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12 11:46:27蔡永源

南區國稅局

委託他人代為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有短漏報,仍應受罰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申報綜合所得稅,因申報法律效果及於本人,若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報情事,仍應對納稅義務人依法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辦理申報,申報義務一經委託,即由代理人代為執行,因該代理申報對納稅義務人直接發生效力,如有短漏報所得情事發生,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陳君任職於醫療院所,100年度領有薪資所得291萬元,因工作繁忙無法親自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遂委請親友代為申報,嗣經該局查獲陳君薪資所得僅申報219萬元,短漏報薪資所得72萬元,依法補稅送罰,陳君雖主張申報書非其本人填寫申報,實非故意逃漏稅捐,惟既已合法授權他人代為申報,對代理人申報之過失,其效果及於陳君本人。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論係本人自行申報或委託他人代為申報,均應對申報內容詳加核對,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應提供哪些資料

隨著民眾對租稅常識的增進,消費時如遇商家未開立發票、未主動給予發票或於索取發票時被要求另外支付5%金額等情形時,多會向稅捐機關檢舉商家逃漏稅,但檢舉應提供那些資料並不清楚,因而常會詢問檢舉之相關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向稽徵機關檢舉時,其檢舉內容應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具備以下資料:

1. 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

2. 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被檢舉者如為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

3. 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資料與具體事證。

惟民眾檢舉之事實或提供之資料如係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者,稅捐機關將會通知民眾限期補提供違漏之具體事證,逾期不提供者,得免議存查。

該局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於受理檢舉案件時,均以密件處理,並由專責人員負責登錄、彌封及編列檢舉人代號,其往來公文亦交由該專責人員以雙掛號寄發。而承辦檢舉案件人員,對檢舉人姓名及檢舉事項,均會嚴守秘密。因此民眾如發現商家有涉及逃漏稅之情事,並掌握具體事證資料者,可安心提出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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