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16 20:37:22蔡永源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臺南市呂姓女子日前因打算參加桃園縣教練甄試,需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出具「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經渠前往警察局申請時才知該證明之核發期限係自受理之翌日起3日內(不含申請日及例假日),但呂女參加甄試日期為申請時之次日,時間上甚為急迫。本局副局長耿繼文得知此事後,為免呂女因申請程序問題導致甄試資格遭取消、打亂已規劃之人生藍圖,即請本局第二分局及外事科南區辦公室人員協調處理,先以傳真會辦,並於完成後委託下班交通車送達呂女手上,讓呂女順利於申請當日即時核發該紀錄證明。事後呂女家人傳簡訊給本局耿副局長致謝,內容為:「感謝您的大力幫忙,讓小女呂○○能參加專任教練的考試,若順利此後能夠為國家社會多做事,貴單位的辦事能力超強超棒,有您們真好,內心深處真的真的非常非常感謝」。並對於警察機關體恤民眾急迫需求,為民服務效率迅速一節深為感懷。
本局也再次提醒民眾,自100年9月21日起已授權所屬各分局(戶口組)受理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民眾可就近至所在地分局提出申請,如時間急迫可自備掛號回郵信封,俟製證完畢後統一郵寄,以節省民眾寶貴的時間,也可至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npa.gov.tw)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申辦系統,以網路申請之方式進行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