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綜合所得稅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規定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減輕家有5歳以下幼兒者的負擔,今(102)年5月份即將辦理的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育有5歲以下之子女(即96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可享有每人每年25,000元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列報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一、經減除該項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採與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只要其中一方之適用稅率在20%以上,則不得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例如:甲君與配偶乙君(僅有薪資所得)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3歲女兒,其中乙君薪資所得採分開計稅之適用稅率為12%,而甲君所得計算稅額之適用稅率為30%,因甲君適用稅率大於20%以上,故不得減除該項特別扣除額。籲請有類此情形之民眾注意上開規定,避免申報錯誤。
營利事業報廢應稅貨物或菸酒,應向國稅局申請銷毀
營利事業的商品、原物料等報廢損失,如要列報由當年度的所得額扣除者,必須要取得國稅局或事業主管機關所核發的監毀證明,除此之外,也可憑會計師的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報廢損失。不過,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如果報廢的物品是屬於貨物稅條例及菸酒稅法規定之應稅貨物或菸酒的話,不論報廢損失金額多寡,都必須向貨物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派員會同銷毀,已繳納的貨物稅或菸酒稅才能申請退還,未稅貨物或菸酒也才不會被要求補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的規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過期、變質、破損等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報廢損失外,還可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國稅局派員勘查監毀,或提出事業主管機關監毀證明文件,都可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但是,報廢物品如果是屬於貨物稅條例及菸酒稅法規定之應稅貨物或菸酒,就必須依照「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應稅貨物或菸酒銷毀審查作業要點」的規定,向貨物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派員會同銷毀。否則報廢物品如果是還未完納貨物稅或菸酒稅,將會被視為出廠,營利事業必須補稅,反之,如果是已完納貨物稅或菸酒稅之物品,營利事業將會面臨已納之貨物稅及菸酒稅無法退還,所以不能不注意啊!
該局同時提醒營利事業向國稅局申請應稅貨物或菸酒銷毀時,應填具「國內產製應稅貨物或菸酒變質損壞銷毀申請書」或「進口應稅貨物或菸酒變質損壞銷毀申請書」,另為方便營利事業依上述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申請商品報廢,可併同填送「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國稅局會一併處理,至於上述申請書表,已放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便民服務/書表及檔案下載/本局補充資料(http://www.ntbsa.gov.tw),營利事業如有需要,可以自行上網下載。
國外已納所得稅之扣抵限額應以國外所得額為計算標準
營利事業有國內外所得應合併申報,其已依外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則可申請在限額內扣抵應納稅額,值得注意的是,計算國外已納所得稅的扣抵限額時,係以國外所得額為計算標準。
南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的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該局日前查核A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A公司在「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欄位申報金額為400餘萬元,經A公司說明該筆稅款係其在99年間於歐洲甲國取得技術服務收入2,000多萬元所繳納給甲國政府的所得稅,A公司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主張應以該已納甲國政府的所得稅額扣抵其99年度結算申報的應納稅額;經國稅局進一步核對資料後發現,A公司確實已將上述技術服務收入2,000多萬元納入申報,但A公司也同時列報該筆收入的相關成本及費用共計1,500多萬元,經減除後,其國外所得額僅為500多萬元,因此,A公司99年度的國外已納所得稅之可扣抵限額只有85萬餘元,計算如下:
(一)國外收入2,000萬元-歸屬國外收入之成本費用1,500萬元=國外所得 500萬元
(二)(國內所得額800萬元+國外所得額500萬元)×稅率17% = 221萬元
(三)國內所得額800萬元×稅率17% = 136萬元
(四)因加計國外所得而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221萬元-136萬元=85萬元
也就是說,A公司國外所得於甲國雖已繳納所得稅400多萬元,但只能扣抵國內應納稅額85萬餘元,甲公司必須再補繳稅款315萬餘元。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境外已納之所得稅,除應注意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外,也要注意正確計算可扣抵限額,並依相關稅法規定調整列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