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28 21:43:46蔡永源

屏東縣政府「天秤颱風」住戶淹水救助申請自即日起至101年9月24日截止

【民正新聞記者:林文通屏東報導】天秤颱風造成本縣部分鄉鎮淹水嚴重,屏東縣政府社會處表示,若民眾住家有受災事實者,可依程序向鄉鎮市公所申請住戶淹水救助或安遷救助,本次淹水救助申請期限至101年9月24日截止。

本縣住戶災害救助種類、審查標準、金額如下:

救助種類
 審查標準
 救助金額
 
住戶淹水救助
 ◆  受災事實:住家淹水深度自屋內樓地板起算達50公分 以上。

◆  居住事實:淹水住屋為主要居住所且於淹水住屋有居住事實為現(常)住戶。

◆  「住屋」: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浴室為限;畜舍、倉庫、工寮、騎樓、走道、非與住屋連棟之廚廁、大樓集合住宅之車庫及地下室非屬救助範圍。
 ◆  住戶淹水深度達50公分 以上者,補助5,000元。

◆  住戶淹水深度達100公分 以上者,補助1萬元。
 
安遷救助
 ◆  受災事實:住屋因災毀損達以下不堪居住程度者:

1、   住屋屋頂連同椽木塌毀面積超過1/3;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橫樑因災龜裂毀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2、   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3、   住屋遭砂石掩埋或積砂泥,其面積達原建築物總面積1/2或淹沒最深處達簷高1/2或100公分 以上者。

◆  居住事實:因災毀損之住屋為主要居住所且於受災住屋有居住事實為現(常)住戶。

◆  設籍事實: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

◆  「住屋」: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浴室為限;畜舍、倉庫、工寮、騎樓、走道、非與住屋連棟之廚廁、大樓集合住宅之車庫及地下室非屬救助範圍。
 住屋損毀達不勘居住程度,戶內實際居住人口每人發給2萬元,以五口為限。未居住於受災損毀住屋者,不予發給。
 

申請災害救助金需檢附下列資料:(一)受災事實佐證照片至少2張至4張,如:住屋淹水高度達50公分 或100公分 以上照片(屋內地板量測明顯看出淹水高度達50以上,若以竹竿標示需有刻度)、住屋毀損照片;所附照片應有標示門牌號碼之照片1張(二)天然災害勘查表—由公所協助填寫;(三)戶籍資料;及(四)其他佐證附件,送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

有關淹水救助金相關疑問,請電洽屏東縣政府社會處社會救助科,諮詢電話:08-7320415轉5351或逕洽各鄉鎮市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