入,經透過金流、物流及資訊流,分析比對該行交易對象及營業模式,查得甲通訊行將漏未開立發票之貨款隱匿在乙君個人帳戶,短漏報銷貨額9千餘萬元,補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計900餘萬元,並處罰鍰600餘萬元。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切莫心存僥倖,因此營業人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額,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否則一旦被查獲,除補稅外還處以罰鍰,就得不償失了!
遇到銷售貨物的營業人拒絕給予憑證如何自保?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進貨物或勞務時,應向交易對象取得憑證卻未取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但是如果因銷售人未給與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誠實入帳,且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免予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於103年間將工程發包給乙公司,因乙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致甲公司無法取得統一發票,原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處罰,但是甲公司已誠實入帳,且在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揭露事項欄中,書明無法取具乙公司應開立的統一發票金額,並提示工程驗收單、請款單及支票票根影本,經國稅局調查屬實,因此未遭受處罰。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為營業所需進貨或進料,應依規定確實取得交易憑證,如果因為特殊事由未能取得憑證,仍應保留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等相關資料,並在申報書中揭露,以免受罰。此外,切勿向非實際交易對象取得不實憑證,作為進貨憑證向國稅局申報扣抵營業稅,否則除追繳稅款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者,稅捐核課期間為7年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稅申報。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時,核課期間將從5年變更為7年。
該局舉例,甲公司100年9月間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國稅局於106年3月1日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並處漏稅罰。甲公司主張該補徵稅額及罰鍰已逾5年核課期間,應不得再行補徵。惟公司100年9月-10月(期)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依規定應於同年11月15日前申報,甲公司卻遲至同年11月16日始辦理申報,核屬逾期申報案件,依稅捐徵稽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核課期間應為7年,因此國稅局於106年3月1日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並處漏稅罰,並無不合。
該局進一步說明,常有營業人認為逾期1日申報,無須加徵滯納金,所以不影響其權益,惟依稅捐徵稽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該局提醒營業人應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以免影響核課期間之計算。
便利商店買43元關東煮中千萬!
106年1-2月份統一發票已於3月25日開獎囉!南區國稅局表示,本期轄內營業人開立之發票共開出千萬元特別獎3張、2百萬元特獎1張及無實體百萬元獎1張等,其中1張千萬元特別獎由屏東縣枋山鄉枋山村中山路的統一超商開出,消費者只花43元買關東煮,就獲得千萬元財神爺的眷顧,真是超級幸運。另2張千萬元特別獎及2百萬元特獎發票分別由位於臺南市南區德興路的萊爾富、臺南市南區明興路的全聯福利中心及七股區玉成里紅茶幫飲料店開出!還未對獎的民眾趕快把發票拿出來對獎,說不定千萬富翁就是您。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期轄內開出之無實體百萬元獎,由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義竹服務所開出,提醒接獲中獎通知之民眾,趕快找找您身邊的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準備領獎囉!
另民眾使用手機條碼、會員卡載具儲存電子發票,或已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辦理歸戶者,該平臺或會員卡店家會主動通知中獎訊息;使用悠遊卡、icash卡或一卡通載具者,請民眾自行至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查詢是否中獎,且自106年1月起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100萬元增開15組、2,000元增開1萬組,大大增加中獎機率!
該局並提醒,本期中獎發票兌領獎期間自106年4月6日起至106年7月5日止,請民眾記得對獎並於期限內領獎;另鼓勵民眾購物消費多使用載具儲存電子發票,並完成載具歸戶,既可避免漏未對獎,錯失中獎機會,亦為環保愛地球盡一分力。
請多加利用網路辦理房地合一新制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提供更優質納稅服務及提高節能減紙效益,民眾辦理符合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之房地交易所得稅申報,請多加利用網路辦理房地合一新制所得稅申報。
該局說明,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在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房地合一新制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並於交易之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稅。民眾可多加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www.tax.nat.gov.tw/)下載「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透過網路辦理申報,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其他有關文件,計算結果有應自行繳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正本,於申報期限屆滿後10日內遞送或掛號郵寄申報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以節省來往奔波及臨櫃等待的時間。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如有軟體操作問題,請撥打0800-086188洽詢;網路申報省時又便利,請民眾多加利用。
減資必須是彌補虧損,投資公司才能列報投資損失
公司辦理減資之原因,將會影響投資公司能否認列投資損失。減資原因若為彌補虧損者,投資公司可認列投資損失,現金減資者,投資公司就不能列報投資損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減資的主要原因有下列兩種:一、減資彌補虧損
當公司連年虧損,採用減資彌補虧損,以藉由註銷股本,消除累積虧損,提升每股淨值,遇此情形,投資公司只要提出被投資公司的減資證明文件,就可認列投資損失;另外,投資公司還可將之前所獲配減資公司之股票股利,以面額計入實際投資成本中,乘以減資比例後,一併計算列報投資損失。
二、現金減資
公司會採用現金減資,通常係因在營運一段期間後,評估資金充裕,已超過其所需範圍,為免資金閒置浪費,辦理減資發還現金給股東;因此,現金減資對股東而言,僅是出資額之返還,並未發生投資損失,故投資公司不能列報投資損失,而是應將所退回股款視為投資成本之收回,註記股數減少,並重新計算每股成本。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99年間以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投資乙公司,又於100年間獲配乙公司盈餘轉增資配發之股票股利金額200,000元(即20,000股×面額10元),後續乙公司因獲利能力欠佳,連年虧損,經股東會決議105年5月1日為減資基準日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減資彌補虧損,減資比例60%。甲公司因乙公司減資,可於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認列投資損失,其損失金額係按實際投資乙公司成本3,200,000元(即原始投資成本3,000,000元+股票股利金額200,000元),乘以乙公司減資比率60%後,得出投資損失金額為1,920,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投資損失。換言之,被投資公司辦理減資時,必須是用於彌補虧損才可認列投資損失。
申報綜合所得稅可使用行動裝置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今年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更方便,申報期間全天24小時,納稅義務人可以利用Android或iOS作業系統的行動裝置,連上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tax.nat.gov.tw)使用系統預設或Chrome瀏覽器報稅。納稅義務人若無需申報「大陸地區所得扣抵」、「重購自用住宅」及「投資抵減稅額」等項目,即可在行動裝置使用「查詢碼」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經檢視或修正資料後,利用「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口名簿戶號」上傳資料完成申報。
「查詢碼」的取得方式如下:
一、親自向各地區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查詢或委託他人代為查詢。
二、使用個人電腦(Windows、Mac、Linux等作業系統均適用)並搭配憑證(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取得。
三、附印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使行動報稅有最佳體驗,建議使用7吋(含)以上平板電腦,7吋以下平板電腦或智慧型手機雖可正常使用報稅程式,但可能影響閱讀或操作。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06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請依限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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