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李先生來電詢問:其剛於年初結婚,今(103)年5月份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夫妻能否合併申報並列報扶養岳父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103年結婚之新婚夫妻,因雙方於102年度並無婚姻關係,103年5月份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夫妻應各自申報,尚不得合併申報,亦不得列報扶養新婚配偶之父母,以免發生虛列免稅額及扣除額情事,而遭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常有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開始前剛結婚之夫妻,因誤解夫妻合併申報之規定,致與新婚配偶合併申報,造成虛列免稅額及扣除額,經查獲而受罰。該局提醒民眾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購買商品禮券(或折價票券)須與業務有關,始得列報公司費用
邇來接到民眾電話詢問,購買百貨公司之商品禮券餽贈往來的廠商及客戶,可否列報為公司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該類歸屬交際性質之餽贈支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之規定,除取得合法憑證外,尚須與業務有關,始得列支交際費。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購入百貨、超商、量販店或餐飲等公司之商品禮券(或折價票券)列報交際費,應保存與業務有關之證明文件供核,以免不符規定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影響自身之權益。
營利事業領取保險滿期金未申報,遭補稅處罰
員工為營利事業經營之重要資產,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之情形已成常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留意滿期金收入申報規定,避免因誤解法令而遭補稅處罰,使得保障員工之美意大打折扣。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發現該公司當年度取得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壽險滿期保險給付55,493,010元未申報,該公司主張該項壽險滿期給付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可免納所得稅;惟查該筆保單係以營利事業為受益人,該筆滿期保險給付並無免納所得稅規定,核定補稅加罰鍰達1,000餘萬元。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所取得的保險滿期金給付與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所稱之「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並不相同。兩者之差異,主要在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所規定之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稅,其規範意旨含有社會政策取向,即人身保險係基於促進社會安全及鼓勵人民儲蓄之社會政策目的,可以預防自然人或其家庭之生活維持風險,進而降低國家社會救助之潛在財政負擔,因此在立法上給予免稅優惠;至於營利事業係以營利為目的,其所為之保險行為係基於僱傭契約之利益並不具社會安全之作用,故不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所稱「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範圍內。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如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而受益人為營利事業時,其所領取之保險滿期金,應申報為當年度其他收入,以免遭到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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