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17 23:43:22蔡永源
臺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開始實施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臺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於102年經議會三讀通過,於102年12月12日公告,自103年6月13日起開始施行,其執行重點自治條例第5條:「設置標準第12條第1款之甲類場所、學生賃居處所及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者,其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所提有關學生校外賃居處所及甲類場所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自花蓮東華大學學生校外宿舍發生慘重傷亡火災後,按教育部100年5月16日函文,有關學生賃居場所已要求是類場所應檢討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本局亦配合各學校推動,本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制訂係賦予該罰則,並已發文市府教育局請轉知所屬,另有關甲類場所係指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場所應設置並非所有甲類場所都應設置,本局已於103年1月28日發文各相關公會宣導配合,另於103年5月26日本局舉辦專技人員座談會及103年6月3日辦理消防安全講習時也一併宣達週知該自治條例執行相關注意事項,於列管檢查時會要求業者依相關規定設置。
本局103年積極編列預算並配合消防署補助款,共購置1414個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於103年6月17日驗收合格並交貨,並於103年7月1日由得標廠商依契約辦理同仁安裝教育訓練後開始實施安裝,此次裝設對象以低收入戶及獨居長者優先,本局同仁將親自前往訪視, 並教導其使用方式以確保居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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