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9-21 00:55:49發明家

勞保給付 死了還可領

■ 記者陳芝艷/台北報導
勞工生前未請領的勞保給付,只要在法定申請期限內,即使身故家屬仍有權利申請。不過,勞保局指出,家屬有權請領的勞保給付包括生育、傷病、公傷醫療、老年等各項勞保給付,殘障給付並不在家屬請領範圍。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林由敏歸納,勞工只要在勞保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勞工或其受益人就可依規定請領保險給付,並未限定請領給付須於勞工生前申請。此外,根據勞保相關條例,領取各種保險給付的權利,除了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並未限制不得繼承。

根據勞委會近年來的解釋,以傷病給付來說,只要勞工符合勞保條例第34條、第36條發生職災的相關規定,不論是勞工在申請傷病給付後死亡,或是死亡後由受益人提出申請,都可以依勞保條例第65條的規定,按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的順序承領給付。

在生育給付方面,只要被保險人符合勞保條例第31條及第32條的規定,在加保有效期間內分娩、早產,在分娩時或分娩後身故,生育補助費同樣得依65條規定,可由遺屬承領。

此外,勞工如果因為職業傷病到健保醫療機構就醫,在治療期間內死亡,無法依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規定,補送證件申請退還醫療費用的話,可以檢具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和醫療費用單據者,在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後的六個月內,向健保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2006/09/20 經濟日報】