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公告
營業人銷售商品,漏開免稅或應稅發票漏報銷售額之處罰規定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古秀美台南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漏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按所漏稅額處罰鍰,並因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定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兩種處罰擇一從重處罰,但裁處罰鍰之額度,不得低於兩者規定之罰鍰最低額度。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店101年間銷售應稅貨物給乙商店,一年內經首次查獲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計800,000元,逃漏營業稅40,000元,依營業稅法第51條所定按漏稅額處最高倍數(5倍)之罰鍰金額為200,000元(即漏稅額40,000元×5倍),及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定按經查明認定未給與憑證之總額處5﹪之罰鍰金額為40,000元(即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金額800,000元×5﹪),兩者比較結果,應從重以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為處罰之法據。因甲商店於裁罰處分前已繳清稅款,參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原應處所漏稅額0.5倍罰鍰20,000元,然依行政罰法規定,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所以本件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處罰鍰40,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甲商店101年間係銷售免稅貨物給乙商店,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計800,000元,甲商店既銷售免徵營業稅之貨物,則無漏稅罰,即無擇一從重處罰,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定按經查明認定未給與憑證之總額處5﹪之罰鍰金額為40,000元(即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金額800,000元×5﹪),尚無因無漏稅罰而免罰之情事。故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避免被查獲遭受處罰。
購買土地未過戶即轉售他人所獲利益,核屬其他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個人出售土地的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惟民眾購入土地後,未辦理產權過戶,旋即出售給第三人,並直接由原土地所有權人變更所有權為第三人,因其所出售的是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並非土地,故其所獲取之利益並非出售土地交易利得,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報繳綜合所得稅。
舉例而言,A君在100年度向B君購進1筆土地,成交價為4,000萬元,惟A君並未辦理產權過戶,旋將該筆土地以6,000萬元出售給C君。依據所得稅法規定,A君出售的是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扣除其買進成本4,000萬元後,A君所獲取的利益2,000萬元即屬「其他所得」,須納入A君100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報繳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