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
因蘇力颱風造成災害損失,請於30日內向國稅局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 蘇力颱風來襲,造成部分地區發生災害,南區國稅局特別整理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在500萬元以下、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2、 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3、 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4、 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災以致該菸酒消滅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又菸酒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該局指出,災區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各項災害損失減免申請書表運用;如對於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之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
合併消滅公司以前年度結算申報虧損,可由存續或新設公司於虧損發生年度起5年內依比例扣除
近年來企業常以合併方式來擴大經營規模,降低成本,提高競爭力;不過公司合併前的虧損,存續或新設公司可否扣抵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合併,其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而且如期辦理申報並繳納所得稅額者,依企業併購法第38條規定,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以將各該參與合併之公司在合併前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尚未扣除的前5年內各期虧損,按各該公司股東因合併而持有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股權之比例計算之金額,自虧損發生年度起5年內,從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在99年1月1日與乙公司合併,甲公司為存續公司,乙公司為消滅公司,合併股權各為3000股及1000股,亦即合併後股權比例甲公司股東為3/4,乙公司股東為1/4;合併時甲公司並無經稽徵機關核定尚未扣除虧損,乙公司則有尚未扣除虧損金額:92年度2000萬元、97年度3000萬及98年度1000萬元。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以前年度虧損本年度扣除額1500萬元(=6000萬*1/4)。經國稅局審理的結果,因92年度之虧損已逾5年扣除年限,因此,核認甲公司99年度前5年核定虧損扣除額為1000萬元(=4000萬*1/4),甲公司須補稅85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合併應注意以前年度結算申報案件虧損扣除額的限制:各參與合併公司依合併後股權比例計算及5年扣抵年限,以免被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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