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兩車未發生碰撞卻遭判肇事逃逸
我肇事逃逸了嗎?破除車禍迷思不可不知!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蔡寶滿台北報導】兩車未發生碰撞卻遭判肇事逃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在此特別呼籲: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不論其責任之歸屬為何及對肇事之發生有無過失,均應通報警察機關、協助救護傷患、配合處理相關程序,不得任意離去,以免觸法!以下就民眾容易產生之迷思一一破解!
沒有發生碰撞也算是車禍當事人嗎?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道路交通事故之定義係「指車輛、動力機械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故交通事故一方必須為車輛或動力機械,必須發生在「道路」上、必須有行駛行為、必須有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壞之結果、必須出於過失或無過失行為。然而,碰撞並非為必要條件,因此,兩車沒有碰撞到也可能是肇事者!
發生車禍當下,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如何處置?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四、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五、通知警察機關。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因此,民眾駕車發生車禍,應即採取救護措施,並通知警方到場處理,除了經雙方同意且已標繪車輛位置,或是無人傷亡事故之外,不得任意移動車輛及現場跡證。所以民眾最佳自保措施,便是立即撥打110報警並在場等候警方到場、協助救護傷患、處理後續程序,以釐清事發經過及肇事責任。
如果發生車禍後自認沒有肇責逕自離去,妥當嗎?
行政法方面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刑事法部分係刑法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然其立法本旨,均係在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並促使駕駛人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 (故此為防範駕駛人肇事後之行為,與肇事原因無關)。如駕駛人於肇事後,隨即駕車離開現場,不僅使肇事責任認定困難,更可能使受傷之人喪失生命,自有從嚴規範之必要。是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發生交通事故,不論其肇事責任之歸屬為何,均有義務留在肇事現場,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通報警察機關,以保護自己及他人權益,同時釐清肇事責任。
事後與對方達成民事和解,可以不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
由立法意旨得知,即便事後與對方達成民事和解,對自身其應受之行政或刑事處分,並不生影響。是以民眾不能以事後和解手段規避行政或刑事處分。籲請民眾特別留心,遵守上開各項規定,切勿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