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20 20:35:47蔡永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除符合免辦結算申報者外,縱其收支符合免稅標準,仍應於規定期限辦理申報。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經財政部函釋規定,其無附屬作業組織及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收取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且全年度各項收入及財產總額均未達1億元等條件者,可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可適用上述免辦理結算申報條件之機關團體包括: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營利事業產業工會、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及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各縣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直轄市縣(市)政府義勇消防總隊、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及老人社會團體。另宗教團體若符合「宗教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定要點」規定,亦得免辦結算申報。

    該局又表示,機關團體除經規定免辦理結算申報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其不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適用標準)者,仍應依法課稅。若機關團體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機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79條規定,填具滯報通知書,洽請限期補辦。

    該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除符合免辦理結算申報要件者外,仍請於每年51日起至531日止之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如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通知補辦申報後仍未補辦者,將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餘絀數,並視同不符免稅適用標準予以課稅。

個人出租房屋應課徵營業稅或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區別。

 (本報訊)民眾將自有房屋隔間出租,該出租行為是否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或應將所得列報為租賃所得,併課綜合所得稅,很多民眾並不清楚。財政部97年年115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660號令明確規範: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有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等情形之一時,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反之,未符合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將自有房屋或承租他人的房屋再出租,如有符合上述三種情形之一者,就是營業行為,應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按期繳納營業稅,以免被查獲後遭受補稅及處罰。

 

和解產生之呆帳損失,須有法院或商業會、工業會之和
         
解筆錄。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因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或者是債權已逾期二年經催收後,仍未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於稅務申報時可從所得額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列報呆帳損失之原因為「和解」時應提出之憑證,如果是經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訟訴上之和解,應取具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則應有和解筆錄。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99年度列報呆帳損失300餘萬元,主要是99年度甲公司對乙公司之應收帳款300餘萬元無法收回,經甲公司說明,該款項係兩家公司私下合意免除債權債務,並提示雙方合意免除債權債務關係所書立之和解協議書,因該公司提出之憑證並未符合稅法規定,無法作為呆帳損失已實現之證明,經國稅局充分說明列報呆帳損失之要件及應檢具之文件後,該公司遂同意調整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之應收款項,如有無法收回而要列報呆帳損失時,應注意取具符合稅法規定的證明文件,才能獲得國稅局核准認列。

欠稅大戶注意了!自102年起重大欠稅人名單將公告6個月!

(本報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有效防止逃漏稅捐,財政部自99年起即責由各國稅局及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每年就個人累計欠稅逾新臺幣1,000萬元或營利事業累計欠稅逾5,000萬元的確定案件,公告欠稅人或逃漏稅捐者姓名或名稱與內容,而且自102年度起將由原先3個月的公告期間改為6個月,即於71日至1231日連續6個月公告於機關網站,期能藉由全民作伙監督,迫使欠稅人無所遁形。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確定案件,指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或已經行政訴訟判決之案件為範圍,但如經稅捐稽徵機關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執行分署核准分期繳納稅款,並如期履行繳納義務的案件,則排除在公告範圍內,因此,籲請欠繳稅捐的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儘速完納稅捐,或依相關規定申請分期繳納,以免遭公告欠稅資料,影響個人聲譽及企業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